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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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2022年最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开始征求意见《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3-07

  浙江省海盐县关于公开征求《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征迁开发服务中心。

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2022年最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开始征求意见《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示日期: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

  联系电话:0573-86801019

  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海港大道1816号

  邮编:314304

  附件: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塘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以下简称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以上区块内列入本街道征迁计划,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二、被征收人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已享有合法独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征收农民私房所有权人,被征收人认定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相关书面证明,本街道征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征收人。

  有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房屋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征收人的,其合法住房的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合并至确定为被征收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

  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征收计户的依据。

  三、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农民建房批准用地证件(《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呈报表》或《海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凭证)核准。

  (一)住宅和辅房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包括阳台和挑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按同类建筑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辅房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住房和辅房同期同幢的,辅房最高不超过二层,超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按同类建筑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定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和挑出部分)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按违法建筑处理。

  批三建二层或批准加层但未按标准加层的住房,其附属结构或加层超过2.2米以上部分,按农村建房标准层高3.5米折算比例(2.2/3.5*附属结构)按基准面积认定。

  (二)在建房、未建房、改建房

  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在建房,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作如下选择:

  1.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征收补偿方式的,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按在建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征收补偿方式的,原有应拆除旧房不作补偿。其中核准安置基准面积时,按在建房实际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在建尚未结顶的最高按二层计。

  上述选择不得重复。

  3.征收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未建房,按被征收人现有住宅确定安置基准面积、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已缴纳的审批建房费用由征收人给予退偿。

  4.征收公告发布前已批准且要求在原有住辅全部拆除后新建住房的,但未拆除原有住辅而进行改装、扩建或加层的,其安置基准面积按新批件认定,超出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成新率按实计算。

  (三)非主体建筑的处理规定

  1.畜舍

  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畜舍统一按平房计算,占地面积最大不超过3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2.附属结构

  附属结构的建筑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其高度不同,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3.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按同类建筑结合剩余批准的使用年限和成新评估补偿,不注明使用年限的按2年计。

  4.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

  各类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按同类建筑评估价格的21%给予残值回购。

  四、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由街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装修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房屋经评估给予补偿后,由街道统一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归街道。

  五、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安置实行“保障+改善”式安置,即公寓房安置和可安置总面积回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被征收人在本街道享受一套一定面积的安置用房和拥有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方式;二是被征收人拥有一定额度不可兑现的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以上两种方式中均可凭取得的购房凭证,在本县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下同)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房,并获得一定额度的购房奖励。具体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六、征收安置的价格结算

  (一)安置用房为本街道内国有土地上的公寓式住宅,具体征收区块房源由街道办事处安排。

  (二)安置用房选择程序按照抽签确定。

  (三)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可安置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与可超安置基准面积的总和。安置基准面积内的,按安置基准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综合价格结算。

  安置基准价格、优惠价格、综合价格统称安置价格,价格标准见附件。

  (四)安置用房与回购的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和改善型购房凭证的结算

  (1)安置用房房价款的计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结合安置价格进行结算。

  (2)安置用房为期房的,在交付结算时,安置用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时,差异部分面积按实结算;安置用房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时,差异部分面积给予回购价格据实结算。

  (3)回购总价款的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后,剩余可安置面积按回购价格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如下:

  剩余安置基准面积内(安置基准面积减实际安置面积)按回购价格与安置基准价格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80平方米(含)以内分别按回购价格与优惠价格、综合价格的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

  (4)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计算

  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款+回购总价款-安置用房房价款)×104%。

  2.被征收人选择保障型购房凭证的结算

  (1)回购总价款的计算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全部按回购价格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如下:

  安置基准面积内按回购价格与安置基准价格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80平方米(含)以内分别按回购价格与优惠价格、综合价格的中心价格的差价进行结算。

  (2)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计算

  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款+回购总价款)×104%。

  (五) 购房凭证的结算

  1.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不满一年的可以兑现,兑现额按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结算。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只能兑现,兑现额按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结算。

  2.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

  (六)购房奖励

  1.购房奖励范围

  在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不同额度的购房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2.被征迁人在征迁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住宅(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约定按下列方式享受购房奖励:

  (1)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

  (2)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七)购房凭证及奖励款结算办法

  1.购房凭证使用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房产公司购房时,可以使用购房凭证支付购房款。

  (1)当付款额度大于等于购房凭证面额时,房产公司与被征收人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被征收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

  (2)当付款额度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额度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或分期支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被征收人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被征收人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无贷款的,购房凭证余额部分直接划入被征收人账户。被征收人有贷款的,待银行放贷款后,购房凭证余额部分直接划入被征收人账户。

  (3)被征收人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的,选择现金兑现的,可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凭证,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

  2.购房奖励款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房的,凭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奖励结算预留10万元,在本街道的安置用房交房后办理费用总结算。奖励标准按签订征收协议当年公布的奖励标准。

  (2)被征收人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在本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房的,凭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凭证结算。

  七、安置基准面积与购房奖励面积的规定

  (一)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建房资格的被征收人,安置基准面积超过180平方米(含)的,按安置基准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后享受购房奖励面积;

  (二)征收公告发布前,具有建房资格的被征收人,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可按180平方米计。购房奖励按安置基准面积扣除实际选择安置用房面积进行奖励;

  (三)征收公告发布前,不具有建房资格(有房无户)的被征收人,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不享受超面积80平方米,安置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如安置基准面积小于房源最小户型面积的,允许选择最小户型,超出安置基准面积部分安置价格按回购单价结算。购房奖励按安置基准面积扣除实际选择安置用房面积进行奖励;

  (四)征收公告发布前,有户无房能认定符合分户条件且具有建房资格的新分户,仅可保障一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按安置基准面积内的安置基准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15平方米(含)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安置基准面积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综合价格结算。所选择的安置房为期房的,在交付结算时,根据安置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差异按安置基准价格据实结算。不享受回购政策。

  八、回购单价的确定

  回购价格的单价由本街道根据属地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并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回购价格的单价见附件。

  九、各类补助及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用房和改善型购房凭证方式,安置用房为期房的,在期房未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房屋交付街道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通知后6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保障型购房凭证方式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房屋交付街道之月起6个月止。

  (二)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用房和改善型购房凭证方式享受搬家补助费2次。被征收人选择保障型购房凭证方式,享受搬家补助费1次。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的,由征迁人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以上补助费和奖励款不计入购房凭证面额,标准见附件。

  十、相关费用的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安置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各类规费。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海盐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与安置用房等值部分,被征收人免缴房屋契税,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十一、各类补偿规定

  (一)对各类小型农机具、畜牧自行处理的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现有大型农机具,能提供购置凭证且自主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补助款500—2000元;各类小型农机具、牲畜按户型补助,每户补助1000元。

  享受补助后,上述农机具和畜牧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二)对家庭式工厂、商店、作坊的认定和补偿规定

  家庭式工厂、商店、作坊等私房,按原私房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合法的家庭式商店等,其搬迁、停业等损失,征收人视经营规模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设施与库存商品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合法的家庭式工厂、作坊等(由被征收人提供征收公告发布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其停业、停产损失以及搬迁、安装、临时过渡费用,按下列情况经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1.按本地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或该设备的净值给予补偿;

  3.过渡均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停业、停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工厂、作坊等实际生产使用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平方米;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15个月计,实际生产不足15个月的,按实际生产的月份计。实际生产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该工厂、作坊的用电、用工、纳税等申报情况审定。

  其他经营的家庭式工厂、商店、作坊等,视规模一次性给予搬迁费。

  (三)建筑材料

  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已购置的钢材、楼板、砖瓦等建筑材料,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实施时搬迁、运输等量材料的同期信息价的10%补偿被征收人运输、存放等费用。已购置的墙砖、地砖、地板等建筑装饰材料不予补偿。

  (四)孤鳏(寡)户

  无经济能力购买安置用房的孤鳏(寡)户,符合条件的,可在就近的敬老院安置,其在敬老院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县民政局有关政策办理。

  (五)房屋征收时,对承租人的处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不作任何补偿或安置。

  (六)房屋交易

  房屋交易,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为合法交易。私下交易,不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一律视作非法交易,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十二、、《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由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与上级文件规定或上级下达的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决定。

  十三、《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一、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价格标准

  价格单位:元/M2

安置基准价格中心价

优惠价格中心价

综合价格中心价

900

1200

2000

  注:安置用房的第八层为中心价,每往下一层减20元/平方米,每往上一层加20元/平方米。十六(含十六)层以上同价。安置房每套一个储藏室,结算价格700元/㎡。具体以公布的价格表为准。

  二、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按安置基准面积每平方米6元/月计。

  2.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次;

  3.按时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按安置基准面积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4.按时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按安置基准面积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60元奖励。

  三、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回购单价:7100元/平方米。

  四、2021年“小县大城”购房奖励标准

  1.以实物+改善型购物凭证安置,在本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各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奖励面积以安置基准面积减实际安置面积计;

  2.以保障型购凭证安置的,本县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在各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奖励面积以安置基准面积计。

  五、上述标准执行有效期至下次重新公布之日止。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