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
临政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太平街道办(筹),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临澧县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地补偿按湘政发〔2018〕5号和常政发〔2018〕8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原则上实行包干补偿,具体标准按常政发〔2019〕5号文件执行。桔园、茶园按果园包干补偿标准执行,即青苗补偿6800元/亩、附属设施2500元/亩。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偿:3年(含)内新坟补偿标准为3500元/座;3年(不含)以上坟墓补偿标准为土筑坟1500元/座,砖坟或石碑坟2500元/座。
二、湖南省临澧县房屋拆迁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常政发〔2019〕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补偿。建(构)筑物建成5年(含)内的,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00%补偿;5年(不含)以上的,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进行折旧,每5年核减2%,递减总额不超过6%。钢架结构类房屋按重置成本进行核算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分档次实行包干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钢混、砖混结构房屋:室内同时具有墙砖(墙漆、仿瓷)、地板砖、套装门(木质包门)、铝合金窗户及防盗网等大件的,按60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以上大件每缺少一项,补偿标准按50元/平方米进行调减,但累积调减后的补偿标准不低于4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房屋:室内同时具有墙砖(墙漆、仿瓷)、地板砖、套装门(木质包门)、铝合金窗户及防盗网、吊顶等大件的,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以上大件每缺少一项,补偿标准按40元/平方米进行调减,但累积调减后的补偿标准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3.木结构房屋:室内同时具有墙砖(墙漆、仿瓷)、地板砖、套装门(木质包门)、铝合金窗户及防盗网、吊顶等大件的,按40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以上大件每缺少一项,补偿标准按20元/平方米进行调减,但累积调减后的补偿标准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1。
(四)固定院落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设施,按照重置成本价格据实补偿。
(五)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现行的同类结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六)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以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七)房屋拆除费按房屋拆迁面积20元/平方米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承办机构统筹使用。
三、湖南省临澧县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
1.县城禁建区实行货币安置、公寓楼安置,禁止重建安置。
2.县城限建区实行重建安置和公寓楼安置。县城限建区内实行重建安置的,重建安置基地必须实行集中联建,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高、统一“三通一平”、统一配套,打造高标准示范居住小区。
3.县城一般控制区及全县其他所有区域实行重建安置,重建安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安置资格及面积。
1.公寓楼安置资格的审定及安置面积的确定,按《临澧县县城规划区公寓楼安置资格审查确认实施细则》(临政办函〔2014〕36号)、《临澧县县城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14〕8号)文件执行。
2.货币安置和重建安置资格的审定及安置面积的确定标准见附件2。
(三)货币安置和公寓楼安置补贴标准。
1.选择货币安置的,原拆迁户按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不含偏、杂、棚、坡屋顶面积),以27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主体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标准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主体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40平方米标准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2.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标准提供对等的公寓楼安置面积,其公寓楼安置价为:原拆迁户1200元/平方米,分支户2180元/平方米,市场优惠价3680元/平方米。原拆户应享受的安置面积大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27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的标准对其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四)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
五、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5%列入资金预算。
六、建立征地拆迁安置议事协调制度,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特殊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县财政局及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研究意见组织实施。
七、本通知尚未明确的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常政发〔2019〕5号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7〕22号)同时废止。临澧县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组织实施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临澧县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2.湖南省临澧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和重建安置资格审定及安置面积确定标准
临澧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附件2
湖南省临澧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和重建安置资格审定及安置面积确定标准
一、湖南省临澧县安置资格确认程序
(一)拆迁户申请,填写《征地拆迁安置资格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具有建房审批的相关依据;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复印件,或证明具有土地承包资格的相关依据;
4.属离婚户的,需提交离婚证及一方再婚结婚证;
5.属外嫁的,需提交外嫁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二)村(居)委会审核。
(三)乡镇自然资源所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被调查人所在村民小组显眼位置公示5天。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五)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复审。复审后由辖区自然资源所将复审结果在审核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显眼位置公示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县自然资源局会审确认其安置资格。
二、湖南省临澧县安置原拆户安置资格的确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
1.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有合法的住宅房屋;
2.《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且征地红线外集体土地上无其他房屋;
4.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或者曾经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依法转让,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5.没有买卖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宅基地。
(二)符合以上条件,《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未再婚配的,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离婚双方有一方再婚1年以上的,视离婚协议约定的被拆迁房屋分配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双方分别拥有1处住房的,享受2个原拆户安置资格;一方拥有住房,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另一方没有住房的,按分支户安置资格条件审核认定。
三、湖南省临澧县房屋拆迁分支户安置资格的确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分支户安置资格:
1.家庭成员享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村(居)民户;
2.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
3.属多子女家庭,且有1个以上子女年满18周岁的;
4.没有买卖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宅基地。
(二)符合以上条件,属2个子女家庭户,有1个或2个子女年满18周岁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属2个以上子女家庭户,每多1个年满18周岁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其父母必须与其中1个子女居住。
(三)符合以上条件,出卖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宅基地的,每出卖1次房屋,核减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建房资格假借给他人建房的,每假借1次,核减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四、经确认的安置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安置资格:
1.原户籍在家庭户口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2.原户籍在家庭户口中的现役义务兵、一级士官、二级士官;
3.原户籍在家庭户口中的正在改造的服刑人员;
4.夫妻双方居住在本地、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且没有住房的。
五、经确认的安置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资格:
1.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的国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国企在编人员);
2.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的军转干部、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
3.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且在外地已有住房(商品房除外)的人员;
4.安置户家庭户口簿中已失踪或死亡但户口未注销的人员。
六、安置面积
湖南省临澧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拆户安置资格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安置资格享受120平方米安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