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调整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已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江苏省宿迁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元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经济林木、零星树木、木本花木、林木、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对移植费用过高或者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二)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的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
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四、定期调整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供需情况,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时间定期调整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省宿迁市征地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种 |
砍伐补偿 |
移植补偿 |
合理密植株数 |
备注 |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
170元/株 |
17元/株 |
≤80株/亩 |
如遇单价明显高于普通市场价的特殊品种,可以根据当年实际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
130元/株 |
13元/株 |
≤80株/亩 |
|
葡萄 |
65元/株 |
7元/株 |
≤200株/亩 |
|
桑园 |
8元/株 |
3元/株 |
≤1000株/亩 |
注:1﹒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补偿移植费。
2﹒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者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5﹒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7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34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江苏省宿迁市征地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别 |
树木胸径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
零 星 树 木 |
移植 补偿 |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
5公分以下 |
元/株 |
7 |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
元/株 |
10 |
|||
砍 伐 补 偿 |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150 |
|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
35公分以上 |
元/株 |
25 |
|||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
元/株 |
25 |
|||
30公分以上 |
元/株 |
15 |
|||
杞柳等 三条 |
零星种植 |
元/丛 |
20 |
||
大面积种植 |
元/亩 |
2600 |
|||
花木苗圃 |
1.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11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2.用于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3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
注:1﹒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4﹒竹林补偿标准参照花木苗圃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3
江苏省宿迁市征地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
林龄 |
单位 |
补偿标准 |
|
新造林 |
元/株 |
6-10 |
||
用 材 林 |
幼龄林 |
元/亩 |
意杨 |
5460 |
水杉 |
5460 |
|||
泡桐 |
6240 |
|||
刺槐、柳、国外松 |
3250 |
|||
其他 |
2600 |
|||
中龄林 |
元/亩 |
意杨 |
3640 |
|
水杉 |
3640 |
|||
泡桐 |
4160 |
|||
刺槐、柳、国外松 |
2080 |
|||
其他 |
1560 |
|||
近熟林 |
元/亩 |
意杨 |
1820 |
|
水杉 |
1820 |
|||
泡桐 |
2080 |
|||
刺槐、柳、国外松 |
1040 |
|||
其他 |
780 |
|||
成熟林 |
元/亩 |
意杨 |
910 |
|
水杉 |
910 |
|||
泡桐 |
1040 |
|||
刺槐、柳、国外松 |
520 |
|||
其他 |
390 |
注:1﹒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者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者支配。
4﹒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4
江苏省宿迁市征地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喷灌 |
元/公顷 |
30420 |
||
沼气池 |
直径3米以下 |
元/只 |
1180 |
|
直径3米以上 |
元/只 |
1350 |
||
厕所 |
砖砌、有顶盖 |
元/平方米 |
85 |
|
砖砌、无顶盖 |
元/平方米 |
52 |
||
简易 |
元/平方米 |
17 |
||
水井 |
元/眼 |
800 |
带水泵的,增补200元。 |
|
畜禽棚舍 |
砖砌 |
元/平方米 |
65 |
|
土墙 |
元/平方米 |
14 |
||
简易 |
元/平方米 |
9 |
||
迁坟 |
单棺 |
元 |
1000 |
迁坟费用 |
双棺及以上 |
元 |
1400 |
迁坟费用 |
|
蔬菜、花卉、果树大棚 |
竹木大棚 |
元/平方米 |
8 |
|
砖混或土墙日光温室 |
元/平方米 |
230 |
||
钢架大棚 |
元/平方米 |
26 |
||
池塘 |
元/亩 |
2000 |
养殖证剩余有效期一年(不含本数)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其补偿标准在标准基数的基础上增加15%,最多增加60%。 |
注:1﹒厕所、水井、畜禽棚舍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畜禽棚舍的补偿标准。
2﹒提供免费公益性公墓安置的,不再给予其他补偿;未提供免费公益性公墓安置的,按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