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等附着物征收的决定
商政〔2021)7号
为加快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的顺利实施,推进"四个商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加快商城高速公路建设步伐,有效提升城市品位,方便出行、助推全县旅游业、拉动第三产业及其它产业发展。
二、征收范围∶ 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在商城县境内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的集体土地与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涉及丰集镇、金刚台镇、李集乡、汪岗镇、伏山乡、汤泉池管理处、吴河乡、余集镇等8个乡镇(处)、34个行政村,共征收集体土地约6640.69亩(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约7077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技术测量单位实测为准)。
三、征收期限∶12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第一阶段(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 200元/m²给予奖励;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 100 元/m²给予奖励。在上述规定的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后再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户,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四、房屋征收主体∶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 河南省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六、委托实施单位∶涉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七、自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由涉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交钥匙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十一、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主动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由涉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报请县人民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附件∶ 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11月21日
附 件
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的顺利实施,推进"四个商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在商城县境内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的集体土地与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附着物等,涉及丰集镇、金刚台镇、李集乡、汪岗镇、伏山乡、汤泉池管理处、吴河乡、余集镇等8 个乡镇(处)、34个行政村,共征收集体土地约6640.69亩(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约7077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技术测量单位实测为准)。
第三条 征收期限∶12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征收实施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实施单位∶涉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
第五条 被征收人∶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征收补偿经费来源∶上级补助及商城县财政统筹。第七条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所有房屋买卖、房屋抵押、分户、迁移户口、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坚持对被征收土地依法公平补偿,坚持对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补偿与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严格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两条高速路建设征收红线范围划定以后,对突击抢建、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新增房屋装修等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人不予自行拆除的,由各涉征乡镇(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户以恶意套取补偿费用为目的,临时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的,只按照红线范围划定以前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第二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九条 土地征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综合区片地价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在征收范围内,对有产权手续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对没有产权手续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由被征收人所在乡镇(处)组织调查认定,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查认定核实并出具认定结果证明(乡、村加盖公章)后再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方式∶重置价货币化补偿、重置价货币化补偿并宅基地安置。
(一)对于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可以按照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对被征收户进行重置价货币化补偿后一并进行宅基地安置。
(二)对于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放弃宅基地安置的,征收人只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重置价货币化补偿。
(三)对于不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非原居民的被征收房屋和经认定属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重置价货币化补偿,不进行宅基地安置。
第十二条 对原居民的房屋征收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原居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在本项目区域内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现拥有住房、现承包有责任田或应该承包责任田而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承包责任田且历史上交纳过"三提五统"等相关税费的本组居民。
第十四条 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一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134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半(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半(2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正在租赁的房屋,征收人只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解除租赁合同事宜,由此发生的纠纷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十七条 相关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原则上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执行。
第三章 宅基地选址及重置价标准
第十八条 宅基地安置地点选址及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一)宅基地安置地点选址∶宅基地安置地点可采取就近分散安置的方式和集中安置的方式。
1.就近分散安置的方式∶ 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按照城乡规划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原则上优先选择使用村庄空闲建设用地,根据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引导被征收人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2.集中安置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进行规划布局和房屋结构造型设计,统一进行宅基地分配和建设监管。
(二)对于被征收区域内,用于实际居住的住宅房屋且不属于住宅房屋附属物的简易房(棚)、彩钢瓦房(棚)等,经乡(镇)村两级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可以按照砖木类结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但只给予过渡费、搬迁费的补助,不给予奖励的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按照信政文〔2014〕46号文执行。
第四章 搬迁安置及奖励
第十九条 过渡安置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过渡安置费∶
住宅性房屋的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一千元。对于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对于不符合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户,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3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 300 m²(含 300 m²)以上的补偿搬迁费5000元,300m²以下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
2.简易房(棚)、彩钢瓦房(棚)等附属设施只按照信政文〔2014〕46 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彩钢瓦房<棚>参照简易房<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给予补偿过渡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的补偿。
第二十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征收部门将相关证件收回并按照相关程序注销。被征收人提供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作出无相关证件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开始之日起分两个阶段对主动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个工作日(2021年11月 22日—2021年12月17日),第二阶段为20个工作日(2021年12月20日-2022 年1月17 日)。对在第一阶段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房屋按照 200 元/m²进行奖励补助,对在第二阶段内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房屋按照 100元/m²进行奖励补助。
在上述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后再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户,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安置时,宅基地的分配严格按照"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乡镇(处)提供的宅基地安置示意图中按排序选择相应的宅基地安置位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不明确、产权有争议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交出土地告知书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责令其 15 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自行搬迁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量及评估勘察的,依据土地、房产档案资料或外部勘察、丈(估)量、拍照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诽谤及非法聚众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在被征收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散放恶犬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八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签订正式协议时止,被征收房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被征收人没有及时向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或提供虚假报告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被征收房屋被抵押;(二)被征收房屋已出租;
(三)被征收房屋被查封;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
(五)被征收房屋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六)被征收房屋被继承或遗赠;
(七)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
本、结婚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等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征收事宜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即补偿安置方案公开、被征收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作出补充,县人民政府授权鸡商高速商城段、濮阳至阳新高速商城段项目段指挥部,负责补充规定并予以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由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1日
河南省商城县2022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
区片编号 | 征地补偿安置费(元/亩) | 征地补偿安置费(万元/公顷) | 社保费用 | 乡镇名称 | 行政村 |
4115240101 | 44000 | 66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赤城街道办事处 | 东街居委会、南街居委会、西街居委会、北街居委会、车站路居委会、三里桥村、崇福社区、培山村、柳坪村、何店村、三里庙村、柿子园村、紫云山村 |
4115240101 | 44000 | 66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鲇鱼山街道办事处 | 木河村、新华村、大碑村、鲇鱼山村、十里头村、马岗村、下马河村、欧楼村 |
4115240101 | 44000 | 66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汪岗镇 | 陶行村 |
4115240201 | 41000 | 61.5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鲇鱼山街道办事处 | 平塘村 |
4115240202 | 41000 | 61.5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丰集镇 | 石头岗村、凉水井村、陶庙村、袁河村 |
4115240202 | 41000 | 61.5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金刚台乡 | 横山村、连二塘村、杜畈村 |
4115240202 | 41000 | 61.5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汪岗镇 | 汪岗村、官畈村 |
4115240203 | 41000 | 61.5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河凤桥乡 | 辛店村、河凤桥村、八里滩村、龙头桥村、莲花塘村、响塘岗村 |
4115240301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上石桥镇 | 白塔集村 |
4115240302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鄢岗镇 | 鄢岗村、曹寨村 |
4115240303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双椿铺镇 | 双椿铺村、大岗村、金寨村、古城村、蔡店村、万楼村、梅山村、塔湾村、顾畈村 |
4115240303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河凤桥乡 | 黄畈村、立新村、田湾村、新桥村、高桥村 |
4115240303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鲇鱼山街道办事处 | 匡店村、闵湾村、龙潭村、石牛村、杨楼村 |
4115240303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丰集镇 | 白龙岗村、曹楼村、油坊店村、张寨村、丰集村、童畈村 |
4115240303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金刚台乡 | 胡太村、四顾墩村 |
4115240304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双椿铺镇 | 三里坪村、红石桥村、吴冲村 |
4115240305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李集乡 | 余围孜村、峡口村、卜店村 |
4115240306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汪桥镇 | 汪桥村、邓家村、秦湾村 |
4115240306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观庙镇 | 观庙村、凤凰村、林湾村 |
4115240307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苏仙石乡 | 琉璃河村、曾岗村 |
4115240308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吴河乡 | 吴河村 |
4115240309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金刚台乡 | 河口村 |
4115240309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汪岗镇 | 洪畈村、古井村、虎塘村、韩冲村、余新湾村、粉壁渡村、邹塆村 |
4115240310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余集镇 | 余集街、东门街、杨湾村、花湾村、红阳村、龙河村 |
4115240311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伏山乡 | 枫香树村 |
4115240312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汤泉池管理处 | 七里冲村、汤泉池村 |
4115240313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冯店乡 | 冯店村 |
4115240314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达权店镇 | 黄泥榜村、大河冲村、幸福村 |
4115240315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长竹园乡 | 武畈村、汪冲村 |
4115240316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上石桥镇 | 龙窝村杨寨村范围孜村、双竹园村 |
4115240316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河凤桥乡 | 杨堰村 |
4115240316 | 38000 | 57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鄢岗镇 | 肖寨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上石桥镇 | 双河村、刘楼村、高棚村、田园村、堆塘村、回龙村、赵岗村、金岗村、敖岗村、高庙村、太平村、武桥村、月塘村、白蛇堰村、狮子山村、南竹园村、旭光村、王老营村、余老营村、塘湾村、茶山岭村、三岔集村、李岗村、李湖村、黄坡村、王楼村、坑坡湖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鄢岗镇 | 刘双楼村、汪寨村、余家寨村、李楼村、北杨桥村、长冲村、周寨村、尹岗村、土埂村、冯寨村、山坎村、西李集村、徐寨村、祈楼村、崔楼村、高台村、砂岗村、蔡楼村、阮岗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双椿铺镇 | 张畈村、陈寨村、闵楼村、宋岗村、王店村、邵楼村、龙堂村、郭寨村、关庄村、黄楼村、赵畈村、鲍店村、路石村、迎山庙村、三教洞村、西冲村、郭窑村、仙桥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汪桥镇 | 鲍楼村、肖坳村、墩塘村、钟铺村、河铺村、土庙村、孔楼村、邱湾村、丁坳村、汪楼村、董畈村、铜山村、曹畈村、天井村、古岗村、东庙村、六营村、双桥村、万河村、邱庄村、黄岗村、潘湾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余集镇 | 李湾村、石板村、文冲村、张冲村、朱畈村、皮冲村、何冲村、迎水村、刘湾村、黄洼村、仪学村、杨棚村、曹集村、湾塘村、前湾村、雷冲村、西湾村、连塘村、响塘村、文桥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河凤桥乡 | 赵棚村、栏杆桥村、新楼村、姚堰村、观音山村、南司村、团结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李集乡 | 韩楼村、姜棚村、朱围孜村、南寨村、杨畈村、五塘村、费楼村、卢寨村、杨集村、李集村、新庄村、何楼村、王岗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丰集镇 | 青山村、洞冲村、霸王岗村、施寨村、王集村、高斛山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金刚台乡 | 南楼村、王湾村、王坳村、朱裴店村、卢店村、刘小坳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苏仙石乡 | 苏仙石村、俞畈村、秦河村、关帝庙村、彭冲村、邓楼村、柯楼村、东河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汪岗镇 | 郑河村、蒋岗村、余铺村、七里冲村、杨湾村、普救河村、杨桥村、徐堰村、鲍冲村、余子店村、里罗城村、七里山村、燕湾村、石冲村、毛坪河村、大木厂村、南冲村、千金山村、龙泉村、龙井河村、渣滓河村、石洞村、伏山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鲇鱼山街道办事处 | 陈畈村、土门村、庙岗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观庙镇 | 大庙村、柳大湾村、梅楼村、邬庙村、南洼村、枫店村、板庙村、姜寨村、雷店村、油坊村、聂小庄村、朱楼村、桃园村、赵湾村、张湾村、王寨村、姚榜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吴河乡 | 吴河林场、曾洼村、马槽村、郭庙村、掌店村、中湾村、范棋村、陈洼村、高畈村、沈畈村、曾油坊村、六甲畈村、万安村、清塘坳村、莲花山村、开觉寺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冯店乡 | 三柳店村、七冲村、新湾村、郭店村、李冲村、河棚村、老庙村、刘畈村、螺丝畈村、小店村、连塘河村、通店村、石关口村、杨摆埂村、九曲河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达权店镇 | 黑河村、英窝村、香子岗村、十二道河村、梅河村、新店村、许冲村、头战坪村、大造村、乌龙岗村、油河村、新坳村、何畈村、盛店村、塘畈村、汪埠村、金岗山村、狮塘村、石船村 |
4115240401 | 36000 | 54 |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标准执行 | 长竹园乡 | 纸棚村、新建村、关门河村、周湾村、两河口村、上峰山村、张花店村、枣树榜村、肖畈村、五里山村、蛇山村、马堰村、陈湾村、王畈村、大埠河村、黄柏山村、百战坪村、前河村、磨盘山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