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葫政发〔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我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8〕31号)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葫芦岛市新调整的区片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县(市)区征地区片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别和标准以《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为准,详见附件。
二、辽宁省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辽宁省葫芦岛市土地补偿费占比80%,安置补助费占比20%。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15%给予补偿。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辽宁省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县(市)区名称 |
征地区片等别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 |
乡、镇、街道(村)名称 |
龙港区 |
I |
8.5 |
马杖房街道、葫芦岛街道、双龙街道、滨海街道、龙湾街道、玉皇街道、连湾街道、北港街道、双树乡 |
连山区 |
I |
8.5 |
锦郊街道 |
II |
7.0 |
钢屯镇、寺儿堡镇、沙河营乡、塔山乡、杨郊乡 |
|
III |
6.0 |
新台门镇、孤竹营子乡、白马石乡、山神庙子乡 |
|
南票区 |
I |
7.0 |
高桥镇、黄土坎乡(黄土坎村、申家屯村)、大兴乡、九龙街道(兰甲村、黄甲村) |
II |
6.5 |
黄土坎乡(万家屯村、上松树沟村、下松树沟村、乌金塘村、和尚沟村、笔架山村)、九龙街道(大西沟村、赵家屯村、木匠沟村、二佛庙子村、小西沟村、原赵家屯街道)、沙锅屯乡、虹螺岘镇、金星镇、台集屯镇、张相公屯乡、沙锅屯街道 |
|
III |
5.5 |
九龙街道(党金沟村、三家子村)、沙锅屯街道(原三家子街道、原苇子沟街道)、缸窑岭镇、暖池塘镇 |
|
兴城市 |
I |
8.0 |
古城街道、宁远街道、四家屯街道、温泉街道 |
II |
7.0 |
曹庄镇、大寨满族乡、东辛庄镇、高家岭镇、红崖子镇、菊花街道、刘台子满族乡、沙后所镇、望海满族乡、徐大堡镇、羊安满族乡、元台子满族乡 |
|
III |
6.0 |
白塔满族乡、郭家镇、碱厂满族乡、旧门满族乡、南大满族乡、三道沟满族乡、围屏满族乡、药王满族乡 |
|
建昌县 |
I |
6.0 |
建昌镇、牤牛营子乡、素珠营子乡、石佛乡 |
II |
5.5 |
八家子镇、汤神庙镇、喇嘛洞镇、大屯镇、药王庙镇、玲珑塔镇、王宝营子乡、老大杖子乡、要路沟乡、魏家岭乡、碱厂乡、新开岭乡、养马甸子乡、和尚房子乡、杨树湾子乡、黑山科乡、小德营子乡、二道湾子蒙古族乡、巴什罕乡、娘娘庙乡、谷杖子乡、贺杖子乡、头道营子乡、雷家店乡 |
|
绥中县 |
I |
7.5 |
塔山屯镇、高台镇、沙河镇、小庄子镇、城郊乡 |
II |
6.5 |
西甸子镇、万家镇、前所镇、高岭镇、前卫镇、荒地镇、李家堡乡、网户满族乡、王宝镇 |
|
III |
5.5 |
宽邦满族镇、大王庙镇、西平坡满族乡、葛家满族乡、高甸子满族乡、范家满族乡、明水满族乡、秋子沟乡、加碑岩乡、永安堡乡 |
备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补偿标准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