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澄政发〔2020〕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江苏省江阴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江苏省江阴市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6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5000元/人。
江苏省江阴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70%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上级规定的标准。
二、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1.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镇(街)、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征收农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3.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作为征地补偿调剂金以镇(街)为单位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实际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先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统筹补齐,再由镇(街)兜底解决。
4.综合地价分配办法。(1)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其中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2)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按3.5万元/人计算。被征地村组不需要人员安置或者安置人员结束时,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作为征地补偿调剂金。(3)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每亩农用地至少安置1人,如果人均农用地测算的安置人数超过1人时,以该安置人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所在镇(街)解决。(4)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组。
5.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参照本文件执行(用于宅基地的除外)。
6.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建设项目增加的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