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澧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澧政发〔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澧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湖南省澧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澧县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的通知》(澧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湖南省澧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1年修订)
澧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澧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1年修订)
单位:元/亩
区片 |
区片范围 |
补偿标准 |
地类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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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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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旱地、水浇地、园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 |
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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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区 |
津澧新城总体规划澧县城市集中建设区:东至津澧边界,西至洄水渠,南至澧水北大堤,北至大坪干渠接澹水河 |
65100 |
1.2 |
1.0 |
0.8 |
1.0 |
0.6 |
II区 |
全县I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55650 |
1.2 |
1.0 |
0.8 |
1.0 |
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