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阳县征地拆迁补偿区域划分及适用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桂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桂阳县征地拆迁补偿区域划分及适用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桂阳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60%。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郴州市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湖南省桂阳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 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
三、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四、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湖南省桂阳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1年修订)
2.湖南省桂阳县征地拆迁补偿区域划分表(2021年修订)
桂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湖南省桂阳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1年修订)
区域编号 |
地类 |
修正系数 |
补偿标准(元/亩) |
Ⅰ |
水田 |
1.2 |
68796 |
旱土 |
1.0 |
57330 |
|
园地、林地 |
0.8 |
45864 |
|
Ⅱ |
水田 |
1.2 |
56448 |
旱土 |
1.0 |
47040 |
|
园地、林地 |
0.8 |
37632 |
说明:1.本标准是指Ⅰ区57330/亩,Ⅱ区47040元/亩。
2.征收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亩执行。
附件2
湖南省桂阳县征地拆迁补偿区域划分表(2021年修订)
区片等级 |
区域范围 |
Ⅰ区 |
鹿峰街道;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沙坪村、周台社区、山下村、共和农场。 正和镇西水社区、朝阳村、全义村。 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北关社区、五云观社区、高码头社区、山背村、拱极村、阳王村。 |
Ⅱ区 |
龙潭街道昭金村、洞水村。 黄沙坪街道黄沙坪社区、井水坪社区、羊角村、共和村、三关村。 正和镇正和圩社区、极乐村、官溪村、联合村、正和村、和谐村、阳山村、新芦村。 樟市镇、浩塘镇、县林场、流峰镇、舂陵江镇、太和镇、荷叶镇、方元镇、洋市镇、仁义镇、四里镇、和平镇、敖泉镇、塘市镇、莲塘镇、欧阳海镇、雷坪镇、桥市乡、白水瑶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