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邵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18〕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就调整新邵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新邵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域划分予以确定。全县征地区域划分为两类:酿溪镇为第Ⅰ区域;严塘镇、寸石镇、坪上镇、潭溪镇、陈家坊镇、雀塘镇、新田铺镇、小塘镇、巨口铺镇、龙溪铺镇、太芝庙镇、大新镇、迎光乡、潭府乡为第Ⅱ区域。
三、湖南省新邵县划分的征地区域补偿标准为:第Ⅰ区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59800元/亩;第Ⅱ区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53300元/亩。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域水田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湖南省新邵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区域划分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附件:湖南省新邵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区域划分
单位:元/亩
区域编号 | 区域划分乡镇 | 征地补偿标准 | 地类修正系数 | |||
水田、基本农田(1.2) | 旱地、水浇地、建设用地、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 | 园地、林地(0.8) | 未利用地(0.6) | |||
Ⅰ | 酿溪镇 | 59800 | 71800 | 59800 | 47800 | 35900 |
Ⅱ | 严塘镇、寸石镇、坪上镇、陈家坊镇、潭溪镇、雀塘镇、新田铺镇、小塘镇、巨口铺镇、龙溪铺镇、迎光乡、潭府乡、太芝庙镇、大新镇 | 53300 | 64000 | 53300 | 42600 | 3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