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区域划分的通知
龙政发〔202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县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区域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龙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参照省、州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湖南省龙山县I区和Ⅱ区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为54705元/亩、49140元/亩,我县各地类补偿标准分别按照以上补偿标准的相应倍数补偿。因非农建设用地需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补偿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旱地、园地的,按本补偿标准的1.0倍执行;征收林地的,按本补偿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补偿标准的0.6倍执行。
三、对国家、省实施的公路、铁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上级政府补偿标准执行。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足额支付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省、州和县有关规定。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湖南省龙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区域划分表
龙山县天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龙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区域划分表
单位:元/亩
区域编号 |
补偿标准 |
区域范围 |
|||
水田 |
旱土 |
林地 |
未利用地 |
||
Ⅰ区 |
65646 |
54705 |
43764 |
32823 |
华塘街道:皇仓、唯一、华塘、官渡、螺蛳滩、华新、象鼻、留繁;民安街道:茶亭、五爱、春景、回龙、蔬菜、宝塔、城郊、竹园、老城、书院坪、康家坝、凤阳、南台堡、大堰坪、红星、三湾塘;兴隆街道:新城、油菜坪、望城、狮子、明星、白坪、兴隆桥雷音;石羔街道:石羔、正南、永兴、十字、白泥、冲天、中南、桃红;里耶镇:中孚、里耶、麦茶、猫儿溪、大板、柳坪、大丰、比耳、岩冲、树木、长春 |
Ⅱ区 |
58968 |
49140 |
39312 |
29484 |
民安街道(规划范围外)、石羔街道(规划范围外)、兴隆街道(规划范围外)、里耶镇(镇区规划范围外)、洗洛镇、召市镇、茨岩塘镇、红岩溪镇、洗车河镇、苗儿滩镇、桂塘镇、石牌镇、水田坝镇、农车镇、靛房镇、大安乡、茅坪乡、洛塔乡、内溪乡、咱果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