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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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2023年土地征收农作物青苗补偿、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大棚看护房补偿、果树林木补偿标准继续按照2022年施行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4-27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政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研究,现将该《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2022年最新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完毕现公布,有效期3年

  一、本标准补偿范围为武汉市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中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

  二、本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苗木价格、农产品价格等制定,为武汉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基准。

  三、本标准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两个部分构成。地上附着物涉及17项,包括大棚、粪坑、水井、晾晒场、仓房、看护房、沟渠、农村道路、硬化池塘等;青苗涉及26项,包括蔬菜作物、粮食作物、油料作物、乔木林、竹林、灌木、苗圃、疏林地、未成林地、鱼类等。

  四、因品种、品质、规格等导致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五、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辖区或者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六、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照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附件:湖北省武汉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湖北省武汉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大棚

钢架大棚

元/平方米

50

塑料薄膜大棚

元/平方米

30

护菜(鱼)棚

元/平方米

50

粪坑

元/立方米

200

水井

土井

元/个

500

砖石井

元/个

1100

无水水井

元/个

150

晾晒场

元/平方米

40

仓房、看护房等简易房屋

元/平方米

350

10

沟渠

元/米

110

11

护坡

元/平方米

260

12

涵管

元/米

100

13

农村道路

碎石路

元/平方米

50

14

沥青路

元/平方米

190

15

水泥混凝土路

元/平方米

180

16

石灰煤渣路

元/平方米

40

17

硬化池塘

元/亩

4800

注:1.温室大棚等补偿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2.水井补偿价格按照深度3米计算,深度有变化的,可适当增减;

3.农村道路(碎石路、水泥混凝土路、石灰煤渣路)补偿价格按照路面厚度20厘米

计算,厚度有变化的,可适当增减;4.硬化池塘补偿价格为补偿池塘建设费用,不含池塘养殖物补偿费。

二、湖北省武汉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蔬菜作物

叶菜类

元/亩

3000

根菜类

元/亩

4000

茄果类

元/亩

5000

瓜类

元/亩

4000

水生菜

元/亩

6000

葱蒜类

元/亩

5000

食用菌(工厂化)

元/亩

协商

西甜瓜

元/亩

8000

粮食作物

谷类

元/亩

2000

10

豆类

元/亩

1000

11

薯类

元/亩

2000

12

油料作物

油菜

元/亩

700

13

其他油料

元/亩

800

14

棉花

元/亩

2000

15

乔木林类

元/亩

6000

16

竹林类

毛竹

元/株

10

17

雷竹

元/株

10

18

刚竹

元/株

10

19

凤尾竹

元/株

30

20

楠竹

元/株

30

21

灌木类

元/亩

1200

22

鱼类

一般鱼类

元/亩

4500

23

虾、蟹、甲鱼、黄鳝等特殊鱼类

元/亩

6000

24

苗圃

补偿移栽费用和三年管护费,管护费按照不低于600元/亩/年

25

疏林地

26

未成林地

注:1.青苗补偿价格不含设施补偿和地租损失补偿;

2.对于间作套种的,按照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予以补偿;3.此标准所指蔬菜作物为露地蔬菜,大棚种植的蔬菜作物补偿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4.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5.苗圃类、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类的树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用和三年管护费,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6.乔木林、竹林类的树木补偿价格为购买价,涉及移栽的,用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移栽费和三年管护费;

7.以盆、钵等种植的花卉、苗木不予补偿,可酌情按照市场价格补偿搬运费;

8.果树、茶园、桑园等经济作物涉及园地建设费用等投产成本的,各地价格差异较大,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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