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枝府发〔2020〕3号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湖北省枝江市被征收土地中耕地、菜地、藕塘以及养殖水面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级别 | 标准(元/亩) |
水田、旱地(粮棉油地) | Ⅰ | 2500 |
Ⅱ | 2365 | |
Ⅲ | 2260 | |
菜地 | Ⅰ | 3490 |
Ⅱ | 3440 | |
Ⅲ | 3430 | |
其他农作物 | -- | 1400 |
藕塘 | -- | 2980 |
一般堰塘 | -- | 2200 |
精养鱼池(含鱼苗损失) | -- | 4000 |
注:Ⅰ级区域包括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白洋镇;仙女镇烟墩包村、仙女村、金湖村、覃家坡村、屈店村、桃花垱村、金山村;董市镇平湖村、董市社区、福星村、双湖村、石匠店村、石港桥村;顾家店镇清水溪村、马家铺村、李家湾村、高殿寺村、天螺寺村;问安镇龚桥村、万店村;
Ⅱ级区域包括仙女镇、董市镇、顾家店镇、问安镇除Ⅰ级区域外的其他地区;安福寺镇;七星台镇。
Ⅲ级区域包括百里洲镇。
二、湖北省枝江市被征收土地中果树类以及经济林木类青苗补偿标准
果树类以及经济林木类 | 规格 | 零星标准(元/株) | 成片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柑橘、梨、桃、李、杏、柚、石榴、枇杷、柿、樱桃、枣、核桃、板栗、杜仲、杨梅、黄柏、椿天、花椒、胡椒、枣皮、厚朴、桐子、木梓、棕树、油茶等 | 大树(高1.5米以上,冠幅1.5米以上) | 160 | 18 | 10株以上或者面积在0.1亩以上按成片标准计算 |
中树(高1-1.5米,冠幅1-1.5米) | 88 | 11 | ||
小树(高0.8-1米,冠幅1米) | 42 | 9 | ||
苗圃(高0.8米以下) | 3 | 5 |
三、湖北省枝江市被征收土地中各类林木补偿标准
(一)常规绿化乔木、用材林木、木本花卉
类别 | 规格 | 零星标准
(元/株) |
成片标准
(元/平方米) |
备注 | |
常规绿化乔木 | 香樟、广玉兰、玉兰、槐树、含笑、榉树、樱花、桧树、合欢、女贞、栾树、雪松、木瓜、山楂等 | 大树(胸径15cm以上) | 195 | 22 | 10株以上或者面积在0.1亩以上按成片标准计算 |
中树(胸径5-15cm含15cm) | 69 | 9 | |||
小树(胸径5cm以下含5cm) | -- | 5 | |||
银杏、桂花、红叶石楠、紫薇、柞木、罗汉松、五针松、刺冬青、红果冬青、朴树、重阳木、皂角树等 | 大树(胸径15cm以上) | 280 | 31 | ||
中树(胸径5-15cm含15cm) | 150 | 19 | |||
小树(胸径5cm以下含5cm) | 30 | 6 | |||
用材林木 | 杨树、榆树、栎树、松、柏、杉、泡桐、法国梧桐、柳树等 | 胸径15cm以上 | 60 | 9 | 10株以上或者面积在0.1亩以上按成片标准计算 |
胸径10-14cm | 55 | 8 | |||
胸径5-9cm | 30 | 5 | |||
胸径3-5cm | 12 | 4 | |||
胸径3cm以下 | 6 | 3 | |||
木本花卉 | 夹竹桃、栀子花、紫荆花、绒柏、杜鹃、月季、玫瑰、红继木、黄杨、无花果、茶花等 | 大(冠幅80cm以上) | 18 | 18 | |
中(冠幅50-80cm以上) | 10 | 13 | |||
小(冠幅50cm以下) | 4 | 6 |
注:1.胸径是指树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2.各类乔木、林木、花卉仍属原所有者;
3.此表所列补偿费包括移栽费、砍伐费、运输费及10-15%移栽损失等;
4.经市林业部门审批颁发了《苗木生产许可证》和《苗木经营许可证》的苗圃、绿化树木,按评估价的30%补偿;
5.此表未列的林木、花卉补偿参照同类林木标准执行,无参照标准的按评估价的30%补偿。
(二)竹类
类别 | 规格 | 零星标准(元/株、元/窝) | 成片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散生
竹类 |
胸径8厘米以上 | 12 | 4 | 10株以上或者面积在0.1亩以上按成片标准计算 |
胸径8厘米以下 | 9 | 3 | ||
窝竹 | 占地直径0.8米以上 | 128 | -- | |
占地直径0.5-0.8米以上 | 100 | -- | ||
占地直径0.5米以下 | 85 | -- |
(三)成片灌木林
类别 | 标准(元/平方米) |
成片灌木林 | 4 |
(四)其他规定
1.列入征地补偿范围的林木是指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围内(家庭承包方式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由被征收人种植或产权无争议的活体树木;
2.临时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死树或主干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
3.单位或个人在家庭承包方式以外采取其他方式承包集体多年生经济林和用材林的,其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发包者,分配办法由发包者和承包者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解决;
4.对有争议且面积较大的绿化苗木基地或者经林业部门确认开展新品种试验的花卉苗木示范基地,由征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再按评估价格的30%补偿。
四、湖北省枝江市被征收土地中房屋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标准
结构 | 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
房屋 | 砖混 | 783 | 1、其它结构房屋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
2、房屋价格每年按照基准价格的2%增长。 |
砖木(正房) | 653 | ||
砖木(附房) | 390 | ||
土木 | 345 |
(二)房屋拆迁面积的确认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必须有合法手续,即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予补偿;经批准的临时占地、临时建筑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偿;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三)正房确认条件
正房包含主体结构、屋面及防水工程;天棚地面、内外墙面水泥砂浆粉抹平、普通木门及铝合金窗;水电等。即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四)房屋装潢补偿
按建筑面积100-400元/平方米结合成新率据实补偿,特殊情况另行申报核定。
(五)房屋拆迁费、安置费、奖金等
1.房屋拆迁费按户计算,楼房2000元/户,平房1000元/户。
2.过渡安置费:(1)选择分户自建安置的,按3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2)选择集中还建安置的,安置时间自拆除房屋起至安置还建房交房2个月后止,安置费按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划主城区为6元/平方米·月,其它区域为4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
3.搬家费:1000元/次,最多不超过2次。
4.房屋在动迁会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8000元奖金;30日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金。
(六)砖混结构房屋隔热层
檐口高度在0.4-1.2米之间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檐口高度1.2-2.2米之间的按420元/平方米补偿。
(七)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应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生产经营性房屋的确认:(1)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当年纳税记录,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3)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面积:以实地丈量的房屋营业面积为准。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临街一楼商业用房按300-500元/平方米,其它按100-300元/平方米补偿;
猪、牛、羊等养殖户未办用地建设手续的,考虑搬迁损失,按1元/斤标准补偿搬迁损失。
(八)房屋深基础的补偿
分户自建房屋地基深度超过1.5米的,每户补助1000元,每增加0.5米,再增补2000元,依次累加。
(九)居民安置点征地补偿与配套
居民安置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从拨付到村的征地补偿费中解决。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承担,列入安置点征地费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在居民点建成验收后,由市人民政府按10000元/户补助到镇。
五、被征收土地中地上附着物及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种类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围墙(砖砌单墙) | 元/平方米 | 65 | |
围墙(其他) | 元/平方米 | 30 | |
下水道(砖砌) | 元/立方米 | 82 | |
下水沟(水泥) | 元/立方米 | 87 | |
水泥晒场 | 元/立方米 | 490 | |
沼气池 | 元/立方米 | 384 | 钢筋混凝土 |
粪池(砖砌) | 元/立方米 | 70 | |
水池(指房外) | 元/立方米 | 87 | 混凝土 |
水井 | 元/口 | 690-2070 | |
精养鱼池浆砌护坡(浆砌表面积) | 元/平方米 | 20 | |
精养鱼池开挖费(实有水面面积) | 元/平方米 | 5 | |
蔬菜大棚设施 | 元/平方米 | 6-21 | 按照不同材质 |
坟墓(砖砌) | 元/座 | 1800 | |
坟墓(土砌) | 元/座 | 1000 |
注:1.房屋供水供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线及宽带移网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市场报装价格据实补偿;
2.光伏发电设施补偿金额由评估公司或者市场价确认的迁移费用据实补偿。
六、其他规定
(一)征收多经地、开荒地等土地
征收多经地、开荒地等土地,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分别为:
1.多经地按土地区域级别支付部分安置补偿费(不含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不支付土地补偿费;
2.开荒地按标准支付地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还建的,按现行还建房补偿政策执行。
七、适用范围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八、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本市制定的枝府发〔2013〕15号文件中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枝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