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湖北省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
为进一步做好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湖北省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标准
湖北省荆门市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湖北省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湖北省荆门市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湖北省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湖北省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五、湖北省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标准
(一)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额度,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签约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超过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七、湖北省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标准为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
湖北省荆门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区域 |
范围 |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
一级地 |
海慧渡槽漳河四干渠东荆楚理工学院象山大道东电力计量所象山三路南荆门市外校象山三路市场移动通信公司周窝巷南焦柳铁路焦柳铁路线西长龙.中央公园千佛洞森林公园西半山会所龙井大道西市审计局名泉路北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浦东路北工商行政管理掇刀分局金鹤苑象山大道东军马场路军马场路南市职教集团漳河四干渠东夏威夷路虎牙关水库西分路碑居民点花园小区象山海慧渡槽 |
15.00 |
二级地 |
北区:海慧渡槽青山泉口渡槽泉口路南路灯局象山大道东端南玉帝碑停车场焦柳铁路线西焦柳铁路与果园二路交汇处果园二路南东方置业月亮湖北路西东城国际酒店月亮湖南路西蔡湾社区区委会葡萄园南路西市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葡萄园小区焦柳铁路 南区:荆门隧道(景山花园)荆门隧道荆门南站荆山大道与深圳大道交汇处荆山大道荆山大道与关公大道交汇处白石坡大道北培公大道培公大道西龙井大道与培公大道交汇处 |
14.00 |
三级地 |
北区:泉口路渡槽葛洲坝水泥厂生活区金龙泉集团铁路南东站铁路线西荆门东站东站铁路线西白庙立交桥白庙路北建行白庙支行炼厂路西市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炼厂路与葡萄园南路交汇处 南区:海慧渡槽六○五研究所海慧路海慧路南荆西大道荆西大道东焦柳铁路西段焦柳铁路西段北漳河新区荆山大道深圳大道与荆山大道交汇处深圳大道南显圣路显圣路东 关公大道关公大道北 漳河水库总干渠漳河水库总干渠北象山大道象山大道东滨湖路滨湖路东凤翔路凤翔路北市体育艺术学校兴隆大道西米萝酒店掇刀石大道北 龙井大道关公大道培公大道西市气象局培公大道西十里牌林场 |
13.00 |
四级地 |
葛洲坝集团生产区凯龙集团五郎沟水库海慧路黄垱路黄垱路东深圳大道深圳大道北长荆大道长荆大道东关公大道关公大道北荆沙铁路荆沙铁路东凤袁路凤袁路北迎春大道北深圳大道与荆东大道交汇处深圳大道南双泉工业园阳光大道西锦竹路白庙路与荆和大道交汇处荆和大道西泉水大道与荆和大道交汇处泉水大道南 |
12.00 |
五级地 |
一、二、三、四级地以外区域 |
11.00 |
附件2
湖北省荆门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名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注 |
|
空调 |
分体式 |
300元/台 |
移装费 |
窗式 |
20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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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中央空调及柜机 |
40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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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 |
太阳能 |
400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50元/个 |
||
燃、煤气 |
150元/个 |
||
室外地面 |
砖石 |
15元/㎡-30元/㎡ |
|
混凝土 |
40元/㎡-50元/㎡ |
混凝土厚<10cm |
|
60元/㎡-90元/㎡ |
10cm≤混凝土厚<20cm |
||
90元/㎡-120元/㎡ |
混凝土厚≥2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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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防盗网(门)
|
挡土墙 |
220元/m³-340元/m³ |
|
铁艺围墙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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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砖实心围墙 |
100元/㎡-120元/㎡ |
||
空斗围墙 |
80元/㎡ |
||
石头、单砖围墙 |
70元/㎡ |
||
简易铁门大门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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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艺绣花大门 |
150元/㎡-250元/㎡ |
||
卷帘门 |
120元/㎡-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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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防盗网 |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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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防盗网 |
90元/㎡-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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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6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12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阳台 |
PVC门窗 |
120元/㎡-200元/㎡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140元/㎡-240元/㎡ |
||
木门窗 |
120元/㎡-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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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灶 |
懒汉炉、茶水炉 |
200元/个-300元/个 |
移装费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300元/个 |
||
单灶台 |
200元/个-400元/个 |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
|
双灶台 |
300元/个-6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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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贴砖案台 |
200元/个 |
||
单层贴砖案台 |
12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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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化粪池 |
500元/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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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厕所 |
200元/个 |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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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水井 |
1500元/口 |
岗地增加300元/口,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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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吊厨 |
300元/个-5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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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吊厨 |
5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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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子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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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隔热层(自建) |
7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0.5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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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以下 |
||
40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
1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0.5米以下 |
||
3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1.5米以下 |
||
5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1.5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
300元/㎡ |
层高1.5米以下 |
|
400元/㎡ |
层高1.5米(含)以上1.8米以下 |
||
500元/㎡ |
层高1.8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迁移安装或入网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附件3
湖北省荆门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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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 |
果树 |
30元/棵 |
未挂果 |
|
80元/棵—100元/棵 |
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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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棵—200元/棵 |
盛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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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栽植苗木 |
10元/棵 |
胸径5CM以下 |
||
30元/棵 |
胸径5—12CM |
|||
80元/棵 |
胸径12CM以上 |
|||
零散杂木 |
2元/棵 |
胸径5C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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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棵 |
胸径5—9CM |
|||
6元/棵 |
胸径10—14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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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棵 |
胸径15—19CM |
|||
20元/棵 |
胸径20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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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树木花卉 |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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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1棵/平方米以上) |
果树 |
2000元/亩—4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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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树木 |
1500元/亩 |
1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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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亩 |
2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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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亩 |
3年龄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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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产设施 |
供电、通信线路、各类管线 |
由建设单位支付迁移费或还建,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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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窖 |
土窖 |
5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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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窖 |
10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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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3000元/座-6000元/座 |
|||
水沟 |
50元/米 |
标准水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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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涵管 |
60元/米 |
直径≤20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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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米 |
直径≤30CM |
|||
100元/米 |
直径≤40CM |
|||
130元/米 |
直径≤50CM |
|||
150元/米 |
直径≤60CM |
|||
200元/米 |
直径≤80CM |
|||
坟墓 |
1000元/座(无墓碑) |
此价格为坟墓迁移费,新购坟地费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1500元/座(有墓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