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城南片区房屋征收红线内的各被征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如对方案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务必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邮件的形式进行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31日
联系电话:0793-3537971
地址:余干县住建局4楼411室
邮箱:1332034265@qq.com
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我县2019年重大民生项目。为了切实做好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意义
以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环境,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全力将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二、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十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十四)《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十五)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十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十九)其它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东至玉亭南大道,南至干越大道,西接沿湖路,北至东南棚改安置区(具体以规划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主要涉及玉亭镇的南门社区、关口村委会;
征收对象: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均属《方案》所述对象,共有房屋被征收户数约300户,房屋征收建筑面积约 6万平方米。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征收主体:余干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余干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实施时间:自余干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自余干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搬迁。凡在签约启动之日(以余干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时间为准)起的第1天至第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可享受相应奖励。对在签约启动之日前自愿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可享受第一阶段的所有奖励及优惠待遇。
六、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征收有纠纷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公证机关作出房屋勘察记录,办好证据保全手续。
(三)房地合一的征收补偿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对已依法依规登记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其性质、用途及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职能部门的登记簿为准(对于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供权属证书备查。
未依法依规登记或证载内容与现状不相符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核准。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相应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量、土地测绘等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测量测绘结果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供电、供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用设备,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拆除。选择现房(市场房源、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后可凭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六)被征收人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交纳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七)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已出租、借用或违规处置产权的,由原单位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空交房。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因房屋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被征收人搬空交房后,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价格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协商选定、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一)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住宅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现金补偿和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现金补偿:以房地合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现房安置(政府约定统购房源):由政府统一约定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用于安置的房源为整栋、整单元提供,并且安置户选房总面积与其按《方案》调换后的安置总面积同等部分互不找差(住宅房、门面房分别相对应);由选房人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
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按下列方式进行:
①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8进行住宅房安置,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安置;
②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2进行住宅房安置,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安置;
③主体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按主体房屋征收面积1:1进行住宅房安置,其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1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安置;
④商品类套房(不含小产权房)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依据,按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进行1:1住宅房安置;
⑤个人自建房的地下室、架空层等的补偿按相关规范执行。
(二)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干越大道主路临路建筑物及用地的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现金补偿和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现金补偿:以房地合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现房安置(具体补偿办法见附表1):
住宅房、门面房安置均为政府约定统购房源。
(三)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占地以外的空基、空闲地及其他用地的补偿方式
1.办理了用地手续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其面积以登记为准。补偿时剔除房屋占地面积,按照每2㎡的土地面积换1㎡的住宅房面积的比例方式进行调换。
2.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含房屋占地面积),其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超过240㎡的,补偿时剔除房屋占地面积后的用地按空基计算,以每2㎡的土地面积换1㎡的住宅房面积的比例方式进行调换;大于240㎡的,其超出240㎡以外的面积按空闲地进行补偿,空闲地参考2015年余干县人民政府(干府字〔2015〕2号)公布的该地段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现金补偿。
以上1、2条款不能同时享受。房屋占地面积包括主体房屋的底层建筑面积和可按1:1面积比例进行调换的附属房的占地面积。
(四)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征收补偿标准
1.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外的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建筑:
(1)按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框架900元/㎡,砖混800元/㎡,砖木600元/㎡,木结构350元/㎡,钢棚180元/㎡,猪栏、牛栏等简易结构150元/㎡。
(2)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永久性附属建筑,按1:1面积比例进行调换住宅安置房。
2.商品类套房主体房屋之外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框架900元/㎡,砖混800元/㎡,砖木600元/㎡,木结构350元/㎡,钢棚180元/㎡,简易结构150元/㎡。
3.砖围墙补偿标准:已粉刷的120元/㎡,未粉刷的96元/㎡。水泥晒坪补偿标准为50元/㎡。院落门楼的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进行相应补偿。
4.集体投资所建的公用水井补偿标准为3000元/口,家用水井补偿标准为1200元/口,压水机井补偿标准为600元/口。
5.坟墓补偿标准:土墓1000元/座,水泥墓1800元/座(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的各奖励500元/座,具体以发布的迁移公告为准);坟墓的迁移安置地点由政府统一安排。
6.沼气池补偿标准为1000元/座。
7.空调、热水器(含空气能、电能)移机每台300元,太阳能移机每台500元。
8.选择现金补偿的,有线电视每户补偿500元,固定电话宽带等每户补偿240元;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等不再进行补偿。
9.树木补偿标准:有收获的果树每棵补偿100元,普通树木直径在15-30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直径在31-60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直径在6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150元。
(五)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装饰装修征收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情况,对已装饰装修的部分(参考附表2),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装饰装修补偿。
(六)安置房
1.地点: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地点在县城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楼盘(具体以选房时为准)。
2.户型:住宅设计原则上分别约80㎡/套、100㎡/套、120㎡/套、140㎡/套;门面房设计原则上分别约为3米、3.5米、4米、4.5米、5米、5.5米的多种面宽,深度原则为12米(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3.安置房面积的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的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后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4.找差价格:
(1)住宅房:住宅房应安置总面积在70㎡(含70㎡)以上的,所选择的住宅安置房总面积与按《方案》调换后的住宅房应安置总面积相差不得超过10㎡(含10㎡),相差面积按2600元/㎡对应找差。
住宅房应安置总面积不足70㎡的,可选择一套80㎡的住宅安置房,面积相差部分按2600元/㎡找差;如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6㎡,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不结算差价,36㎡至80㎡之间的面积按2600元/㎡找差。
(2)门面房:所选择的门面房安置总面积与按《方案》规定可调换安置门面房总面积相差不得超过6㎡(含6㎡)。面积相差部分:按13200元/㎡对应找差。被征收人门面房安置总面积不足30㎡的,可选择一间36㎡户型的门面房进行安置,面积相差部分按找差价格进行找差。
5.交付使用标准:房屋结构为框架(框剪)结构;外墙装修标准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水、电到位;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住宅房每套安装一扇防盗门。
室内装修部分:⑴市场房源交付标准为毛坯房;⑵政府约定统购房源交付标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墙面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刮白,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
6.安置房分配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被征收房屋按《方案》可调换的安置总面积与安置房设计总面积相近(住宅房、门面房分别相对应)选择户型的方式进行安置。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必须在15日(含节假日)内搬空并交房,交房时间以余干县县城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核发的《房屋搬迁验收证》为准。凡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空并交房的,以其实际交房时间的对应时间段选房。
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
①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60天内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按如下方式选房:
在第1-30天内的,作为第一批选房对象(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在第31-45天内的,作为第二批选房对象,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在第46-60天内的,作为第三批选房对象,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②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61天及其以后日期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按《房屋搬迁验收证》所核定日期的顺序依次领取《选房顺序号》,《房屋搬迁验收证》核定日期为同一天的,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③选房人凭《选房顺序号》,按协议规定和选房权限对应选房。
7.安置房交房后,被征收人凭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二年内进行的第一次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相关税收按有关规定减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工本费按规定缴交,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应规定办理。
8.如因征收人方面原因,未按规定如期交付安置房:属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可在本县范围内相近市场价格的所有楼盘选择等面积的商品房,由征收人出资购买作为安置房补偿给被征收人;属门面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在本县范围内相近市场价格的类似地段选择等面积的门面房,由征收人出资购买作为安置房补偿给被征收人。
八、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措施
(一)搬迁补助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房按每幢主体房屋一次性补助2000元;
2.商品类套房(不含小产权房)按每套一次性补助2000元;
3.个人自建房:被征收人在同一宗地内有一幢或多幢房屋(含不同用途)的,均以被征收房屋调换前的实际总建筑面积(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进行计算,按6元/㎡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4.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享受搬迁补助;
5.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不可拆卸的设备按重置成新价给予现金补偿,不另行支付搬迁费。
(二)过渡安置补助
自签约启动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以其同一宗地内所有房屋调换前的实际总建筑面积(指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进行计算,对应其签约并搬空交房的时间节点,按下列方式补助:
1.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
(1)在第1-60天内签约的(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每月按2.5元/㎡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少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算。
(2)在第61天及其以后日期签约的,每月按2.1元/㎡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少于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计算。
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期自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不足6个月交付的以6个月计算补助)。
2. 选择现金补偿的补助6个月。
3.没有人居住的房屋,不享受过渡安置补助。
4.被征收人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进行补助。
(三)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停产停业的补助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税负核定凭证的合法建筑: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但实际在经营的:
(1)干越大道主路临路营业房: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一类地段每月补助36元/㎡、二类地段每月补助32元/㎡,营业总面积不足10㎡的,按10㎡计算(底层实际经营面积中可实行门面房调换的部分,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自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一年一付;底层实际经营面积中可调换门面房之外的部分,补偿期为6个月)。
(2)征收范围内其它营业房: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每月补助30元/㎡,营业总面积不足10㎡的,按10㎡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3.选择现金补偿且实际在经营的营业房,补偿期为6个月。
4.以上补助对象为营业房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对应的营业房产权所有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5.干越大道主路临路房屋未经营的,不予补助。
6.从事的营业活动属违法的,不予补助。
(四)其它奖励措施
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了《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可享受以下相应的奖励,逾期不奖。
1.签约搬迁进度奖
(1)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3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时,住宅类房屋按原主体房屋调换前实际建筑面积的10%进行叠加奖励。
(2)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31天至第6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被征收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同时,住宅类房屋按原主体房屋调换前实际建筑面积的3%进行叠加奖励。
(3)主体房屋可调换门面房的部分,不享受面积叠加奖。住宅类房屋的以上奖励面积以被征收主体房屋调换前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选择现房(市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其奖励面积合并在调换面积内进行安置;选择现金补偿的,其奖励面积按2600元/㎡补偿。
(4)享受现金奖励的:个人自建房按主体房屋以幢为单位计
算奖金,被征收人在同一宗地内有多幢房屋(含不同用途)的,按一幢主体房屋计算;个人产权的商品类套房(小产权房除外)以套为单位计算奖金;附属房以及其它构筑物不予奖励。
2.主体房屋结构成新奖
主体房屋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被征收个人自建房(主体房屋)的建成年份,结合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主体房屋的成新率、结构和实际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结构成新奖励(结构成新率具体评估标准参考附表3);商品类套房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房不享受房屋结构成新奖。
(1)结构成新率低于50%的,不予奖励;
(2)结构成新率在50%-75%(不含75%)内的:砖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25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3)结构成新率在75%-94%(不含94%)内的:砖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4)结构成新率≥94%的:砖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其对应被征收人签约并搬空交房的时间节点,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①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1-3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含自愿提前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对应上述(1)-(4)标准,按100%奖励;
②凡在签约启动之日起的第31-60天内,签订协议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空交房并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的,对应上述(1)-(4)标准,按60%奖励。
九、资金保障及结算方式
(一)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余干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银行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征收补偿款结算方式
1.选择现金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由征收部门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2.选择现房(政府约定统购房源)安置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由征收部门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时间支付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和奖金及其他补偿款。
十、征收补偿纠纷处理
(一)在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余干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余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搬空交房的,属被征收人违约,不予奖励;被征收人或承租人逾期拒不搬空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余干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依规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本《方案》由余干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干越大道主路临路建筑物及用地的补偿办法
分类及补偿原则 |
权证法定和实事求是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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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路地段区位的确定 |
参考余干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结合实际,征收范围内的干越大道主路临路建筑物及用地,原则上确定为征收范围内临干越大道主路的建筑物及用地。详见地段区位划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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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临路主体房屋底层临路进深的确认及补偿方式 |
被征收人的单幢主体房屋底层的进深以其临干越大道主路外墙面至其后墙面(临路面相对方向)进行计算:进深≤12米的,按实际深度计算有效临路门面房深度;超出12米之外的主体房部分,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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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临路主体房屋底层临路面宽的确认及补偿方式 |
底层房屋临干越大道主路面宽超过土地临路面宽的,以土地临干越大道主路面宽计算;底层房屋临干越大道主路面宽未超过土地临路面宽的,以底层房屋临干越大道主路面宽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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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底层面积的进深修正方法 |
(1)依据被征收干越大道主路临路房屋现状和规划建设要求,确定临干越大道主路底层门面房标准进深为12米。 (2)参照临街门面房进深修正的有关方法,本方案按“四三二一”法则对临路单幢主体房屋底层进深,依次按每三米为一段划分为等深度四段。其相应面积调换方式为: ①有效进深在0-3米(含3米)区段内的面积,按1:1.6的比例折算成标准进深门面房面积; ②有效进深在3-6米(含6米)区段内的面积,按1:1.2的比例折算成标准进深门面房面积; ③有效进深在6-9米(含9米)区段内的面积,按1:0.8的比例折算成标准进深门面房面积; ④有效进深在9-12米(含12米)区段内的面积,按1:0.4的比例折算成标准进深门面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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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类临路主体房屋的分类标准 |
A类临华 林岗主路主体房屋 |
从该地段被征收人的用地临干越大道主路界址起计算12米的深度,作为干越大道主路临路用地的控制范围,在此范围内(同时结合该地段规划建设要求)的临干越大道主路第一排主体房屋(须有干越大道主路临路面),并且该主体房按门面房使用功能已经建设到位(按门面房使用功能建设到位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房的底层正(背)立面朝干越大道主路;2.主体房的底层所有临干越大道主路面为全敞开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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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 |
从该地段被征收人的用地临干越大道主路界址起计算12米的深度,作为干越大道主路临路用地的控制范围,在此范围内(同时结合该地段规划建设要求)不具备A类认定标准的临干越大道主路第一排主体房屋(须有干越大道主路临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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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调 换 补 偿 方 式 |
A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底层的补偿方式 |
其底层可调换门面房面积部分,折算出标准进深门面房面积后,以1:1的面积比例调换对应地段的安置门面房。其底层可调换门面房面积之外的部分,并入该被征收人其它可调换住宅房面积后,按《方案》规定的住宅类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调换门面房面积之外的住宅房面积不足36㎡的,不享受安置时补齐36㎡、不结算差价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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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底层的补偿方式 |
其底层可调换门面房面积部分,折算出标准进深门面房面积后,按1:0.8的面积比例调换对应地段的安置门面房。其底层可调换门面房面积之外的部分,并入该被征收人其它可调换住宅房面积后,按《方案》规定的住宅类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调换门面房面积之外的住宅房面积不足36㎡的,不享受安置时补齐36㎡、不结算差价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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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 主体房屋的第二层及以上的补偿方式 |
被征收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的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住宅房对应补偿(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2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补偿;房屋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1:1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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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的补偿方式 |
对被征收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屋顶上的楼梯间及杂物间等,按房产测量规范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1:1的面积比例进行住宅房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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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的地下室、架空层等的补偿方式 |
地下室、架空层等的计算按相关规范执行,按照住宅类房屋征收的相应条款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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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干越大道主路被征收宗地范围内的空地的补偿方式 |
参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三)款房屋占地以外的空基、空闲地及其他用地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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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干越大道主路被征收宗地内的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的补偿方式 |
参照本方案第七条第(四)款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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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违法(章)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附属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可移动货亭等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认定为A、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参照本方案第七条第(四)款附属建筑及构筑物等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商品类套房的房屋以及利用通道进出的房屋(指除通道外无干越大道主路临路面)均按住宅类房屋标准补偿,其通道用地参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三)款房屋占地以外的空基、空闲地及其他用地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A、B类临干越大道主路主体房屋的补偿计算以单幢为单位(不能跨幢)。 (5)该附表中所述干越大道主路:西起世纪大道与干越大道主路交汇点,东止城南镇供电所(详见干越大道主路临路地段区位划分图)。 (6)在干越大道主路临路地段之外的被征收主体房屋:如依法依规取得商业、商住用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书的,或由政府按 商业、商住用途统一规划建设并出售的,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补偿。 |
附表2:
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补偿项目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楼地面类 |
包括瓷砖、马赛克、大理石、花岗岩、复合木地板、实木地板、油漆地面、拼大理石花岗岩碎块、水磨石、踢脚线、楼梯踏步面等 |
天棚类 |
包括纸板吊顶、胶板吊顶、塑扣板吊顶、石膏板吊顶、金属格栅吊顶、硬木格栅吊顶、塑料格栅吊顶、集成吊顶、实木边角线、胶板边角线、石膏边角线等 |
墙面类 |
包括外墙面瓷砖、琉璃瓦、外墙面乳胶漆、仿石漆、水刷石、内墙面乳胶漆、刮瓷、墙纸、刮腻子、内墙面瓷砖、大理石包柱、花岗岩包柱、罗马柱饰、仿古砖、文化石、铝塑板、花瓷砖、腰线瓷砖、夹板墙裙、电视背景墙、铝合金玻璃隔断、夹板隔断、木骨架玻璃隔断、花饰隔断、博古架等 |
门窗类 |
包括铜门、仿铜门、不锈钢门、铁门、拉栅门、防盗门、铝合金门、卷闸门、标准防撬门、非标防撬门、室内全包门、室内套装门、塑钢门、纱门、纱窗、雨篷、门套、窗套、窗帘盒、门边、窗边、铁皮包门、防盗窗网等 |
家具厨卫类 |
包括固定衣橱、固定鞋柜、固定书橱、灶具、土灶、洗脸盆、毛巾架、洗衣池、洗手池、浴缸、整体淋浴房、座式马桶、蹲式大便器等 |
其他类 |
包括固定晾衣架、现浇砼阁楼、固定广告牌、固定LED灯广告、彩喷布、广告字等 |
说明:1、以上项目的补偿包含材料费、人工费;2、住宅装饰装修折旧年限为10年,商业装饰装修为5年,年折旧率为10%,残值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成新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总折旧年限;如不能确定房屋装饰装修年份,采用实际观察法确定成新率;3、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有争议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材料品质相关证明,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附表3:
江西省余干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结构成新率评估参考标准
结构成新率 |
评估参考标准 |
<50% |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构件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漏雨,水、电、卫等设施不齐全或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
50%-75%(含50%) |
房屋结构构件基本完好,屋面外形完整,门、窗、水、电、卫等设施基本齐全。 |
75%-94%(含75%) |
房屋于2002-2013年建成,结构构件基本完好,现浇砼屋面基本完好,内外墙粉刷到位,门窗齐全,水、电、卫等设施使用正常。 |
≥94% |
房屋于2013年以后建成,结构构件完好,装修齐全完好,现浇砼屋面完好,内外墙粉刷到位,门窗完好,水、电、卫等设施完好。 |
说明:房屋结构成新率评估方法:房屋结构成新率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参照 “房屋结构成新率评估参考标准”,依据房屋已使用年限,结合房屋维护保养情况评估。采用直线折旧法结合实际观察法综合评估各类房屋的成新率。直线折旧法计算公式:成新率=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