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现将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Ⅳ区是指鄂政发〔2019〕22号文件中对咸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其中,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划分4个区片级别,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划分3个区片级别。
二、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本标准之外应予补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补偿。有关电力、水利、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三、土地征收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标准公布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二、三
2.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二 、三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