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广西平南县新一轮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规定,为确保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广西平南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农作物补偿费标准和鱼苗的迁移补助标准。
1.凡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已到收获期的,由物主自行收获,不作补偿;未到收获期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作物一造生长期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4/19(分区域补偿倍数)补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2/19(分区域补偿倍数)补偿;6个月上的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9(分区域补偿倍数)补偿;
蔬菜不予补偿。属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2.广西平南县鱼塘鱼苗的迁移补助(含吸排水和迁移人工费等):
单位:元/亩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类鱼塘 |
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19(分区域补偿倍数)补偿: |
一类改造标准:改造后池塘四周护坡采用厚度5cm以上水泥混凝土固化或用250g/m标准以上防渗膜进行防渗处理;池塘垂直深度2.5米以上;进排水渠道分开。 |
类鱼塘 |
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8/19(分区域补偿倍数)补偿。 |
二类改造标准:改造后池塘四周护坡机械夯实;池塘垂直深度2.5米以上,进排水渠道分开。 |
三类鱼塘 |
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5/19(分区域补偿倍数)补偿。 |
其他鱼塘、藕塘按三类鱼塘补偿。 |
(二)广西平南县土地征收园地青苗补偿标准。
1.桑树、茉莉花、菠萝、青麻、草莓:未能收获的按1035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1961元/亩补偿。
2.茶叶树:未能收获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5至10年(不含10年)树龄按5000元/亩补偿,10至15年(不含15年)树龄按10000元/亩补偿;15至20年(不含20年)树龄按15000元/亩补偿,20至30年(不含30年)树龄按25000元/亩补偿,30年以上树龄按35000元/亩补偿。亩合理株数认定为220株及以上。
3.葡萄、百香果(西番莲)、万京子:第一年西番莲、葡萄果园青苗补偿按4000元/亩,第二年以上按6000元/亩补偿,搭棚架材料补偿按现场估价。
4.剑麻:未能收获的按1612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3116元/亩补偿。
5.芭蕉、香蕉:未投产的,按1500元/亩补偿;投产三年以下的(不含三年),按1961元/亩补偿;投产三年及以上的,按3000元/亩补偿。
6.山桅子、大青枣:未能收获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4500元/亩补偿。百香果、山桅子亩合理株数认定为120株及以上,大青枣亩合理株数认定为65株及以上。
7.泽泻、五指毛桃、半夏、淮山、葛薯、莲藕:生长期未到一半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生长期已过半的按405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2650元/亩补偿。
8.穿心莲:生长期未到一半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已过半的按265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1060元/亩补偿生长期。
9.果蔗:未能收获的按1155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2310元/亩补偿。
10.糖蔗:未能收获的按265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或收货后至次年春耕前的3年以内宿根蔗的按1300元/亩补助。
11.佛手、牛大力:未能收获的按1634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3268元/亩补偿。
12.沙糖桔、沃柑、柑桔、火龙果、三华李、香水柠檬:未投产的,第一年按3000元/亩补偿,第二年按5000元/亩补偿,第三年按8000元/亩补偿;投产三年以下的(不含三年),按1000元/亩补偿;投产三年及以上的按12000元/亩补偿,沙糖桔、沃柑、柑桔、香水柠檬亩合理株数认定为120株及以上,三华李亩合理株数认定为80株及以上,火龙果亩合理株数认定为150株及以上。
13.天冬:未能收获的一年木按2220元/亩,两年木按318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1060元/亩补助。
14.速丰桉、杂木:胸径1cm以下的按1000元/亩补偿,胸径1cm以上胸径10cm以下(不含lcm、10cm)的按4000元/亩补偿,胸径10cm~15cm的(不含15cm)按3000元/亩补偿,胸径15cm以上的按2500元/亩补助。速丰桉、杂木每亩合理种植为56株及以上。
15.八角、油茶树:未能收获的按37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4500元/亩补偿;八角每亩合理种植为40株及以上,油茶树每亩合理种植为80株及以上。
16.黄皮、番石榴,树龄1年以内的成片果园,每亩补偿4510元。树龄3年以下的成片果园,在树龄1年以内的成片果园的标准上每递增一年,每亩每年补偿递增3000元;3年以上的成片果园,每亩补偿12000元。黄皮、番石榴每亩合理种植为150株及以上。
17.罗汉松、檀香木、黄花梨、珍珠罗汉松、紫荆、黄果树、大叶杜英、发财树、苏铁、春芽木、铁东青、小叶榄仁、扁桃、黄花风铃木、盆架子、萍婆、假槟榔、大王椰、海枣、鱼尾葵、棕竹、含笑、大红花、三角梅等盆景树:达到合理株数(300株/亩)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10000元/亩补偿,达不到合理株数的,①100~200(不含200)株/亩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6000元/亩补偿;②200~300(不含300)株/亩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8000元/亩补偿;③达不到100株/亩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60元/株补偿。
18.木棉树:自然高度(cm)250~300、胸径(cm)3~4的每亩补偿3050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5~6的每亩补偿4881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7~8的每亩补偿7321元;自然高度(cm)450~550、胸径(cm)9~10的每亩补偿12201元;自然高度(cm)450~550、胸径(cm)11~12以上的每亩补偿17082元。
19.香樟:自然高度(cm)350、胸径(cm)5~6的每亩补偿8541元;自然高度(cm)350、胸径(cm)8的每亩补偿13421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10的每亩补偿18302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12以上的每亩补偿21962元。
20.秋枫:自然高度(cm)200~300、胸径(cm)8的每亩补偿15252元;自然高度(cm)300~400、胸径(cm)10的每亩补偿27453元;自然高度(cm)400以上、胸径(cm)12以上的每亩补偿45755元。
21.红花羊蹄甲: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5~6的每亩补偿5796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7~8的每亩补偿7931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9~10以上的每亩补偿12201元。
22.大叶紫薇:自然高度(cm)200~300、胸径(cm)3~4的每亩补偿4881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亩补偿10981元;自然高度(cm)300~400、胸径(cm)6~8的每亩补偿18302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8~10的每亩补偿30503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10~12以上的每亩补偿39654元。
23.美丽异木棉:自然高度(cm)200~250、胸径(cm)3~4的每亩补偿4881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亩补偿7321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6~8的每亩补偿12201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8~10的每亩补偿15862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0~12以上的每亩补偿19195元。
24.大叶榕:自然高度(cm)300~400、胸径(cm)7~8的每亩补偿9151元;自然高度(cm)400、胸径(cm)8~10的每亩补偿12201元;自然高度(cm)400、胸径(cm)10~12的每亩补偿15252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2~14的以上每亩补偿21352元。
25.小叶榕: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11~12的每亩补偿14031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2~14的每亩补偿18912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4~16的每亩补偿25013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6~18以上的每亩补偿31723元。
26.白玉兰:自然高度(cm)200~300、胸径(cm)3~4的每亩补偿6101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亩补偿9151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6~8的每亩补偿15252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8~10以上的每亩补偿24403元。
27.八月桂:自然高度(cm)250~300、胸径(cm)3~4的每亩补偿4480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亩补偿8400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6~9的每亩补偿38080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9~12以上的每亩补偿49280元。
28.四季桂:自然高度(cm)100~120、冠幅(cm)80~100的每亩补偿6101元;自然高度(cm)120~150、冠幅(cm)100~120的每亩补偿9151元;自然高度(cm)150~200、胸径(cm)3~4的每亩补偿14598元;自然高度(cm)150~200、胸径(cm)4~6以上的每亩补偿29288元。
注:18~28各种类的合理株数认定为56株及以上
29.龙眼、荔枝树:
单位:元/亩
级别 |
补偿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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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接类 |
实生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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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30000 |
20000 |
树冠在4.5米(含4.5米),胸径11.lcm以上 |
二等 |
25000 |
15000 |
树冠在4.0至4.5米(不含4.5米),胸径10.1~11.0cm |
三等 |
20000 |
12000 |
树冠在3.5至4.0米(不含4.0米),胸径9.1~10.0cm |
四等 |
16000 |
11000 |
树冠在3.0至3.5米(不含3.5米),胸径8.1~9.0cm |
五等 |
14000 |
10 |
树冠在2.5至3.0米(不含3.0米),胸径7.1~8.0cm |
六等 |
9000 |
700 |
树冠在1.5至2.5米(不含2.5米),胸径5.1~7.0cm |
七等 |
5000 |
4000 |
树冠在1.0至1.5米(不含1.5米),胸径3.1~5.0cm |
八等 |
3000 |
2000 |
树冠在0.5至1.0米(不含1.0米),胸径2~3cm |
九等 |
2000 |
1000 |
树冠在0.5米(不含0.5米),胸径2cm以下 |
注:种植龙眼、荔枝树的土地达不到园地标准(每亩40株以下)的,地上龙眼、荔枝树按照地上零星种植的树木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每亩超过合理种植株数40株以上(包括40株)的按亩计算补偿
(三)广西平南县土地征收林地、苗圃、花圃的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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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 |
郁闭度0.2以上 |
成熟林 |
2200~2700 |
中幼林 |
3500~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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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闭度0.2以下 |
未成林造林地和新 造林地 |
1800~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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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林地 |
10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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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炭林、灌木林 |
郁闭度0.2以上(已有收获) |
800~10o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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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闭度0.2以下(未有收获) |
3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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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 |
已有收获 |
龙眼、荔枝按园地青苗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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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济果木林按4500~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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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收获 |
按重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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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
3000~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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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花圃 |
苗圃、花圃移栽费和损失费按10000~12500元/亩补偿;盆栽的不进行补偿,按 1000~3000元/亩给搬运费。 |
(四)广西平南县土地征收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果木补偿标准。
1.芭蕉:高为0.2~1m(不含1m)的,每株3元;高1m以上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21元。
2.香蕉:高为0.2~1m(不含1m)的,每株3.5元;高1m以上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21元。
3.木瓜:木瓜苗,每株3.5元;0.5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17元。
4.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速丰桉、桂皮树、杂木:胸径5cm(不含5cm)以下的,每株10元;胸径5~10cm(不含10cm)的,每株10~33元;胸径10~20cm(不含20cm)的,每株40~65元;胸径20~30cm(不含30cm),每株80~100元;胸径30cm以上的,每株100~115元。
5.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树:胸径2~5cm(不含5cm)的,每株3.5~7元;胸径5~10cm的(不含10cm),每株9~16元;胸径10~40cm的(不含40cm),每株16~27元;胸径40cm以上的,每株27~65元。
6.水葡萄、杨桃树、桃树、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胸径2~5cm(不含5cm)的,每株9元;胸径5~10cm的(不含10cm),每株23元;胸径10~20cm的(不含20cm),每株35元;胸径20cm以上的,每株52元。
7.葡萄(藤)、火龙果、百香果:1年生产期以下(不含1年)的,每株8元;1~2年生产期(不含2年)的,每株16元;2~3年生产期(不含3年)的,每株27元,3年以上生产期的,每株38元。
8.柑果、橙果树、枇杷、枣树、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沙糖桔、大青枣:胸径1~3cm(不含3cm)的,每株8元;胸径3~10cm(不含10cm)的,每株33元;胸径10~15cm(不含15cm)的,每株60元;胸径15cm以上的,每株76元。
9.芒果树:胸径2~5cm的,每株12元;胸径5~10cm(不含10cm)的,每株40元;胸径10~30cm(不含30cm)的,每株138元;胸径30cm以上的,每株254元。
10.龙眼树、荔枝树:树冠0.5m以下(不含0.5m)、树高0.6米以下的,每株9元,树高0.6米以上的,每株14元;树冠0.5~1m(不含1m)的,每株29元;树冠1m~1.5m(不含1.5m)的,每株103元;树冠1.5m~2.5m(不含2.5m)的,每株173元;树冠2.5m~3.5m(不含3.5m)的,每株254元;树冠3.5m~4.5m(不含4.5m)的,每株370元;树冠4.5m以上的,每株635元;
11.柚子树、木菠萝树、榄树:胸径2~5cm以下(不含5cm)的,每株12元;胸径5~10cm(不含10cm)的,每株40元;胸径10~40cm(不含40cm)的,每株103元;胸径40cm以上的,每株196元;
12.单竹:每株3.5元。
13.撑蒿竹:每株3.5元。
14.甜笋竹:每株8元。
15.担挑竹:每株8元。
16.千里香:树高0.5米以下的(不含0.5米),每株10元;树高0.5~1米的(不含1米),每株14元;树高1米以上的,每株17元。
17.观音麻、榄核莲:每株1元。
18.蒙:每株0.1元。
19.木必子:每株9元。
20.粽叶:每平方米14~29元。
21.木棉树:自然高度(cm)250~300、胸径(cm)3~4的每株补偿54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株补偿87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7~8的每株补偿131元;自然高度(cm)450~550、胸径(cm)8~10的每株补偿218元;自然高度(cm)450~550、胸径(cm)10~12以上的每株补偿305元。
22.香樟:自然高度(cm)350、胸径(cm)5~6的每株补偿153元;自然高度(cm)350、胸径(cm)6~8的每株补偿240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8~10的每株补偿327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10~12以上的每株补偿392元。
23.秋枫:自然高度(cm)200~300、胸径(cm)8~10的每株补偿272元;自然高度(cm)300~400、胸径(cm)10~12的每株补偿490元;自然高度(cm)400以上、胸径(cm)12以上的每株补偿817元。
24.红花羊蹄甲: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5~6的每株补偿103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6~8的每株补偿142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8~10以上的每株补偿218元。
25.大叶紫薇:自然高度(cm)200~300、胸径(cm)3~4的每株补偿87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株补偿196元;自然高度(cm)300~400、胸径(cm)6~8的每株补偿327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8~10的每株补偿545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10~12以上的每株补偿708元。
26.美丽异木棉:自然高度(cm)200~250、胸径(cm)3~4的每株补偿87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株补偿131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6~8的每株补偿218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8~10的每株补偿283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0~12以上的每株补偿349元。
27.大叶榕:自然高度(cm)300~400、胸径(cm)7~8的每株补偿163元;自然高度(cm)400、胸径(cm)8~10的每株补偿218元;自然高度(cm)400、胸径(cm)10~12的每株补偿272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2~14以上的每株补偿381元。
28.小叶榕: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11~12的每株补偿251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2~14的每株补偿338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4~16的每株补偿447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16~18以上的每株补偿556元。
29.白玉兰:自然高度(cm)200~300、胸径(cm)3~4的每株补偿109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株补偿163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6~8的每株补偿272元;自然高度(cm)400~450、胸径(cm)8~10以上的每株补偿436元。
30.八月桂:自然高度(cm)250~300、胸径(cm)3~4的每株补偿80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4~6的每株补偿150元;自然高度(cm)300~350、胸径(cm)6~9的每株补偿380元;自然高度(cm)350~400、胸径(cm)9~12以上的每株补偿880元;胸径超过12cm,每增加lcm,增补100元/株。
31.四季桂:自然高度(cm)100~120、冠幅(cm)80~100的每株补偿109元;自然高度(cm)120~150、冠幅(cm)100~120的每株补偿163元;自然高度(cm)150~200、胸径(cm)3~4的每株补偿261元;自然高度(cm)150~200、胸径(cm)4~6以上的每株补偿523元。
32.榕树:胸径10cm以下的,每株11~27元;胸径10~20cm(不含20cm)的,每株82~163元;胸径20~30cm(不含30cm),每株218~545元;胸径30cm上的,每株545~817元。
(五)属政府公布征收决定后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青苗物种的合理种植株数符合且规格符合的按园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合理种植株数不符合但规格符合的按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物种小于规格的,按苗圃、花圃标准补偿移栽费和损失费,不作青苗补偿。
(八)同一物种的青苗补偿,按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果木补偿标准补偿的原则不得高于按园地青苗补偿标准。
(九)同一地块套种多个物种的补偿标准:①地块内所种植物种中最低合理株数达到规定的,按园地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计种植球胆苗科目数量比例分类补偿;②地块内所种植物种中最低合理株数达不到规定的,按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十)青苗补偿费(包括园地青苗补偿、林地的青苗补偿、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果木补偿等)原则上每亩补偿不超过50000元;苗圃、花圃原则上只补偿移栽费和损失费,不进行青苗补偿。
(十一)按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意见,果园滴灌水管等设施是作为物种种植和生产条件,已作价计算到种植和生产价值中。在合理化中,农民为增加农作物产值而增设的生产条件,应增加相应补偿。经对接市场价格,对于为增加农作物产值而增设的生产条件(滴灌水管、加压水泵、笼头等设施),增加相应补偿450元/亩。
二、广西平南县拆迁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产业地、宅基地上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之一或不动产证)的房屋,以及其他生产、生活的合理附属设施,电力通讯设施等按以下标准补偿。
1.广西平南县房屋拆迁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²
补偿价 |
备注 |
||||
一级青砖、红砖、沙砖 |
二级水泥砖 |
三级泥砖 |
|||
一类 |
框架(内有厕及楼梯) |
1300 |
1100 |
一类房屋为层高或檐口高度大于等于3m,承重与非承重墙均为24cm墙、水电齐全,单独水电表,墙、门,窗完整住宅类。每年的折旧率 2%。最高折旧率 为50%: |
|
砖混(内有厕及楼梯) |
950 |
900 |
|||
砖混(内无楼梯或无厕) |
900 |
850 |
600 |
||
砖木土瓦 |
800 |
600 |
500 |
||
二类 |
砖混 |
350 |
300 |
250 |
二类房屋为层或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m,墙、门、窗完整非住宅类。每年的折旧率2%。最高折I旧率为50%。 |
砖木土瓦 |
250 |
230 |
200 |
||
砖木(石棉瓦) |
220 |
200 |
180 |
||
钢结构 |
180 |
170 |
160 |
||
三类 |
红砖盖士瓦 |
100 |
三类房屋为檐口高度大于等于1.5m,墙、门, 窗完整的非住宅类。每年的折旧率2%。最高折 旧率为70%. |
||
红砖盖水泥瓦(石棉瓦) |
90 |
||||
红砖盖油毡 |
80 |
||||
红砖盖星铁皮(普通) |
75 |
||||
青砖盖土瓦 |
100 |
||||
青砖盖水泥瓦(石棉瓦) |
60 |
青砖盖油毡 |
55 |
|||
水泥砖盖土瓦 |
90 |
|||
水泥砖盖水泥瓦(石棉瓦) |
70 |
|||
水泥砖盖油毡 |
65 |
|||
四类 |
铁柱盖星铁皮(普通) |
65 |
四类房屋为檐口高度大于1.2m非住宅类,包括临时类、简易类、生产性房屋等。每年的折旧率2%。最高折 旧率为70%. |
|
红砖柱盖土毡 |
60 |
|||
红砖柱盖水泥瓦(石棉瓦) |
60 |
|||
红砖柱盖油毡 |
60 |
|||
水泥砖柱盖土瓦、 水泥砖柱盖水泥瓦(石棉瓦) |
60 |
|||
水泥砖柱盖油毡 |
60 |
|||
泥墙柱或泥砖柱盖土瓦(石棉瓦) |
60 |
|||
五类 |
未建成房屋的基础 |
钢砼基础 |
700元/立方米 |
|
耐火砖、石砌、有地梁 |
150元/平方米 |
|||
耐火砖、石砌、无地梁 |
100元/平方米 |
|||
供水管、排污管、化粪池、油漆刮腻子内外墙等已含在房屋补偿内,不再另计补偿。 |
2.广西平南县房屋拆迁装修补偿
序号 |
项目 |
规格 |
单位 |
价格(元) |
1 |
马赛克、水磨石、地砖 |
30cmx30cm以下 |
m² |
70 |
2 |
(1)踢脚线(瓷砖、木) |
高度大于10cm |
m |
20 |
(2)踢脚线(花岗岩、大理石) |
高度大于10cm |
m |
30 |
|
3 |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复合地板 |
m² |
75 |
|
4 |
实木地板(普通) |
m² |
150 |
|
实木地板(中档) |
m² |
170 |
||
实木地板(高档) |
m² |
260 |
||
5 |
花岗岩、大理石 |
60cmx60cm |
m² |
150 |
6 |
花岗岩、大理石 |
80cmx80cm |
m² |
200 |
7 |
花岗岩、大理石 |
100cmx100cm以上 |
m² |
280 |
8 |
瓷砖、面砖 |
30cmx20cm |
m² |
55 |
9 |
瓷转、面砖 |
50cmx50cm |
m² |
80 |
10 |
瓷砖、面砖 |
60cmx60cm |
m² |
100 |
11 |
瓷砖、面砖 |
80cmx80cm |
m² |
120 |
12 |
瓷砖、面砖 |
100cmx100cm以上 |
m |
150 |
13 |
造型普通吊顶 |
m² |
120 |
|
14 |
无造型吊顶 |
m² |
80 |
|
15 |
普通铝扣板 |
m² |
80 |
|
16 |
PVC扣板、石膏板 |
m² |
80 |
|
17 |
实木门(含门套) |
m² |
250 |
|
实木大门 |
3cm厚以上 |
m² |
150 |
|
门套、窗套 |
m |
50 |
||
入户防盗门 |
扇 |
2500 |
||
18 |
镶板门、普通木门、胶合板门 |
m² |
150 |
|
19 |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 |
m² |
180 |
|
20 |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
m² |
200 |
|
21 |
铝合金弹簧门 |
m² |
200 |
|
22 |
铝合金卷闸门 |
m² |
180 |
|
23 |
遥控电动卷闸门、单元电控门 |
m² |
200 |
|
24 |
花岗岩、大理石大橱柜(高档) |
m |
100 |
|
花岗岩、大理石大橱柜(中档) |
m |
750 |
||
花岗岩、大理石大橱柜(低档) |
m |
500 |
||
25 |
固定木柜(普通) |
m² |
750 |
|
26 |
固定木柜(高级) |
m² |
1000 |
|
27 |
护墙板、木装饰墙裙 |
m² |
80 |
|
28 |
窗帘盒 |
m |
40 |
|
29 |
铁制防盗拉闸门 |
m² |
90 |
|
30 |
不锈钢防盗拉闸门 |
m² |
170 |
|
31 |
普通钢板防盗门(单扇) |
m² |
410 |
|
32 |
不锈钢防盗门 |
m² |
510 |
|
33 |
铁制防盗网、无板网装门(方钢、圆钢 |
m² |
90 |
|
34 |
不锈钢防盗网、无板网装门 |
m² |
120 |
|
铁制防盗窗 |
m² |
80 |
||
不锈钢防盗窗 |
m² |
120 |
||
铝合金塑钢防盗窗 |
m² |
260 |
||
35 |
不锈钢栏杆、木栏杆、铁艺栏杆(栏杆含扶手) |
m |
200 |
|
36 |
楼梯铁管扶手 |
m |
100 |
|
37 |
花岗岩、大理石洗手台 |
m |
800 |
|
38 |
浴缸 |
只 |
1500 |
|
39 |
座便器(带水箱) |
只 |
500 |
|
40 |
围墙 |
红砖墙厚24cm,含基础 |
m² |
280 |
红砖墙厚18cm,含基础 |
m |
215 |
||
青砖墙厚24cm,含基础 |
m² |
360 |
||
青砖墙厚18cm,含基础 |
m² |
278 |
||
石头 |
m² |
450 |
||
水泥砖 |
m² |
185 |
||
水泥 |
m² |
680 |
||
泥土或泥砖 |
m² |
60 |
||
41 |
外墙贴砖(含抹灰) |
m² |
60 |
3.广西平南县土地征收电力、通信设施补偿
序号 |
项目 |
补助标准 |
备注 |
|
杆上变压器迁移 |
400元/千伏安 |
|||
2 |
220伏送配电线路 |
35~70mm² |
5.52万元/公里 |
|
120~240mm² |
9.37万元/公里 |
|||
3 |
380伏送配电线路 |
35~70mm² |
10.16万元/公里 |
沿墙敷设四线 |
120~240mm² |
18.02万元/公里 |
沿墙敷设四线 |
||
35~70mm² |
15.52万元/公里 |
10米混凝土杆架空 四线,不包含特殊杆塔(铁塔、大拔梢杆、钢管杆)等拆 除内容 |
||
120~240mm² |
20.11万元/公里 |
|||
4 |
10000伏送配电线路 |
70~120mm² |
20.77万元/公里 |
12米混凝土杆,不包含特殊杆塔(铁塔、大拔梢杆、钢管杆)等拆除内容 |
185~240mm² |
24.48万元/公里 |
|||
5 |
380伏电缆线路 |
50~120mm² |
18.55万元/公里 |
|
185~240mm² |
48.29万元/公里 |
|||
6 |
10000伏电缆线路 |
70~120mn² |
26.85万元/公里 |
|
185~240mm² |
48.96万元/公里 |
|||
7 |
箱式变压器迁移 |
471元/千伏安 |
||
8 |
开闭所迁移 |
18.12万元/台 |
||
9 |
电缆分接箱迁移 |
9.05万元/台 |
||
10 |
电表报装费 |
单相 |
500元/表 |
含10米进户线 |
11 |
三相 |
800元/表 |
含10米进户线 |
|
12 |
通信管孔 |
10万元/孔。公里 |
||
13 |
FTTH机箱 |
0.8万元/个 |
||
14 |
通信杆路 |
3.5万元/公里 |
||
15 |
通信人井 |
1万元/个 |
||
16 |
6~8M输电(通信)杆线 |
杆线及附属设施 |
1600元/条 |
|
17 |
8M以上M输电(通信)杆线 |
杆线及附属设施 |
2600元/条 |
4.广西平南县土地征收水利设施补偿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1 |
柜、水池200m3以下) |
砖混结构 |
元/立方米 |
200 |
|
钢筋砼(砖混)结构 |
300 |
||||
2 |
水井 |
深2m至5m(含5m) |
元/米 |
231(人工) |
人工挖井口径宽 2m以下(含2m机钻0.1~0.5m并砌有转、石、水管保护。 |
深5m以上 |
元/米 |
266(人工) |
|||
深5m至10m (含10m) |
元/米 |
173(机钻) |
|||
深10m以上 |
元/米 |
196(机钻) |
|||
3 |
供水塔(蓄水量) |
20~50m³以下 |
万元/座 |
20 |
砖混结构 |
50m²³以上 |
万元/座 |
25 |
砖混结构 |
5.广西平南县房屋拆迁其它设施补偿
序号 |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水表及水管 |
报装费 |
860元/表 |
|
室内暗装 |
首层915元/户 |
每增一层586元/户 |
||
室内明装 |
首层765元/户 |
每增一层436元/户 |
||
2 |
电话 |
200元/户 |
||
3 |
有线电视网 |
360元/户 |
||
4 |
宽带网 |
100元/户 |
||
5 |
空调 |
挂式 |
250元/台 |
|
柜式 |
300元/台 |
|||
6 |
太阳能热水器 |
500元/台 |
||
7 |
沼气池 |
450元/立方米 |
8 |
有主坟墓 |
圆坟 |
表土圆坟 |
1500元/座 |
1.革命烈士坟墓的补偿标准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偿。2.对一个坟中有多个骨罐 的,每增加一个骨罐按每罐 500元补偿。 |
硬化圆坟 |
2800元/座 |
||||
寄坎坟 |
500元/座 |
||||
9 |
晒场(或屋外地 面) |
水泥 |
50元/平方米 |
||
石灰沙 |
25元/平方米 |
||||
10 |
独立烟囱 |
250元/立方米 |
|||
11 |
塘边砌档墙 |
砖砌批水泥砂浆 |
280元/立方米 |
||
片石(勾缝) |
200元/立方米 |
||||
12 |
砖瓦窑 |
补偿标准套用建筑定额标准计算 |
废弃和没有办理用地手续 的不予以补偿 |
||
13 |
宅基地片石基础 |
250元/立方米 |
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
||
14 |
宅基地钢筋混凝 十基础(地梁) |
450元/立方米 |
|||
15 |
小型大米加工设 备(作坊式) |
10000元/套 |
|||
16 |
铁丝网 |
90元/平方米 |
|||
17 |
塑料网 |
55元/平方米 |
注:1.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2.表一、二类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包含了基础造价;3.对以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房屋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历史较长、涉及后代较多的众坟)补偿,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由征地实施单位组织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民政、物价等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4.关于土地房屋征收涉及高压线、通讯线路、通讯基站、地下供水、地下光缆的迁移改装问题。迁移改装费用由管线业主依法按管线迁移设计规范和程序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征收协议约定由征收实施单位施工的,按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协议约定由管线业主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财政评审价格将款项支付给管线业主,所需资金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支付
(二)具合法手续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建筑物上部荷载传给钢筋砼板和梁,再通过钢筋砼柱传给基础。此类结构特点主要是钢筋砼柱承重,梁柱(或板柱)共同组成框架形式,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用途,故称框架结构。
2.砖混结构:建筑物上部荷载传给钢筋砼板和梁,再通过砖墙或砖柱传给基础。此类结构特点主要是砖墙承重,也称混合结构。
3.砖木结构: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
4.住房建筑室外的厕所、工具房、牛栏、猪栏、养鸡房、库房、生产性使用的生产用房等房屋,只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拆迁安置用地面积,不安排安置用地。
5.各类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房屋建筑面积亦称"房屋展开面积",是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2)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3)阳台分为全封闭和半封闭两种,全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半封闭阳台只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测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必须是结构牢固、有顶盖、层高2.20m和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5)房屋所伸雨蓬、屋檐、建筑外挑装饰,立面构造柱、梁、外凸线面、块面等(包括预留作为封闭式阳台使用的楼面)均不作为建筑面积计算。
(6)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层及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
6.被拆迁户按规划要求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沿街门面宽度不足3米,进深不足5米的必须全部拆除,其沿街门面宽度3米以上(含3米),进深5米以上(含5米),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政府对房屋所在地段(区域)重建要求精神的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进行加固维修或拆除重建及立面整改后使用,否则按政府有关要求整体拆迁。
7.房屋内外的构筑物及设施(包括灶台、水池、盛放杂物的固定架,石台、石凳、地下构筑物、集体和个人已不使用的晒场等)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8.已废弃不用的水池、水井、砖窑,不给予补偿,必须自行拆除。
9.属祖居屋的,居住使用的坡屋项瓦面砖木结构建筑,内设楼阁作居室使用,其楼板为木结构,钢砼结构,并且楼层高度最低处不少于2.5米,即屋檐内墙顶面与楼面高不低于2.5米,可按楼屋建设面积一半计算进行拆迁补偿。
10.具有合法手续并正在生产经营的其他工厂、企业能迁移的,按重置价格补偿;不能迁移的,按评估价格补偿。无合法手续,又正在生产、经营的砖厂、石灰窑、瓦窑或其他工厂、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三)不具合法手续建(构)筑物拆迁规定
1.属于在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其他的构筑物,不给予补偿安置,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2.属集体农民占地建房的,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1)村(居)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属1991年1月1日前(1991年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丈量登记发证)建的房屋视为祖居屋,属主房的,对主房给予补偿安置。
(2)村(居)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属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之间(199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建的房屋,已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处理但又未完全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4)村(居)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属1999年1月1日之后建的住宅房屋,已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处理并属主房的,给予补偿安置;完全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不给予补偿安置,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四)广西平南县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房屋拆迁过渡费用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取得宅基地之后6个月作为拆迁过渡补偿时间。搬家补助,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助,每户给予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补助700元的标准,自动迁之日起至回建宅地安置到位为止。
(五)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征收铺面、旅馆、餐饮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六)被征收房屋为租赁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出租人。
三、拆迁城市(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9月2日印发的《平南县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平政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