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的通知
新政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开属性:公开)
广西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0〕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修正。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大新县范围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以及国有建设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或种植密度,可由财政、审计、发改(物价)、农业、自然资源(林业)等业务部门出具的测算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房屋及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可由负责土地征收(用)及房屋搬迁日常工作的单位(乡镇、征地办)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果树类、树木类、竹类从距地面1.0米处计算胸(直)径。计算竹木果树树木胸(直)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的含本数。
一、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甘蔗地。
按2500元/亩(5吨/亩×500元/吨=2500元/亩)给予补偿。
(二)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蔬菜果蔗类补偿。
类型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叶菜类 |
亩 |
3000元 |
菜类、蒜、葱、芹菜等 |
瓜类 |
亩 |
2500元 |
|
豆类 |
亩 |
2000元 |
|
芋头薯类 |
亩 |
1400元 |
|
莲藕 |
亩 |
4000元 |
|
生姜 |
亩 |
3000元 |
|
果蔗 |
亩 |
5000元 |
|
桑树 |
亩 |
4000元 |
|
玉米、花生 |
亩 |
2000元 |
|
水稻 |
亩 |
2500元 |
|
指天椒 |
亩 |
3000元 |
|
人工种植的牧草 |
亩 |
2500元 |
|
绿肥 |
亩 |
500元 |
|
黄麻、青麻 |
亩 |
1500元 |
|
棉花 |
亩 |
1800元 |
(三)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鱼塘补偿。
一类鱼塘:面积2亩以上,水深1.5米以上,能排能灌,保水保肥,通过饲养亩产可达1000-1500斤,主养鲢鱼、鲮鱼的每亩补偿6000元,主养鲤鱼、鳙鱼的每亩补偿7000元,主养单性罗非鱼、草鱼的每亩补偿8000元。
二类鱼塘:水深1米以上,常年保水具有一定的水源,通过饲养亩产可达500-1000斤,主养鲢鱼、鲮鱼的每亩补偿3500元,主养鲤鱼、鳙鱼的每亩补偿4500元,主养单性罗非鱼、草
鱼的每亩补偿5000元。
三类鱼塘:水深1米以下,不保水不保肥,属半年塘,即季
节性鱼塘,通常亩产水产品300斤左右,每亩补偿2000元。
名特优新养殖品种,按市场价估算;无水无鱼的鱼塘不予补偿。
(四)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药材、苗圃类补偿。
类型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说明 |
何首乌、沙姜 |
亩 |
10000元 |
|
石斛 |
亩 |
30000元 |
|
砂仁 |
亩 |
10000元 |
|
牛大力 |
亩 |
10000元 |
|
其他苗圃 |
亩 |
2500元 |
培植育苗各种苗圃类 |
皂角树 |
亩 |
2000元 |
种植1-2年期的 |
6500-10000元 |
种植3-7年期的 |
||
鸦胆子 |
亩 |
2000元 |
种植1-2年期的 |
2500─4000元 |
种植3-6年期的 |
||
其他药材 |
亩 |
(五)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成片林木补偿。
征收或占用林地,除采伐的林木归所有权人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商品林疏林地、灌木林地(以林业部门勘查认定为准,下同)每亩补偿1200元。
2.商品林有林地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每亩补偿2500元;未成熟林(中幼龄林)每亩补偿1800元;新造林地每亩补偿1500元。
3.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偿400元。
(六)其它青苗。
属短期种植收获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一年收获的,按一年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青苗分项补偿费标准
(一)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果树类补偿。
1.龙眼(良种,嫁接,下同)、荔枝
(1)胸径1厘米以下的补偿18元/株;
(2)胸径23厘米的补偿20-45元/株;
(3)胸径35厘米的补偿45-75元/株;
(4)胸径5-10厘米的补偿75—150元/株;
(5)胸径10-15厘米的补偿150250元/株;
(6)胸径15-20厘米的补偿250-400元/株;
(7)胸径2025厘米的补偿400550元/株;
(8)胸径25—30厘米的补偿550-700元/株;
(9)胸径3035厘米的补偿700-850元/株;
(10)胸径35—40厘米的补偿850-1000元/株;
(11)胸径4045厘米的补偿1000-1150元/株;
(12)胸径4550厘米的补偿1150-1300元/株;
(13)胸径50-55厘米的补偿1300-1450元/株;
(14)胸径55—60厘米的补偿1450-1600元/株;
(15)胸径60-65厘米的补偿1600-1750元/株;
(16)胸径65-70厘米的补偿1750-1900元/株;
(17)胸径70-75厘米的补偿1900-2050元/株;
(18)胸径75—80厘米的补偿20502200元/株;
(19)胸径80-85厘米的补偿2200-2350元/株;
(20)胸径8590厘米的补偿23502500元/株;
(21)胸径90-95厘米的补偿2500-2650元/株;
(22)胸径95—100厘米的补偿2650-2800元/株;
(23)胸径100厘米以上的补偿3000元/株。
胸径15厘米以上基本按照每增加1厘米胸径多补偿30元计算,被霜冻死在嫁接口以上复活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未出苗圃的果苗,嫁接苗50厘米以下的补偿1元/株;50厘米以上的补偿2.5元/株,实生苗补偿0.5元/株。
土龙眼、木菠萝按照龙眼补偿标准的0.7倍进行补偿。例如:胸径10-15厘米的土龙眼,补偿105-175元/株。
2.芒果、扁桃
按照龙眼补偿标准的0.8倍给予补偿。例如:胸径10-15厘米的芒果,补偿120-200元/株。未出苗圃的果苗,嫁接苗50厘米以下的补偿1元/株,50厘米以上的补偿2.5元/株,实生苗补偿0.5元/株。
3.香蕉、芭蕉
(1)正在挂果的补偿50-80元/株;
(2)高1.5米以上未挂果的补偿20元/株,高1.5米以下未挂果的补偿15元/株;
(3)移植苗的补偿10元/株;
(4)后备结果苗的补偿15元/株(每苑一株计);
(5)未出苗圃的香蕉按市场价的30%—40%计付(仅指组培良种苗,树苑周围的小苗不计价).
4.人工种植的其它果树(沙梨、枇杷、李果树、桃树、枣树、
板栗、杨桃树、柚子树、三华李、木菠萝、柠檬、酸梅、柿子、
鸡皮果、沙田柚、黄皮果、青枣、蕃石榴等)
按照龙眼补偿标准的0.6倍给予补偿。果苗,嫁接苗高50厘米以下的补偿1元/株,高50厘米以上的补偿2元/株,实生苗补偿0.5元/株。
5.沃柑、茂谷柑等
(1)胸径1厘米以下的补偿30元/株;
(2)胸径2-3厘米的补偿100-150元/株;
(3)胸径3-5厘米的补偿150-250元/株;
(4)胸径5—10厘米的补偿250-400元/株;
(5)胸径10-15厘米的补偿400-500元/株;
(6)胸径15-20厘米的补偿500-550元/株;
(7)胸径21厘米以上的补偿600元/株。
6.砂糖桔、马水桔、橙果、腊月柑等其它柑果类
(1)胸径1厘米以下的补偿20元/株;
(2)胸径2-3厘米的补偿80-120元/株;
(3)胸径3-5厘米的补偿120-180元/株;
(4)胸径510厘米的补偿180-300元/株;
(5)胸径10-15厘米的补偿300-350元/株;
(6)胸径15-20厘米的补偿350-400元/株;
(7)胸径21厘米以上的补偿500元/株。
7.八角、玉桂、榄果(树)等
按照龙眼补偿标准的0.6倍给予补偿。
8.蜜梨、油梨、人心果等
(1)胸径1厘米以下的补偿10元/株;
(2)胸径2-3厘米的补偿20-50元/株;
(3)胸径3-5厘米的补偿50-70元/株;
(4)胸径5-10厘米的补偿70-100元/株;
(5)胸径10—15厘米的补偿100-150元/株;
(6)胸径15-20厘米的补偿150-200元/株;
(7)胸径21厘米以上的补偿250元/株;
(8)果苗2元/株。
9.西蕃莲、百香果、火龙果等
(1)小:30元/株;
(2)中:40元/株;
(3)大:60元/株;
(4)秧苗8元/株。
10.葡萄:已挂果两年以上的补偿60元/株,新种的补偿30元/株,苗的补偿15元/株。
说明:
(1)非育植苗圃的果树类种植间距应在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种植密度内。种植密度合理的,按照胸径大小对应进行补偿;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则以农业或林业部门认定的各类果树对应的每亩合理种植棵树给予补偿,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范围不给予补偿。
其中,各类果树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为:龙眼40-60株/亩;柑桔、沃柑类55-160株/亩;香蕉110-130株/亩;梨果55-74株/亩;李果74-110株/亩;桃果、枇杷、鸡皮果、大青枣、番石榴等55-74株/亩;橙果类44-55株/亩;柚果类55—100株/亩;火龙果110柱/亩、2-4株/柱;葡萄74-110株/亩;百香果74-110株/亩.
(2)为了更新改造种植需要,在种植主要果树或主要经济作物的基础上进行间种、套种第二批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第一按合理种植密度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所间种、套种的第二批果树或者其他经济作物,按合理种植密度范围内给予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进行补偿。在果树或者其他经济作物下面作为苗圃青苗的,按苗圃的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3)属于抢种、抢建的东西,不给予补偿。
(二)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树木、竹类等补偿
1.桂花、紫薇(每亩合理株数150株)
(1)树苗(未出圃)1.2元/株;
(2)胸径1-2厘米的,15元/株;
(3)胸径3-4厘米的,80元/株;
(4)胸径5-9厘米的,200元/株;
(5)胸径10-15厘米的,600元/株;
(6)胸径16-19厘米的,1000元/株;
(7)胸径20-29厘米的,1500元/株;
(8)胸径30厘米以上的一树一议。
2.柚木、黄花梨(每亩合理株数110株)等其它珍贵树种参照天然零星散生、人工种植的规木、金丝李、樟树等国家一二级珍贵树种补偿标准。
3.木棉树按照龙眼补偿标准的0.3倍给予补偿。涉及砍伐或移植的要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假槟榔、大王椰、三芍槟榔、白玉兰、广玉兰、凤凰树、秋枫树等
(1)胸径5厘米以下的,10元/株;
(2)胸径6厘米至10厘米的,25元/株;
(3)胸径11厘米至15厘米的,40元/株;
(4)胸径16厘米至20厘米的,100元/株;
(5)胸径21厘米至30厘米的,150元/株;
(6)胸径31厘米至40厘米的,200元/株;
(7)胸径41厘米以上的,250元/株;
(8)树苗1.0元/株。
5.含笑木、鸡蛋花、巴西红果
(1)胸径5厘米以下的,10元/株;
(2)胸径6厘米至10厘米的50元/株;
(3)胸径11厘米至15厘米的,100元/株;
(4)胸径16厘米至20厘米的,150元/株;
(5)胸径21厘米至25厘米的,200元/株;
(6)胸径26厘米至30厘米的,250元/株;
(7)胸径31厘米至60厘米的,500元/株;
(8)胸径61厘米以上的,1000元/株;
(9)树苗5元/株。
6.九层皮、火焰花、苦丁茶、皂角树
(1)胸径10厘米以下的,30元/株;
(2)胸径11厘米至20厘米的,60元/株;
(4)胸径21厘米至40厘米的,100元/株;
(4)胸径41厘米以上的,120元/株;
(5)树苗1.5元/株。
7.金花茶:(每亩合理株数150株)
(1)胸径2厘米及以下的,50元/株;
(2)胸径34厘米的,150元/株;
(3)胸径5厘米以上的,250元/株;
8.澳洲坚果(每亩合理株数30株)
(1)出苗圃木25元/株;
(2)胸径2厘米及以下的,40元/株;
(3)胸径3—6厘米的,250元/株;
(4)胸径6厘米以上的一树一议;9.夜来香、金叶榕、九里香、玉麒麟、仙人掌、朱瑾、福建茶、冬青、发财树、台湾海棠、小叶朴树、夹竹桃、越南甜菜、黄素梅、红背树、芦苇竹、叶变色榕、浦葵、三角梅等
(1)小:5元/株;
(2)中:10元/株;
(3)大:15元/株。
(4)幼苗0.2元株。10.金边虎皮兰、日本舍兰、米仔兰花、菊花、红桑、一点红、扶秦花、吊兰等,2.5元/株。
11.一般树木类。包括松树、杉树、柏树、棕树、相思树、细叶桉、桂皮树、红心木、樟树、枫树、黄莲木、水勇木、鸭脚树、任豆树、满天星、速生桉、羊蹄甲、黄梁木、沙纸木、蝴蝶果、象牙树等。
(1)胸径10厘米以下的,20元/株;
(2)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的,50元/株;
(3)胸径20厘米以上的,100元/株。
12.有经济价值的树木类。包括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梧桐、椿树、野生蕃桃果树、茶油树、日本菠萝树、香桉等。
(1)胸径10厘米以下的,20元/株;
(2)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的,50元/株;
(3)胸径21厘米至40厘米的,120元/株;
(4)胸径40厘米以上的,150元/株。
13.名木古树
名木古树的保护有避让和移植等办法。名木古树的移植需要根据树木保护等级向相应级别的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予名木古树所有人一定的树木价格补偿,支付一定的移植费。价格补偿标准:
(1)胸径21-30厘米的补偿800元/株;
(2)胸径31-40厘米的补偿1000元/株;
(3)胸径41-50厘米的补偿1500元/株;
(4)胸径51-60厘米的补偿2500元/株;
(5)胸径61-80厘米的补偿4500元/株;
(6)胸径81-100厘米的补偿6000元/株;
(7)胸径101—120厘米的补偿8000元/株;
(8)胸径121厘米以上的补偿1000元/株。
移植费的补贴标准,视移植工作量而定,由业主与有专业移植资质的单位协商确定。
14.具有观赏价值的树木
(1)胸径3厘米以下的补偿30元/株;
(2)胸径4-5厘米的补偿80元/株;
(3)胸径6-10厘米的补偿150元/株;
(4)胸径11-20厘米的补偿300元/株;
(5)胸径21—30厘米的补偿500元/株;
(6)胸径31—40厘米的补偿800元/株;
(7)胸径41-50厘米的补偿1000元/株;
(8)胸径51—60厘米的补偿1500元/株;
(9)胸径61厘米以上的补偿2000元/株。
具有观赏价值的树木是指适合于各种风景名胜区、休疗养胜胸和城、乡各种园林绿胸应用的木本植物,涉及采伐或移植的要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5.天然零星散生、人工种植的视木、金丝李、樟树等国家一、二级珍贵树种给予树木所有人(集体或个人)相应的树木补偿,补偿标准按具有观赏价值的树木标准执行;由树木所有人或者业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进行移植,移植费补贴标准:
(1)胸径3厘米以下的补贴20元/株;
(2)胸径4-5厘米的补贴50元/株;
(3)胸径610厘米的补贴100元/株;
(4)胸径11-20厘米的补贴300元/株;
(5)胸径21-30厘米的补贴500元/株;
(6)胸径31-40厘米的补贴600元/株。
16.竹类
(1)单竹、苦竹、甜竹笋、撑篙竹(俗称"骨竹"),胸径3厘米以上的补偿10元/株;
(2)刺竹(俗称"飘竹)、"腊竹"),补偿20元/株;
(3)其它竹,胸径3厘米以上的补偿5元/株;
(4)竹类胸径不足3厘米的不予补偿。
17.草皮:补偿标准为3.5元/平方米(移植费).
(三)其它农作物类
1.棕芭叶:补偿0.2元/张。
2.木瓜:木瓜苗10元/株;未结果的补偿20-30元/株(株高≥1.5米);已结果的补偿50-60元/株。
(四)地上经济作物类1.剑麻
(1)剑麻苗圃补偿3000元/亩;
(2)种植1年以内(含1年)及叶长510厘米的补偿4500元/亩;
(3)种植1-2年(含2年)及叶长11-30厘米的补偿4500-6000元/亩;
(4)种植23年(含3年)及叶长31-40厘米的补偿6000—-7000元/亩;
(5)种植3年以上及叶长4150厘米的补偿7500-9000元/亩;
(6)剑麻作围园的按照25元/米补偿。
2.地菠萝
(1)种植1-2年的补偿2500元/亩;
(2)种植3年的补偿2000元/亩;
(3)种植4年以上的补偿1000元/亩。
三、被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广西大新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1.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含报建).
2.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含报建).
3.砖(石)木结构
(1)青砖、红砖、水泥砖:56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2)泥砖瓦面:40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以上“标准”已含普通木门窗、给排水、电等配置设施的造价,阳台造价为砌同类结构房屋造价的50%。同时"标准"中对混合(砖)结构、砖(石)木结构面积的计算按外墙尺寸计,不按滴水尺寸计,砖混房阳台下的走廊不计面积。
4.其他结构
(1)泥墙瓦面:30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2)泥墙草面:20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3)其他简易房:120-160元/平方米(铁棚简易房按160元/平方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5.房屋内外装修部分的补偿标准
(1)内外墙贴瓷砖、涂料、双飞粉墙面、水性腻子粉墙面、乳胶漆墙面(含双飞粉、水性腻子粉底灰)、水磨石、铺地板砖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2)铝合金窗、防盗窗支(不锈钢、合金铝)、一般铁防盗窗、普通吊顶、铺面门、铁框架镶铁皮门、套装防盗门、套装木门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3)楼梯扶手(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4)厨房案台(洗台)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6.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按《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7)号执行。
(二)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1.浆砌石或钢筋混凝土的水柜、水池拆迁补偿标准:1200-1400元/立方米;
2.用水泥砖等建成的简易水柜、水池拆迁补偿标准:600元/立方米。
(三)专项水池水柜拆迁补偿标准。
1.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水柜,按专项水池水柜迁建补偿。其迁建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2.机井(机械挖掘,口径不小于13厘米,流量不少于5吨/小时,井深50米以上)补偿为:5000元/眼;流量少于5吨/小时或井深不足50米的,按照井深补偿250元/米。大口井(人工挖掘)补助按20002200元。
3.泵站房屋补偿标准:1200-1300元/平方米。
(四)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沼气池:2500元/座(只补偿建设时群众自筹部分,国家补贴部分不给予补偿,如群众另行新建的国家按规定重新给予补贴).
2.围墙:105-110元/立方米。档土墙:150元/立方米。3.蔗台:砌砖部分250元/立方米;砌石部分220元/立方米。4.水泥砂浆石头、砖墙、石脚、水渠:250元/立方米。5.石头墙、石灰砂浆70元/立方米、水泥砂浆120元/立方米。6.土地庙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7.水利渠道(按流量).属于政府出资修建的不予补偿。
(1)0.3米×0.4米:80元/米;
(2)0.4米×0.4米:90元/米;
(3)0.4米×0.5米:115元/米;
(4)0.4米×0.6米:135元/米;
8.水管(管直径12毫米,补偿0.7元/米;管直径15毫米,补偿0.9元/米;管直径20毫米,补偿1.3元/米;管直径25毫米,补偿2.3元/米;管直径32毫米,补偿4.0元/米;管直径40毫米,补偿5元/米;管直径50毫米,补偿10元/米。)
9.地坪
①砼厚5cm,35元/平方米
②砼厚610cm,45元/平方米
③砼厚11l-15cm,65元/平方米④砼厚1620cm,85元/平方米⑤砼厚21-25cm,105元/平方米
(五)坟墓(以尸骨具数论,1具尸骨算1座坟,2具尸骨算2座坟,以此类推).
1.肉坟(一年以内):10000元/座。
2.肉坟(1-2年):6800元/座。
3.肉坟(2-3年):5800元/座。
4.肉坟(3年以上):4800元/座。
5.骨坟:3000元/座。
6.无主坟:不予补偿。
7.有文物价值的古墓按有关规定给予保护或补偿。
(六)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1.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参照有关的补偿标准,对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2.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铁路项目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3.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迁,由县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所列补偿,均指合法行为补偿,有抢种、违法建筑等非法行为的,予以坚决打击,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7〕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