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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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容县2022年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25

  广西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容县城镇规划区征收(用)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容政办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县城镇规划区征收(用)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西容县2022年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一、广西容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一)按征收(用)农用地面积每亩补偿1500元。

  (二)广西容县土地征收竹、木、果、树等补偿标准如下:

  表一:广西容县土地征收竹、木、果、树等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说明

1.柚树

(每亩合理株数为3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5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66元/米

 

树冠2~3米(含3米)的

84元/米

 

树冠3米以上的

120元/米

 

 

 

2.龙眼、荔枝、芒果、欧洲坚果

(每亩合理株数为3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2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4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60元/米

 

树冠2~3米(含3米)的

85元/米

 

树冠3米以上的

95元/米

 

 

3.柑、橙、桔、枣、柠檬、人参果

(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24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每亩最高补偿不超8000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40元/米

 

树冠2米以上的

55元/米

 

4.杨梅、余甘果(牛甘果)、沙梨、李子、黄皮、杨桃、桃树、无花果、番头树、木葡萄、木菠萝、榄树、万寿果及其他果类树

(每亩合理株数为150株及以下)

树冠0.5米(含0.5米)以下的

6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

树冠0.5米~1米(含1米)的

12元/株

超出合理株数的每株补偿3元

树冠1~2米(含2米)的

36元/米

 

树冠2米以上的

50元/米

 

5.芭蕉树

单株树高0.2-1米(含1米)

6元/株

单株树高0.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单株树高1米以上

12元/株

 

6.葡萄、西番莲(百香果)

1年生长期以下

6元/株

 

1~2年生长期(含1年)

12元/株

 

2~3年生长期(含2年)

25元/株

 

3年生长期以上(含3年)

35元/株

 

7.番木瓜(木瓜)

树高1米以上(含1米)

12元/株

树高不超出1米的不予补偿

8.火龙果(含柱架)

零星种植

8元/株

 

独立砼柱式种植

2500元/亩

规范种植密度每亩440株

排架式种植

7000元/亩

规范种植密度每亩900株

9.单竹、槁竹、甜竹

直径2厘米以上(含2厘米)

2.4元/条

直径2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10.勒竹、毛竹、大头竹、麻竹

直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

6元/条

直径3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11.细竹

以丛计算补偿

24元/丛

 

12.蚕桑树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200元/亩

 

13.石斛类

标准大棚

120元/平方米

 

简易大棚

60元/平方米

 

14.大棚蔬菜

以亩计算补偿

2400元/亩

 

15.果蔗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400元/亩

 

16.速丰林、玉桂、八角类

连片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

1500元/亩

 

17.油茶

φ≤4cm

2300元/亩

零星按30元/株补偿

4<φ≤6cm

4500元/亩

零星按70元/株补偿

6<φ≤8cm

6100元/亩

零星按95元/株补偿

8<φ≤10cm

7700元/亩

零星按120元/株补偿

10<φ≤12cm

9300元/亩

零星按145元/株补偿

Φ>12cm

11000元/亩

零星按170元/株补偿

18.叶茶及其他茶树类

未盛产

2000元/亩

 

已盛产

3500元/亩

 

19.水皂角、榕胆树等药材

连片或密集种植的,以亩计算补偿;零星的不予补偿。

2500元/亩

 

表二:广西容县土地征收苗木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20.黄花梨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700元/亩

<2000株/亩

1.4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cm

≥1500株/亩

4200元/亩

<1500株/亩

3元/株

φ2cm

≥1500株/亩

12500元/亩

<1500株/亩

8.50元/株

φ3cm

≥1000株/亩

11000元/亩

<1000株/亩

12元/株

φ4cm

≥1000株/亩

17000元/亩

<1000株/亩

16.50元/株

φ5cm

≥600株/亩

17000元/亩

<600株/亩

28元/株

φ6cm

≥600株/亩

23000元/亩

<600株/亩

40元/株

φ7cm

≥350株/亩

18000元/亩

<350株/亩

50元/株

φ8cm

≥350株/亩

24000元/亩

<350株/亩

68元/株

φ9cm

140元/株

φ10cm

240元/株

φ11cm

290元/株

φ12cm

350元/株

φ13cm

400元/株

φ14cm

430元/株

φ>14cm的,每增1cm

提高15%

21.罗汉松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1400元/亩

<2000株/亩

0.7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cm

≥1500株/亩

4200元/亩

<1500株/亩

2.80元/株

φ2cm

≥1500株/亩

12500元/亩

<1500株/亩

8.50元/株

φ3cm

≥1000株/亩

9900元/亩

<1000株/亩

10.50元/株

φ4cm

≥1000株/亩

18000元/亩

<1000株/亩

18元/株

φ5cm

≥600株/亩

20000元/亩

<600株/亩

33元/株

φ6cm

≥600株/亩

23000元/亩

<600株/亩

40元/株

φ7cm

≥350株/亩

23000元/亩

<350株/亩

70元/株

φ8cm

≥350株/亩

38000元/亩

<350株/亩

115元/株

φ9cm

170元/株

φ10cm

285元/株

φ>10cm的,每增1cm

提高15%

22.桂花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300元/亩

<2000株/亩

1.2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株/亩

3000元/亩

<1500株/亩

2元/株

φ2-4cm

≥1000株/亩

4500元/亩

<1000株/亩

4.50元/株

φ4-6cm

≥600株/亩

8100元/亩

<600株/亩

13.50元/株

φ6-8cm

≥350株/亩

9800元/亩

<350株/亩

28元/株

φ9cm

170元/株

φ10cm

285元/株

φ>10cm的,每增1cm

提高15%

23.幌伞枫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1330元/亩

<2000株/亩

0.66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株/亩

2025元/亩

<1500株/亩

1.35元/株

φ2-4cm

≥1000株/亩

3300元/亩

<1000株/亩

3.30元/株

φ4-6cm

≥600株/亩

5280元/亩

<600株/亩

8.80元/株

φ6-8cm

≥350株/亩

4620元/亩

<350株/亩

13.20元/株

φ8-10cm

16.70元/株

φ10-12cm

33.50元/株

φ12-14cm

50元/株

φ14-16cm

98元/株

φ16-20cm

148元/株

φ20-24cm

310元/株

φ24-28cm

440元/株

φ28-32cm

660元/株

φ32-36cm

930元/株

φ36-40cm

1220元/株

φ>40cm的,每增10cm

提高20%

24.竹柏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1800元/亩

 

<2000株/亩

0.90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株/亩

3000元/亩

<1500株/亩

2元/株

φ2-4cm

≥1000株/亩

5500元/亩

<1000株/亩

5.50元/亩

φ4-6cm

≥600株/亩

6600元/亩

<600株/亩

11元/株

φ6-8cm

≥350株/亩

5800元/亩

<350株/亩

16.50元/株

φ8-10cm

31.50元/株

φ10-12cm

74元/株

φ12-14cm

132元/株

φ14-16cm

248元/株

φ16-20cm

410元/株

φ20-24cm

880元/株

φ>24cm的,每增10cm

提高20%

25.洋紫荆(含紫荆花)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700元/亩

<2000株/亩

1.35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株/亩

4050元/亩

<1500株/亩

2.70元/株

φ2-4cm

≥1000株/亩

6600元/亩

<1000株/亩

6.60元/株

φ4-6cm

≥600株/亩

7200元/亩

<600株/亩

12元/株

φ6-8cm

≥350株/亩

5775元/亩

<350株/亩

16.50元/株

φ8-10cm

27元/株

φ10-12cm

54元/株

φ12-14cm

74元/株

φ14-16cm

99元/株

φ16-20cm

150元/株

φ20-24cm

330元/株

φ>24的,每增10cm

提高20%

26.南洋杉(含红豆杉)

树干高小于1.2米(幼苗)

≥2000株/亩

2240元/亩

<2000株/亩

1.12元/株

树干高大于1.2米,在1.2米高处胸径

φ1-2cm

≥1500株/亩

3000元/亩

<1500株/亩

2元/株

φ2-4cm

≥1000株/亩

4400元/亩

<1000株/亩

4.40元/株

φ4-6cm

≥600株/亩

5280元/亩

<600株/亩

8.80元/株

φ6-8cm

≥350株/亩

7700元/亩

<350株/亩

22元/株

φ8-10cm

33元/株

φ10-12cm

65元/株

φ12-14cm

90元/株

φ14-16cm

123元/株

φ16-20cm

164元/株

φ20-24cm

285元/株

φ24-28cm

395元/株

φ28-32cm

546元/株

φ32-36cm

700元/株

φ36-40cm

875元/株

φ>40cm的,每增10cm

提高20%

27.木棉类(含发财树)

1.2米高处胸径

φ4-6cm

7.30元/株

φ6-8cm

14.60元/株

φ8-10cm

23元/株

φ10-12cm

40.80元/株

φ12-14cm

72元/株

φ14-16cm

108元/株

φ16-20cm

201元/株

φ20-24cm

278元/株

φ24-28cm

330元/株

φ28-32cm

398元/株

φ32-36cm

750元/株

φ36-40cm

1030元/株

φ40-60cm

1690元/株

φ>60cm的

2540元/株

  说明:

  1.对成片种植的果树、果园,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总数量不超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

  2.对于密集型种植的果树:树冠小于1米(含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树冠大于1米小于2米(含2米)的,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6000元。

  3.不在表内的其他名贵树木,风景树及其他特殊树木等未能定价的由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清点登记后,按种植规格、大小、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审定。

  (三)苗圃、花卉场

  广西容县土地征收苗圃、花卉场等花卉苗木只组织移栽,按每亩8000元补助移栽费。

  二、广西容县土地征收养殖水面(鱼塘)补偿标准

  养殖水面(鱼塘、坑塘),给予鱼苗迁移、清塘等每亩补偿3000元,不放养水产品的,不给予该项补偿;对鱼塘建设的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补偿。

  三、广西容县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一)广西容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1.框架、砖混结构

批墙,层高3米(含)以上

500元/平方米

 

批墙,层高3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普通装修,内外墙批灰,层高3米(含)以上

600元/平方米

 

普通装修,内外墙批灰,层高3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2.耐火砖、石、木瓦结构

水墙高2.2米以上(含2.2米)

420元/平方米

 

水墙高2.2米以下

按比例补偿

 

3.简单棚房瓦结构、铁棚结构

砖砌、水泥柱、砖栏栅

230元/平方米

 

砖砌、水泥柱、无栏栅

150元/平方米

 

铁柱、水泥

100元/平方米

 

4.简易棚房

有栏栅

60元/平方米

 

无栏栅

40元/平方米

 

5.未建成房屋的基础

耐火砖、石砌、有地梁

150元/平方米

 

耐火砖、石砌、无地梁

100元/平方米

 

6.房屋装修

墙面、地面贴瓷砖、马赛克

30元/平方米

木窗、门等其他各类门窗,房屋内的水池、管线等已含在房屋补偿内,不再另计补偿。

墙面、地面贴大理石、花岗岩

35元/平方米

铝合金窗

55元/平方米

楼梯木、不锈钢扶手

85元/米

楼梯普通铁管扶手

55元/米

天花板铝扣板

35元/平方米

天花板塑扣板、石膏

25元/平方米

木地板

65元/平方米

(二)广西容县土地征收房屋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

名称

结构

补偿标准

1.围墙

墙厚24cm,含基础

110元/平方米

墙厚18cm,含基础

85元/平方米

墙厚12cm,含基础

60元/平方米

泥砖、泥筑围墙

60元/平方米

2.挡土墙

石砌、水泥砼制,含基础

150元/立方米

砖砌,含基础

100元/立方米

3.晒场

石灰修筑

35元/平方米

水泥砼厚5-15cm

70元/平方米

水泥砼厚15cm以上

90元/平方米

4.水池、水柜

砖砌、露天

200元/立方米

砼浇、露天

240元/立方米

化粪池

180元/立方米

5.沼气池

 

2300元/只

6.水井

 

800-2000元/眼(口)

7.坟山

骨缶

180元/只

土坟

1000元/座

青砖、石灰、水泥坟

3000元/座

1年血坟

5000元/座

2年血坟

3500元/座

3年血坟

2500元/座

满3年以上血坟

2000元/座

(三)其他设施搬迁补偿

名称

补偿标准

1.搬迁电设施

三相(含电线)

1500元/户

单相(含电线)

800元/户

2.搬迁空调

350元/台

3.搬迁有线电视

200元/户

4.太阳能热水器

700元/台

5.搬迁宽带

150元/户

6.搬迁电话

150元/户

7.搬迁水设施

600元/表(户)

8.畜牧搬迁(规模养殖场)

猪12元/头

鸡及其他家禽0.30元/羽

  说明:

  1.搬迁房屋面积计算: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但有合法产权来源证明的按实际建筑实墙丈量计算面积。封闭式阳台按投影丈量计算建筑面积,敞开式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补偿,雨篷按同类房屋的25%计算补偿。搬迁房屋需要评估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

  2.搬迁房屋补偿安置认定:

  (1)搬迁有批准用地建设手续和经依法登记发证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偿和安置。

  (2)搬迁权属来源合法,但尚未办好有完整的用地建设手续和房产登记手续的房屋,经土地行政主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确认后,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和安置。

  (3)搬迁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不给予搬迁补偿和安置。

  四、广西容县土地征收征地、搬迁误工补助

  (一)被征地集体和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指界测量、核对征地面积、召开会议等导致误工、误餐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核计误工误餐补助。

  (二)因征地工作和处理征地纠纷召开相关人员会议的误工、误餐补助,由组织实施征地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五、社会保障办法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执行,由有关部门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就业扶持

  凡年满18周岁的失地农民可根据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政府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各项就业扶持。

  (三)留地安置保障

  1.为了便于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原则上被征地集体征收(用)土地达到70%以上,可按被征地面积的8%给予留地安置,留地安置按规划安排,安置用地含道路、通风、绿化等,具体以规划为准;被征地集体不需要留地安置的,根据被征地集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给予被征地集体一次性额外安置补助费作保障。

  2.被征地集体的土地已全部被征收的,原则上对被征地集体预留1至3亩用地发展集体经济。

  六、搬迁安置办法

  (一)广西容县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

  1.搬迁补助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进行搬迁补助。

  (2)搬迁生产经营机械等设备的,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被拆除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作为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安排周转用房,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

  (2)已落实回建用地且搬离、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回建用地且搬离、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落实回建用地后的第12个月止。

  (3)搬迁村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搬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给予建设用地安置的,需在取得安置用地或允许建设后的18个月期限内已自行完成建设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且在建设期限前拆除正常生产营业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自拆除之日起至建设期限止为过渡期限,根据被拆除部分的经营利润情况进行适当补助。

  搬迁合法经营的营业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补偿。

  3.搬迁农户非住宅房屋和村镇企业非生产经营房屋等建(构)筑物,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补助标准

  安排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超出正常建筑地基-2米桩基础)的,由实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验和协商,给予货币补助;根据被搬迁户回建用地的房屋建筑户型设计图纸的桩数、桩径、桩深,回建用地基础超深补助标准:桩径1200mm每米桩补助1100元,桩径1000mm每米桩补助800元,桩径800mm每米桩补助625元。

  政府统一完成回建区基础的、被搬迁户回建用地已转让的,不给予补助。

  (三)搬迁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按被搬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给予奖励。

  (四)搬迁回建用地安置办法

  1.搬迁户的回建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完善“三通一平”后集中安排。

  2.搬迁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占地,按原有实际面积安排回建用地;猪栏、牛栏、鸡栏、泵房等附属设施用房及工矿、仓储用地不安排回建用地。

  七、安置用地、搬迁回建用地手续办理及费用

  (一)由被征地所在集体组织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安置用地、搬迁回建用地的用地、规划和准建等手续。

  (二)安置用地审批和不动产权登记,按回建或搬迁协议进行统一办理,涉及办理规划许可、准建、用地手续的办证费用等,根据《中共容县委员会、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容县重大项目攻坚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容委〔2018〕6号)精神,由县征地服务中心从征地费用中先行列支,其他办证及税费由被征地集体组织(个人)负责。

  (三)回建用地在搬迁房屋占地面积内的,办理用地的规划许可、准建、审批和登记发证的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超出搬迁面积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在拟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不予补偿;在拟征地公告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九、本县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容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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