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滁政秘〔2020〕11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批准实施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滁自然资规〔2020〕37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补偿标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该补偿标准抓好贯彻落实。
二、该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步调整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维护标准刚性并做好政策裁行监督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关于批准实施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
滁自然资规〔2020〕375号
市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等文件精神,天长市、明光市、定远县、风阳县、来安县、全椒县已完成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我局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按规定听证后,现将调整后的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上报,请批准后执行。市本级(含琅琊区、南谯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于2018年6月已作调整(滁政秘〔2018〕75号),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同意,本次暂不调整。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安徽省天长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安徽省明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安徽省定远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安徽省全椒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安徽省凤阳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6.安徽省来安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除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