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楚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云南省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云南省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云南省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
五、征收范围、规模
云南省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南至楚雄金鹿中学外墙(包含楚雄昇源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楚雄变压器厂、楚雄鹿城供电局)、西南至环城西路、西至环城西路与鹿城西路交叉口、北至鹿城西路,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项目涉及产权户112户,其中私人产权户106户,行政、企事业单位6户,房屋征收范围土地面积约97.6亩,房屋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测绘为准。
六、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七、被征收户数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数私人产权户单元房按照一本《不动产权证》或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加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一户进行认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产权户按照一个单位为一户进行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按照《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进行认定。在2021年8月20日发布征收公告及范围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行为故意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擅自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测绘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综合认定,如房屋测绘合法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测绘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建筑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建筑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房屋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由房屋测绘单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方共同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九、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三家以上(含三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决定。经被征收人投票后获得票数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该征收事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十、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私人产权户
凡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私人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定《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由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再另行签定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再另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如有意愿购买本项目房屋,可以选择回购本项目商品房(一户只享受一套回购优惠政策,且只限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给予本项目商品房首次开盘销售价5%的优惠。补偿构成详见下表:
货币安置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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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 |
1 |
房屋评估总价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和设备、设施价值等)。 |
政策性补助 |
2 |
搬迁费 |
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5元/㎡搬迁费,单户搬迁费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 |
3 |
临时过渡安置费 |
按照认定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15元/㎡/月,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算,以12个月一次性计,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生产加工用房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费。 |
|
奖励 |
4 |
签约、搬迁奖励 |
签约奖:按照单元房每个产权户3万元给予奖励,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限起算,分3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20天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享受奖励;第21天至第25天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70%享受奖励;第26天至第30天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40%享受奖励。第30天以后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搬迁奖:按照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100%奖励,逾期不享受奖励。 |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房屋套内面积1: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套内面积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公摊面积互不计价(一户只享受一套产权调换优惠政策,且只限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建的户型为准)。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再另行签定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再另行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在本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60日内按照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及本项目选房方案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定工作。因房屋具有不可分割和建筑设计的因素,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以户为单位可按以下情形予以累进方式补助:
(1)实际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0㎡以内(含10㎡)的面积,超出部分按4500.00元/㎡购买;
(2)实际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0㎡以上20㎡以内(含20㎡)的面积,超出部分按5500.00元/㎡购买;
(3)实际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套内面积20m2以上的面积,超出部分按本项目首次开盘销售单价购买;
(4)实际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按5500.00元/㎡补给被征收人。
产权调换其余补偿构成详见下表:
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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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价值 |
1 |
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
政策性补助 |
2 |
搬迁费 |
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单元房35元/m2搬迁费,单户搬迁费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计。 |
3 |
临时过渡安置费 |
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单元房15元/m2/月,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以24个月一次性支付被征收 人,超过24个月后,若安置房仍未交付的,继续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生产加工用房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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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4 |
签约、搬迁奖励 |
签约奖:按照单元房每个产权户3万元奖励,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限起算,分3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20天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享受奖励;第21天至第25天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70%享受奖励;第26天至第30天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40%享受奖励。第30天以后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搬迁奖:按照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100%奖励,逾期不享受奖励。 |
3.选择回购或者产权调换方式的交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交付。选择产权调换的免收两年的物业费。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现行国有土地收储、置换,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将对征收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构成详见下表:
货币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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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收储补偿费 |
根据现行国有土地收储、置换政策标准补偿。 |
2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地上附着物价值进行补偿。 |
3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认定为合法商业用房的按照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1.5%每月,认定为合法生产加工用房或合法办公用房的按照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1%每月,以12个月一次性计。 |
4 |
搬迁费 |
按照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单位房35元/㎡搬迁费。 |
5 |
签约搬迁奖 |
按照合法建筑、土地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3%计算签约搬迁奖(其中:2%为签约奖,1%为搬迁奖),奖励期限均为30个工作日,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限起算,分3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20天签 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100%给予奖励;第21天至第25天签 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 定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70%给予奖励;第26天至第30天签 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40%给予奖励。第30天以后签 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
十一、补偿资金兑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定《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达到总数95%以上协议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15个工作日内兑付相应补偿资金。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被征收人签定《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达到总数95%以上协议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所有补偿资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定《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达到总数95%以上协议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15个工作日内兑付房屋、装饰装修费、临时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补助补偿资金。
十二、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期间税务机关执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
(二)特殊人群补助政策
1.被征收人(产权人)及父母、配偶及子女中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的,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给予8000元/户特殊人群一次性补助。
2.被征收人(产权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中有持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证残疾人的,或是持军人伤残证明的,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给予6000元/户特殊人群一次性补助。
3.被征收人(产权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中,有参战老兵的,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给予5000元/户特殊人群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同时存在以上1至3类情况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进行累计补助。
4.被征收人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时
间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基础上,被征收人(产权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中有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高龄补助;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高龄补助。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时限内未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特殊人群补助。
十三、有关说明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前不得私自转让房屋,签定购销合同并备案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不得变更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备案,待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将所调换的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因私自转让交易房屋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被征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完毕后再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房屋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燃气、网络、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缴费凭证作为腾空房屋交验依据。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承租、承包等关系时,由被征收人与相对人按其合同自行协商解决。
十四、其它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活动。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期限满后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且不享受签约、搬迁奖励、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补差等优惠。
(三)凡是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由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金五谷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