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周政〔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精神,结合周口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周口市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以县级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河南省周口市中心城区(含川汇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仍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周政〔2016〕51号)执行,由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全市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局公布的豫林经〔2017〕2号标准执行。
四、河南省周口市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监管机制。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