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的通知
宝府规〔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3月9日
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中必须明确所在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标准,并作为房屋产权交换或货币补偿过程中的重要计算依据。为稳妥推进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使用权基价标准:
区域类别 |
区域范围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元/m2建筑面积) |
价格补贴(元/m2建筑面积) |
A类 |
高境、大场(原祁连除外)、庙行 |
2713 |
400 |
B类 |
淞南 |
2430 |
400 |
C类 |
大场(原祁连) |
1799 |
400 |
D类 |
杨行、顾村、月浦(原盛桥除外) |
1799 |
350 |
E类 |
罗店、月浦(原盛桥) |
1246 |
350 |
F类 |
罗泾 |
1167 |
350 |
二、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易地建房价格补贴标准
对符合易地建房条件并选择申请新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易地建房的价格补贴标准为2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标准
(一)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3.各镇、园区可根据本地区同区域商品房住宅市场情况,结合在外过渡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租房补贴标准。
(二)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家补助费
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向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性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上海市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设备迁移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土地局核定。
四、实施日期及执行
《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4日。
原已批准征收基地按原批准征收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