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平政发〔2020〕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嘉兴市调整征地区片划分
我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由原来的两个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一个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另行计算。
(一)浙江省平湖市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7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1.0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二)浙江省平湖市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3.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2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中0.75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三)《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号)中零星征地人员货币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按本文件相应地类标准执行。
三、新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3日起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7〕22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或协议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