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0〕38号
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浙江省金华市征地区片划分。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具体划分见附件。
一级:环城北路—环城东路—宾虹东路—武义江—金华江—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内区域。
二级:杭金衢高速公路—二环东路—金含公路延伸段—金温铁路—环城南路延伸线—武义江—宾虹东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金华江—二环西路—乾西乡行政区划线—浙赣铁路—城北街道行政区划线—新狮街道行政区划线—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内区域;江南街道、西关街道、三江街道。
三级:市区除以上区域以外的用地范围。
三、浙江省金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40%和60%。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区片等级 |
所征土地类别 |
综合补偿标准(万元/亩) |
一级 |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
8.3 |
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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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
6.5 |
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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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
5.7 |
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 |
4.0 |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要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11〕34号)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富村五年计划”发展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3〕1号)精神,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物业项目,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对发展农业的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报批。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改革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符合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七、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八、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的指导和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的制订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收支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新的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九、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