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永政发〔2020〕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级别划分
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区片级别划分根据土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和原征地补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浙江省永康市全市分为3个区片,每个区片分农用地(不含林地)、林地及未利用地制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省永康市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构成比例为4:6。青苗补偿费用和坟墓、果树、房屋及重大水利设施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另行计算。
浙江省永康市各区片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区片为每公顷130万元(8.7万元/亩);二级区片为每公顷110万元(7.3万元/亩);三级区片为每公顷93万元(6.2万元/亩)。征收林地及未利用地的,按照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的60%执行。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四、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获得批准,在2020年4月24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未制订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1.浙江省永康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2.浙江省永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永康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区片级别 |
区片范围 |
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 |
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
Ⅰ |
东至城东路;南至城南路;西至紫薇路-南苑路;北至城北路。 |
130(8.7万元/亩) |
78(5.2万元/亩) |
Ⅱ |
除区片Ⅰ以外,东至330国道;南至凤凰城以南道路-城南路-金胜路-南都路-溪中路-金城路;西至九铃西路-飞凤路-南苑路;北至铁路。 |
110(7.3万元/亩) |
66(4.4万元/亩) |
Ⅲ |
除区片Ⅰ、区片Ⅱ以外的其余区域。 |
93(6.2万元/亩) |
55.8(3.7万元/亩) |
注:1.除耕地外的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按相同标准补偿,但不列入耕地计算返还地。
2.以行政村为统一整体单位划分区片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