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0〕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浙江省庆元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三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县(市)级行政区域内,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分别确定的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第四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两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
第五条 浙江省庆元县征地区片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浙江省庆元县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含两大地类:一类为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为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开发园地是指原为林地和未利用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的需要,开发后种植经济作物,现仍按林地管理的山地(如桔山、茶山等)。
第七条 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按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九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和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补偿安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0年7月27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施行前,征地方案已经依法获得批准但尚未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可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附件1
浙江省庆元县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名 |
Ⅰ |
松源街道 |
东门村(原东门村、原菜业村)、南门村、西门村部分、北门村(原北门村)、城北村 |
濛洲街道 |
后碓村、吴宅村、大坂洋村、姚家村、上叶村、街尾村、周墩村部分、同源村部分(原田墩村、原洋心村) |
|
Ⅱ
|
松源街道 |
西门村部分、五一村、五二村、五三村、兴民村(原坪洋村、原五四村)、朱村村、北门村部分(原岙后村)、坑西村、底村村、会溪村(原会溪村、原牛路洋村) |
濛洲街道 |
大济村、道岗村(原道岗村、原半湾村、原下滩村)、喜鹊村、同源村部分(原西演村、原应岭尾村、原田墩村)、大塘源村(原大坑村、原黄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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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都街道 |
余村村、八一村、八二村、八三村、菊水村、蔡段村(原蔡段村、原坑里村)、洋背村 |
|
Ⅲ |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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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具体范围以庆元县区片划分示意图(附件3)为准 |
附件2
浙江省庆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 类 |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
Ⅰ |
Ⅱ |
Ⅲ |
|||||
单位 |
元/亩 |
元/㎡ |
元/亩 |
元/㎡ |
元/亩 |
元/㎡ |
|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80000 |
120 |
60000 |
90 |
48000 |
72 |
|
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
开发园地 |
50000 |
75 |
38000 |
57 |
30800 |
46.2 |
林地、未利用地 |
48000 |
72 |
36000 |
54 |
28800 |
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