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北区政发〔2020〕2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域范围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覆盖我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不含林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调整区域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三个区片。
第一区片:范围系指“三江片”区域的原永红、甄隘、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十个行政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每亩10.05万元。
第二区片:范围系指北外环路、机场路与原城市规划实施区边缘所包围的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每亩8.5万元。
第三区片:范围系指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之外的其他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每亩8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40%和60%。
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林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三、新标准施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施行,北区政发〔2017〕65号文同时废止。
前,土地征收已经依法批准且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征地补偿费已按规定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
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