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绍柯政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规定,结合柯桥区实际,决定对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60%计算。
二、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的,第Ⅰ区片每亩7.4万元、第Ⅱ区片每亩7.1万元、第Ⅲ区片每亩6.8万元;征收林地的,第Ⅰ区片每亩5.2万元、第Ⅱ区片每亩5.0万元、第Ⅲ区片每亩4.8万元;征收未利用地的,第Ⅰ区片每亩4.4万元、第Ⅱ区片每亩4.3万元、第Ⅲ区片每亩4.1万元。
三、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结合柯桥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实际,保留按土地征收面积支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每亩2.5万元的政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不得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和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等项目业主一起同时支付到村,纳入征地成本。
四、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另行公布。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按现行拆迁政策执行,由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五、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原有规定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征地区片级别范围及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征地区片级别范围及区片综合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 / 亩
区片 |
范围 |
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
Ⅰ |
柯桥街道、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湖塘街道、钱清街道、杨汛桥街道、齐贤街道、安昌街道 |
7.4 |
5.2 |
4.4 |
Ⅱ |
马鞍街道、 福全街道、兰亭街道、夏履镇、漓渚镇、平水镇 |
7.1 |
5.0 |
4.3 |
Ⅲ |
王坛镇、 稽东镇 |
6.8 |
4.8 |
4.1 |
说明: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占 40%, 安置补助费占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