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嵊政〔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嵊州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为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作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配套政策之一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将根据规定另行适时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浙江省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嵊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单位:万元/亩
街道、乡镇名称
Ⅰ
浦口街道、三江街道、鹿山街道、剡湖街道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6.6
林地、未利用地
4.0
Ⅱ
甘霖镇、崇仁镇、长乐镇、三界镇、黄泽镇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6.1
林地、未利用地
3.7
Ⅲ
仙岩镇、石璜镇、金庭镇、下王镇、谷来镇、贵门乡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5.6
林地、未利用地
3.4
土地补偿费为区片价的40%,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区片价的60%,地块的补偿价格按地块所在区片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