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越政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越城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按征收耕地面积另外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其中Ⅰ区片为5.0万元/亩,Ⅱ区片为4.0万元/亩,Ⅲ区片为2.0万元/亩。不再给予土地平整、肥力培养、周边配套等农业投入的补偿及相邻地损害补偿。
三、为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作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配套政策之一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将根据规定另行适时公布。
附件: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镇(街道) |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
林地、未利用地 |
Ⅰ |
塔山街道、府山街道、北海街道、稽山街道、城南街道、迪荡街道、东湖街道、鉴湖街道、灵芝街道、东浦街道、皋埠街道 |
8.0 |
4.8 |
Ⅱ |
斗门街道、陶堰街道、马山街道、孙端街道、富盛镇 |
7.0 |
4.2 |
Ⅲ |
沥海街道 |
6.5 |
3.9 |
1.征收耕地的区片价中,农业安置人口数按≤1人/亩的标准确定,当安置人口数大于1人/亩时,则需按[补偿标准+(每亩需安置人口数-1)×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修正。
2.安置补助费标准:Ⅰ级、Ⅱ级、Ⅲ级均为200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