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嵊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嵊政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与服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局部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舟自然资规办〔2020〕34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局部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后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价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标准的60%执行。同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40%。
浙江省嵊泗县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在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且在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发布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原《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嵊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与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嵊政函〔2019〕9号)同时废止,但在新的青苗与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发布前,征地涉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仍按原文件标准执行。
附件:1.浙江省嵊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浙江省嵊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万元/亩
征地区片等级 |
区片范围 |
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建设用地 |
林地、未利用地 |
Ⅰ |
菜园镇:基湖村、高场湾村、青沙村、石柱村、关岙村、小关岙村、金平村 五龙乡:田岙村、边礁村、会城村、黄沙村 |
9.0 |
5.4 |
Ⅱ |
嵊山镇:箱子岙村、陈钱山村、泗洲塘村、壁下村 枸杞乡:龙泉村、干斜村、里西村、奇观村、东昇村 黄龙乡:南港村、北岙村、大岙村、峙岙村、 花鸟乡:花鸟村、灯塔村 菜园镇:绿华村 洋山镇:滩浒村 |
7.0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