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侯政文〔201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闽侯县全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41000元/亩(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施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福建省闽侯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仍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