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清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梅政综〔201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7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调整后的闽清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福建省闽清县征收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大路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所有地类统一为每亩3.575万元。
四、福建省闽清县除梅城镇(城关村、大路村)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每亩3.575万元(系数1.0)、园地和经济林地每亩2.145万元(系数0.6)、其他农用地(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亩0.858万元(系数0.24)。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乡镇名称 |
地类 |
系数 |
最高区片综合地价 |
最低区片综合地价 |
区片综合地价是否含农作物补偿 |
梅城镇 |
所有地类 |
1.0 |
3.575 |
3.575 |
否 |
梅溪镇、云龙乡、白樟镇、坂东镇、三溪乡、塔庄镇、省璜镇、金沙镇、白中镇、池园镇、上莲乡、雄江镇、桔林乡、东桥镇、下祝乡 |
耕地 |
1.0 |
3.575 |
3.575 |
否 |
园地和经济林地 |
0.6 |
2.145 |
2.145 |
否 |
|
一般林地、设施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0.24 |
0.858 |
0.858 |
否 |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