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德化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
德政〔201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化县区片综合地价及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福建省德化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位置见附图。
二、福建省德化县征地区片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德化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附件1
福建省德化县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范围表
区域 |
乡镇 |
范围 |
补偿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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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 |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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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
浔中镇 |
浔中村 |
51000 |
76.5 |
龙浔镇 |
丁溪村、丁境村、宝美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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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
浔中镇 |
世科村、乐陶村、凤洋村、后所村、石鼓村、蒲坂村 |
46000 |
69 |
三类区 |
浔中镇 |
石山村、祖厝村、仙境村、龙岸村 |
40000 |
60 |
龙浔镇 |
英山村、大板村、高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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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镇 |
三班村、酒滨村、东山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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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镇 |
蕉溪村、朱紫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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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德镇 |
盖德村、下寮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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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区 |
三班镇 |
蔡径村、桥内村、龙阙村、奎斗村、锦山村、儒坑村、岭头村 |
36000 |
54 |
龙门滩镇 |
苏洋村、硕儒村、霞碧村、碧坑村、睡坑村、石室村、湖景村、内洋村、村兜村、朱地村、霞山村、大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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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镇 |
雷峰村、坂仔村、潘祠村、格后村、溪美村、肖坑村、长基村、瑞坂村、李溪村、荐解村、上寨村、双芹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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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德镇 |
下坑村、有济村、山坪村、福阳村、大地村、上地村、吾华村、三福村、上坑村、林地村、仙岭村、凤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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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美乡 |
春美村、上春村、古春村、梁春村、新阁村、尤床村、双输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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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铭乡 |
大铭村、联春村、金黄村、上徐村、琼英村、琼山村、琼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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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涌镇 |
刘坑村、云路村、上涌村、黄井村、辉阳村、后坂村、后宅村、下涌村、曾坂村、西溪村、桂格村、传豪村、桂林村、中洋村、下村村、门头村、东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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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乡 |
桂阳村、溪洋村、王春村、安章村、涌溪村、洪田村、彭坑村、梓溪村、陈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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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头乡 |
汤头村、草村村、福山村、格中村、岭脚村、汤按村、吉山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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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坑镇 |
葛坑村、下玲村、湖头村、漂头村、邱村村、水门村、大岭村、蓝田村、富地村、大正村、龙漂村、龙塔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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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乡 |
杨梅村、白叶村、西端村、上云村、云溪村、安村村、和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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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镇 |
湖坂村、亭坑村、丘坂村、凤坪村、上湖村、久住村、祥光村、八逞村、樟镜村、村场村、淳湖村、毛厝村、昆叛村、梨坑村、承泽村、榜上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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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埋镇 |
南埋村、西山村、高漂村、前锋村、半岭村、塔兜村、枣坑村、许厝村、望洋村、连山村、蟠龙村、梓按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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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镇 |
锦洋村、小铭村、铭爱村、戴云村、东里村、苏板村、猛虎村、湖岭村、岭边村、福全村、吉岭村、永嘉村、苏岭村、西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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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乡 |
佛岭村、国宝村、上洋村、南斗村、祥云村、内坂村、厚德村、格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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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湖镇 |
美湖村、小湖村。洋田村、弹坑村、斜山村、上岸村、上漂村、阳山村 |
附件2
福建省德化县分地类调整系数表
地类 |
现调节系数 |
备注 |
耕地 |
1 |
包括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歌地、轮作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 |
因地 |
0.37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经济林地 |
0.37 |
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防护林. |
非经济林地 |
0.24 |
除经济林以外的林地。 |
农村道路 |
0.24 |
指公路用地以外1.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坑塘水面 |
0.24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m'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沟渠 |
0.24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m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设施农用地 |
0.24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田坎 |
1 |
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m的地坎. |
天然牧草地 |
0.24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人工牧草地 |
0.24 |
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5 |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各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0.24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水利设施用地 |
0.24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未利用地 |
0.24 |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含设施农业用地、田坎. |
养殖水面及滩涂 |
0.24 |
是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及已利用的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问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