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政文〔2017〕3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6〕353号)等文件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市征地补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在福建省南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经批准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相邻区域的征地项目不分征地目的和土地用途统一按以下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表1:福建省南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区片等级 |
区片综合地价 |
区片范围描述 |
I |
41600 |
南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用地 |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
结合南安市各地类征地补偿实际情况,除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设立调整系数外,其他区域允许分地类设立调整系数,具体调整系数如下:
表2:福建省南安市各地类修正系数表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调整系数 |
调整后地价 |
耕地 |
1 |
41600 |
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 |
0.6 |
24960 |
非经济林地 |
0.4 |
16640 |
其他农用地 |
0.4 |
16640 |
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 |
0.6 |
24960 |
建设用地 |
0.16 |
6656 |
未利用地 |
0.16 |
6656 |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南安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相应的测算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费用,同一区片内不同项目征地都将采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根据《通知》要求,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福建省南安市青苗补助费(包括水田、旱地)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标准,不设定宗地征地补偿费修正体系,不进行征地个案补偿费修正。即征收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农用地可直接套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四、附则
(一)为保障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注意征地补偿标准的前后衔接及平衡。
(二)本方案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告知)的项目,仍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文〔2013〕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南安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