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狮政综〔2017〕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文件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福建省石狮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集体土地,不分地类统一按一级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5万元/亩、二级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如下表:
福建省石狮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级区类别 |
区片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一级区 |
湖滨街道、凤里街道、宝盖镇、灵秀镇行政区域。 |
5 |
二级区 |
蚶江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永宁镇行政区域。 |
10 |
同时,在一级区范围内实行交地奖励。
二、统筹片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片区改造项目安征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由片区改造工程指挥部或所在镇(街道)项目办公室拟定具体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经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获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