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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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厦门市调整后各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类区 |
行政区 |
片区综合地价 |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
按时交地奖金 |
总包干补偿价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1 |
思明区 |
3.7 |
5.6 |
9.3 |
5 |
1.2 |
15.5 |
湖里区 |
3.7 |
5.6 |
9.3 |
5 |
1.2 |
15.5 |
|
2 |
集美区 |
3.3 |
5 |
8.3 |
3 |
1.2 |
12.5 |
海沧区 |
3.3 |
5 |
8.3 |
3 |
1.2 |
12.5 |
|
3 |
同安区 |
3 |
4.5 |
7.5 |
2 |
1.2 |
10.7 |
翔安区 |
3 |
4.5 |
7.5 |
2 |
1.2 |
10.7 |
二、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每亩3.5万元调剂费。涉及青苗补偿高于上述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可通过调剂费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福建省厦门市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市、区两级结算费用时,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调剂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拒绝领取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施行前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通)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