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华政〔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文件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华安县征地补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在华安县行政范围内征收的集体土地,相邻区域的征地项目不分征地目的和土地用途统一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表1 福建省华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区片等级 |
区片综合地价 |
区片范围描述 |
Ⅰ |
37500 |
仙都镇 |
Ⅱ |
36500 |
新圩镇、华丰镇、丰山镇、沙建镇 |
Ⅲ |
35800 |
高安镇、马坑乡、湖林乡、高车乡 |
结合华安县各地类征地补偿实际情况,允许分地类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根据年产值倍数法中各地类倍数与耕地系数比值确定,结果如下所示:
表2 :福建省华安县各地类修正系数表
地类 |
修正系数 |
耕地 |
1 |
园地 |
0.48 |
林地 |
0.37 |
草地 |
0.37 |
农村道路 |
0.37 |
坑塘水面 |
0.37 |
沟渠 |
0.37 |
设施农用地 |
0.37 |
田坎 |
1 |
建设用地 |
0.37 |
未利用地 |
0.37 |
经济林地 |
0.48 |
有养殖水面及滩涂 |
0.48 |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说明。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华安县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相应的测算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法定保护区不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的范围之内。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费用,同一区片内不同项目征地都将采用同一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根据《通知》要求,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标准,不设定宗地征地补偿费修正体系,不进行征地个案补偿费修正。即征收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农用地可直接套用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五)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六)新报批和已批但尚未征地的项目,按照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已征地的项目,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
三、本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