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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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2022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0-27

  江西省抚州市关于公布东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征地协调机制的决定

  东府办字〔2020〕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峰街道办、垦殖场,东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正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19〕69号)文件要求,现拟订了《东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抚州市东乡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破解征地难题,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将《东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征地协调机制》予以公布。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2022年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腿标准和征地协调机制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19〕69号)文件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征地州尝标准同时废止)。

  一、高位推进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为更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实施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高位推进。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全区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区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新标准实施,并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公告、确认、听证等工作,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建立完善征地协调责任机制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区镇联动、重心下移、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的原则,着力构建土地征收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机制。区政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统筹负责开展征地工作和协调处理征地过程的矛盾纠纷;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场)、行政村(社区)开展土地征收的宣传、推进、维稳等工作,制止征收过程中的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等行为;负责组织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征收方案和

  相关程序开展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后的征收协议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存档。

  涉及征地的乡镇(街道、.场)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小组依法召开村民大会,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补偿登记造册、商谈具体征地事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负责征地各项资金分发到户;负责集体土地房屋的征迁和安置,做好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移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为主的,协助相应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依法经政府批准后,负责发布和张贴征地、安置方案公告;负责组织申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证》和核定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协助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勘测定界、现状调查确认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征地补偿标准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信访、自然资源、人社、住建、房管、城管、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园林、重点办、水利、各乡镇(街道、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的业务指导,完善征地各项程序,拟定征地工作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场)勘测定界、现状调查确认、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组织材料报批,会同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确认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后,报当地政府备案;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及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监督和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征地补偿款的及时足额拨付,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来信来访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方案审核,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的地上建筑物的清点、量算、核定、评估;城管部门负责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场)做好土地征收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核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特种养殖、油茶林等农作物的品级、价格审核、认定,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核定和核减;林业部门负责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林地征占手续审批、核定和扣减及各类名贵苗木的认定;园林部门负责各类名贵苗木、风景树的价格认定、移栽以及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清点、量算、核定、评估;重点办负责对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苗木的清点、量算、核定、评估;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养殖坑塘的品级、价格审核、认定;各乡镇(街道、场)负责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和政策解释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确认,配合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苗木的清点、核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协议的签订,负责征地各项资金分发到户,.负责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移除,落实拆迁户的动迁及安置工作。

  附件:1.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乡,镇

类别

标准

备注

水田

林地

未利用地

孝岗镇、金峰街道

一类

41900(其中青苗费1000)

17160(其中青苗费800)

12270

 

好上桥镇、红星垦殖场、邓 家乡、虎埒乡、小璜镇

二类

40900(其中青苗费1000)

16760(其中青苗费800)

11970

 

珀幵乡、王桥镇、马坪镇、 詹坪镇

三类

39600(其中青苗费1000)

16240(其中青苗费800)

11580

 

杨桥殿镇、黎坪镇、甘坑生 态林场

四类

38300(其中青苗费1000)

15720(其中青苗费800)

11190

 

瑶坪乡、红光垦殖场

五类

37300(其中青苗费1000)

15320(其中青苗费800)

10890

 

  说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耕地(水田、旱地、水浇地)、园地、养殖坑塘、菜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修正系数为1.0;一般油茶园的修正系数为0.7;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4;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为0.3。

  1.耕地(水田、旱地、水浇地)、园地、菜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水田标准;一般油茶园参照水田标准乘以0.7系数;其他农用地参照林地标准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2.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东乡区征地青苗补偿费延用东府字〔2015)38号文规定的标准。

  即:耕地(水田、菜地、旱地、水浇地)的青苗小尝标准为1000元/亩;林地的青苗补偿标准为800元/亩。

  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其他经济林、风景树以及名贵树木、苗圃,由区重点办、园林、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实地清点、量算、核定、评估,据实补偿。

  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树(苗)木、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园林、住建、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办)等进行现场勘察判定,情况属实的不予补偿。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