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广府发〔2020〕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后的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地补偿
(一)江西省广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
单位:元/亩
序号 |
项目补偿标准 乡镇 |
耕地(精养鱼 塘、园地、集 体建设用地) |
林地、其他农 用地 |
未利用地(荒 山、荒地、荒滩 及其他用地) |
1 |
盱江镇、甘竹镇、 头陂镇、长桥乡 |
38600 |
15440 |
11580 |
2 |
赤水镇、驿前镇、 尖峰乡、塘坊镇 |
37600 |
15040 |
11280 |
3 |
千善乡、水南坪 乡、杨溪乡 |
36200 |
14480 |
10860 |
(二)江西省广昌县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原标准执行。
(三)留地安置。征收土地实行留地安置,留地比例按征地面积的5%,作为集体发展生产、创业创新、安置就业的建设用地。县城规划范围内,对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广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2)17号)的规定办理。
(五)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五、其他事项
1.征地由所在乡(镇)政府做好征地告知书的发布,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送达,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2.征地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并做好被征地村民思想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测量,配合乡(镇)做好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数量登记调查确认,鉴订土地征收协议。
3.各征地乡(镇)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组织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依据征地红线权属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4.县自然资源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法委要及时审批。
5.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6.本补偿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