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宜黄县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通知》的通知
宜府字〔20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调整宜黄县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宜黄县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参照周边省和我省同类市县有关标准,现就全县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江西省宜黄县耕地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凤冈镇:38300元/亩;
2.黄陂镇、棠阴镇、中港镇、二都镇、东陂镇:37300元/亩;
3.神岗乡、圳口乡、南源乡、新丰乡:36300元/亩;
4.梨溪镇、桃陂镇:35200元/亩;
二、江西省宜黄县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
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
3.未利用地不低于0.3。
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三、江西省宜黄县绿化苗木征收补偿标准:
参照其他省、市、县的种植补偿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苗木征收补偿标准及范围建议如下:
(一)绿化苗木不予补偿范围及标准
1.基本农田种植苗木不予补偿;
2.在禁止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苗木的不予补偿。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m的公路用地,二级公路不少于2m,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3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3.对经水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的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予补偿。
(二)非经营性苗圃适度补偿范围及标准
1.苗木长势良好的(冠幅、高度、品相等达到市政建设绿化标准),每亩补偿4500-5500元,由园林部门移除;
2.苗木长势较差的(冠幅、高度、品相等均达不到市政建设绿化标准),每亩补偿2000元,由农户自行移除;
(三)经营性苗木补偿范围及标准
凡经我县林业部门批准建设的苗圃,已正常申请营业执照并获批准的,所有的种植苗木只付移植费用,由经营方自行移除,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花卉苗木基地花卉苗木移植费》。
(四)对拟征地内抢栽抢种的苗木,由县林业局、园林局、重点办、所在乡(镇)等进行现场勘察判定,情况属实的不予补偿。
四、江西省宜黄县征地青苗补偿费:
1.水田:600元/亩(未栽种);1200元/亩(栽种);
2.菜地:2000元/亩;
3.精养鱼塘:3000元/亩;
4.藕、茭笋、葛:2000元/亩;
5.白莲:3000元/亩;
6.有林地:2800元/亩;
7.毛竹林:3000元/亩;
8.幼林地、稀疏林:1800元/亩;
9.经济林(茶叶、油茶等):6000元/亩;
10.特大果树(直径50㎝以上):300元/棵;
11.大果树:200元/棵;
12.挂果果树:80元/棵;
13.小果树:10元/棵;
14.特大杨梅(直径10㎝以上):600元/棵;
15.大杨梅树:300元/棵;
16.箬:40元/丛;
17.杉松杂木:30元/棵(直径10㎝以上);20元/棵(直径5㎝-10㎝以上);
18.毛竹:8元/棵(周长9寸以下);12元/棵(周长9寸以上)。
五、江西省宜黄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临时建筑(2.2米以下):260元/㎡;
2.临时建筑(2.2米以上):480元/㎡;
3.简易建筑:100元/㎡;
4.公用水井:3000元/个;
5.压水井:900元/个;
6.水泥晒场:65元/㎡;
7.化粪池:1000元/个。
六、本标准中未尽事项,由县有关部门商议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附件:《花卉苗木基地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种 |
规格 |
种植密度(株/亩) |
标准(元/亩)宜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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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离地1.2米) |
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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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花卉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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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以下 |
2000-3000 |
3300-3500 |
1.该补偿只限经林业部门批准经营,并申领营业执照有经营项目的花卉苗木基地;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种植密度高于标准的按本表标准补偿;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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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以上 |
700-1000 |
45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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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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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0 |
9000-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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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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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50 |
14000-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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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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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00 |
18000-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