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高政规〔 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国际慢城、南 京高职园、农业园,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区组织开展了征地 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经省政府批准, 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标准。
二、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将70%的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剩余30% 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 性事业。
三、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征收相同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 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的补 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 有保障。
五、 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 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 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 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区人民政 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区片级别 |
区片范围 |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 |
土地补偿费 (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 (万元/人) |
基准人均 土地 (亩/人) |
一级 |
东至石固河、 南至固城湖、 西至官溪河、 北至深芜高速 |
6.5 |
2.75 |
4.125 |
1.1 |
二级 |
除一级区片外 其他土地 |
5.5 |
2.75 |
4.125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