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公布吉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吉水县府字〔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从2020年1月1日起,江西省吉水县全县土地征收严格执行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标准调整后具体如下:
第Ⅰ等级区域文峰镇: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0500元每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不低于16200元每亩;未利用地不低于12150元每亩。
第ⅡI等级区域白水镇、白沙镇、水南镇、金滩镇、黄桥镇: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39400元每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不低于15760 元每亩;未利用地不低于11820元每亩。
第Ⅲ等级区域醪桥镇、丁江镇、乌江镇、八都镇: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38200元每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不低于15280元每亩;未利用地不低于11460元每亩。
第IV等级区域冠山乡、螺田镇、阜田镇、枫江镇: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36900元每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不低于14760元每亩;未利用地不低于11070元每亩。
第V等级区域双村镇、盘谷镇、尚贤乡、水田乡: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35800元每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不低于14320 元每亩;未利用地不低于10740元每亩。
江西省吉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各乡镇要确保按照不低于本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应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现象。
二、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过渡衔接工作
征地工作事关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实际工作中,要以2020年1月1日为新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界线。对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乡镇要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避免因新老标准差距而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三、协调配合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征地工作实施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全县工业化、城镇化等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
附件:江西省吉水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 |
片区综合地价 |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I |
文峰镇 |
40500 |
40500 |
16200 |
12150 |
Ⅱ |
白水镇、白沙镇、水南镇、金滩镇、黄桥镇 |
39400 |
39400 |
15760 |
11820 |
Ⅲ |
醪桥镇、丁江镇、乌江镇、八都镇 |
38200 |
38200 |
15280 |
11460 |
IV |
冠山乡、螺田镇、阜田镇、枫江镇 |
36900 |
36900 |
14760 |
11070 |
V |
双村镇、盘谷镇、尚贤乡、水田乡 |
35800 |
35800 |
14320 |
10740 |
说明: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
(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
( 3)未利用地不低于0.3。
2.县域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其所在地乡镇区片范围的区片价予以补偿。
吉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