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府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武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已通过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
2020年4月27日
江西省武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珍修脉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就征地标准调整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江西省武宁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依据
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主要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 江西省武宁县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原征地补偿标准及其分类,决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1、江西省武宁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类、区域 |
商品蔬菜基地 |
水田 |
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
水塘 |
林地 |
未利用地(滩涂、岩石裸露地) |
Ⅰ类区 |
45680元/亩 |
40500元/亩 |
40500元/亩 |
16700元/亩 |
16200元/亩 |
12150元/亩 |
Ⅱ类区 |
41660元/亩 |
39700元/亩 |
39700元/亩 |
16200元/亩: |
15880元/亩 |
11910元/亩 |
2、江西省武宁县县城中心城区和征地地类划分按如下原则认定、:
(1) I类区以豫宁街道办、武宁工业园区、新宁镇(黄瑕村、沙田村、月田村、竹湾村、团结村)和宋溪镇(田瑕村、田东村)的范围为准;
(2) Ⅱ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乡、镇、村范围。
(3) 征地地类认定以征收该处土地时的现状确定;
(4) 商品蔬菜基地必须项目批准文件、相对集中连片且连续种植蔬菜在三年以上。
(5) 水改旱种植的高产果园及其它经济作物、水田改建精养鱼池和标准化盛产茶园比照水田标准补偿;
(6) 在坡耕地和开垦林地上种植的高产果园比照旱地标准补偿,但毁林开荒或违反其它禁令擅自开荒的除外;
(7) 开垦林地种植果木后长期无人管理、无经营效益的果木比照林地标准并加1200元初植费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江西省武宁县集体土地征收青(鱼)苗、林(果)木补偿标准
类别 |
地类及作物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草本植物 |
水田 |
亩 |
1200 |
早地 |
亩 |
1000 |
|
商品蔬菜 |
亩 |
2000 |
|
木本植物 |
果木林 |
亩 |
苗期1700、初衰果2200、盛果2800 |
经济林(药材、油茶、茶叶、蚕桑、竹类等) |
亩 |
疏(幼)林1700.成林2600 |
|
用材林 |
亩 |
疏(幼)林1400、成林2200 |
|
灌木林 |
亩 |
疏林1000、密林1400 |
|
苗圃、花卉 |
亩 |
3200 |
|
水面 养殖 |
精养鱼塘 |
亩 |
2200 |
一般鱼塘 |
亩 |
1200 |
|
国有库湾 |
亩 |
600 |
2、江西省武宁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前屋后非成片的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
|
|
|
大(盛果) |
中(初果) |
小(苗期) |
1 |
乔木类 |
兜 |
40 |
30 |
2() |
2 |
果木类 |
株 |
70 |
50 |
30 |
3 |
木本药材 |
兜 |
50 |
40 |
30 |
4 |
油茶 |
株 |
60 |
45 |
30 |
5 |
毛竹 |
株 |
15 |
13 |
11 |
6 |
名贵花木 |
株 |
参照本县市场确定 |
||
注:开垦林地种植果木后无人管理、无经营效益的果木林比照经济林标准补偿 |
3、江西省武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迁坟补助标准
迁葬地点 |
迁移到集中安葬区安葬 |
自寻墓地迁葬 |
||
补助标准 |
単葬墓 |
合葬墓 |
单葬墓 |
合葬墓 |
捡骨迁葬 |
400 |
600 |
700 |
900 |
抬棺迁葬 |
1000 |
|
1300 |
|
注:1、多人合葬每增加-具遗骸增加补助200元 2、建有灵亭的另行评估补偿 |
4、征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补偿: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开荒及抢栽、抢种的附着物和青苗。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征收土地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应按下列规定管一理:
1、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青苗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足额支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2、征收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3、被征地单位使用征地补偿费时,应依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并经一定形式的村民会议通过店方可执行。
4、失地农民生活、养老、就业保障按国家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管理及要求
1、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征地手续,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不得截留、贪污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违者依法严惩。
3、土地征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豫宁街道办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具体工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征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好征地工作的实施。‘
4、县纪委监委、财政、宙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政、民政、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各项补偿费用支付及时,分配与使用合理。
5、调整后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启动的征地项目,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自然赟原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