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樟府字〔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樟树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樟府字〔2016〕13号”文件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江西省樟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江西省樟树市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凡是按照原“樟府字〔2016〕1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建立征地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做好新老征地标准的衔接解释工作,防止因新老征地标准之间的差距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老征地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告知、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出现,同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不公问题的出现。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征地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市人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
附件:江西省樟树市分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区片范围 |
区片价 |
征地补偿费 |
|||||||
耕地 |
园地 |
人工高产油茶 |
养殖坑塘 |
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福城街道、鹿江街道、澄阳街道 |
43000 |
43000 |
43000 |
43000 |
43000 |
43000 |
17200 |
17200 |
12900 |
大桥街道、张家山街道、洋湖乡 |
39700 |
39700 |
39700 |
39700 |
39700 |
39700 |
15880 |
15880 |
11910 |
临江镇、阁山镇 |
39200 |
39200 |
39200 |
39200 |
39200 |
39200 |
15680 |
15680 |
11760 |
经楼镇、观上镇、永泰镇、洲上乡、店下镇 |
39000 |
39000 |
39000 |
39000 |
39000 |
39000 |
15600 |
15600 |
11700 |
刘公庙镇、黄土岗镇、昌傅镇、义成镇、中 洲乡、吴城乡 |
38800 |
38800 |
38800 |
38800 |
38800 |
38800 |
15520 |
15520 |
11640 |
附注:
1.此次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为樟树市辖区内的全部乡镇、街道;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
数执行: "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
(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
(3)未利用地不低于0.3;
3.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樟树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