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前期准备
1、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就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规划和计划,以及拟征收的范围,向市或区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部门发征询函,征求意见。
2、市或区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3、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征收部门。
4、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就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从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征收补偿是否合法公平、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进行论证。
5、区人民政府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应当及时统筹做好以下工作:
⑴就《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⑵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摸底,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⑶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未经依法登记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⑷区人民政府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6、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求市房屋征收部门意见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对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补偿方案。
8、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或者经评估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由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是否实施征收进行讨论决定。
9、区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10、区人民政府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准备工作。
二、征收决定做出
11、依法完成上述前期准备工作后,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同时,依法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2、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决定连同征收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征收补偿实施
13、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14、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前期摸底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测绘等专业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登记,明确评估对象。对被征收人享受低保和家庭人口、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可一并进行。
15、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结果等评估对象的资料。
1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评估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
1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整体和分户技术报告、结果报告。
18、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评估实施意见》的规定,将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结果等评估对象资料,以及房屋征收评估的结果、被征收人享受低保、家庭人口和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并在公示期满后,将分户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
19、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疑问或异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现场说明解释、结果修改和评估复核工作。
20、被征收人或者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评估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21、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
22、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3、对《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不能订立补偿协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⑵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后期工作
24、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及时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5、按照《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26、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收取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移交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27、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28、整幢房屋部分拆除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剩余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对剩余房屋进行修缮治理。
五、其他事项
29、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工作流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并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和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管理。征收档案资料包括:
⑴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⑵征收决定发布所依据的相关规划、立项资料;
⑶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群众听证和征收意见等资料;
⑷征收补偿方案;
⑸征收决定及公告;
⑹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合同;
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的合同;
⑻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⑼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⑽分户补偿资料;
⑾补偿协议;
⑿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及相关资料;
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资料;
⒁监察、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的资料;
⒂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30、根据工作实际,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如能直接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不进行征收评估;仅需对部分补偿事项进行评估的,可只对该部分补偿事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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