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8年度第十五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24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征地位于振兴路北、康佳路西。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
|
补偿安置费用(万元/公顷) |
社保费用(万元/公顷) |
||||
二七区马寨镇张河社区 |
公路用地 |
0.7596 |
147.0000 |
10.8900 |
- |
城市 |
0.0147 |
||||
建制镇 |
11.8538 |
||||
村庄 |
0.2504 |
||||
合计 |
12.8785 |
- |
- |
- |
三、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单位 |
补偿安置费用 |
社保费用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二七区马寨镇张河社区 |
1893.1395 |
140.2469 |
- |
2356.7655 |
4390.1519 |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账、现金。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五、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及途径
本次征地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4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
联系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七分局 李汉敏68884680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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