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云阳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2〕3号
本府于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依法对实施云阳县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云阳府征地方案公告〔2021〕4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云阳县成片开发建设项目,云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清水土家族乡钢厂村1组集体土地共计0.3268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及《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2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重庆市云阳县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清水土家族乡钢厂村1组集体土地共计0.326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3268公顷(耕地0.2500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重庆市云阳县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云阳县成片开发建设。
三、重庆市云阳县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云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21〕35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青苗和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成片果园、建设用地和农村道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其他地上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云阳府发〔2021〕35号附件3执行。
成片果园是指规模化种植的果树,且每亩果树数量在40株以上,果树树干中部周长不小于15CM,成片果园按实际征地面积计算,每亩定额补偿标准为12000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拟安置对象共8人。由征地实施机构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万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附件
重庆市云阳县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人、万元/公顷、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金额 |
|||||
清水土家族乡钢厂村一组(原钢厂村16组) |
0.3268 |
67.65 |
6.6324 |
8 |
3.60 |
28.80 |
35.4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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