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万州府安置公〔2021〕20号
本府于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依法公告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万州府安置公〔2021〕18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区政府拟征收高峰街道相思村6组等2个镇(街)3个村4个组集体土地5.474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重庆市万州区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高峰街道相思村6组等2个镇(街)3个村4个组集体土地5.4742公顷,其中:农用地5.1986公顷、建设用地0.2680公顷、未利用地0.007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附件1)。
二、重庆市万州区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万州区成片开发建设。
三、重庆市万州区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附件2)。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3.7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21〕5号)附件2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2万元(含青苗3000元/亩)。
宅基地占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具体标准按照万州府发〔2021〕5号附件3执行。
坟墓由征地实施机构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高于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法建(构)筑物;
2.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41人,其中:甘宁镇帅家村5组(原帅家村4社)1人,帅家村5组(原帅家村8社)1人,大山村2组(原大山村3、15社)2人,高峰街道相思村6组(原茅坪村6社)12人,相思村6组(原茅坪村7社)17人,相思村7组(原茅坪村5社)8人。由征地实施单位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7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高峰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重庆市和我区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2.安置房安置。对确需实物还房的,由征地实施单位购买征地区域普通商品房作为征地还房,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参考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3.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3500元/平方米。
(1)选择货币住房安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货币住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达到拆迁条件的,另外按该户住房应安置面积乘以500元/平方米计算,发放住房补助(该补助包含但不限于购房补贴、倒腾过渡补贴、各项税、费补贴等)。
(2)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面积,实行200元/平方米奖励。
4.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住房安置对象2000元/人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被搬迁住房权利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按照每处房屋4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上述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并按该户补助房屋面积乘以1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1)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2)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万州府发〔2021〕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
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正常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1.农业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万州府发〔2021〕5号附件4执行。
2.工业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生产加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涉及设备搬迁的,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3.商业服务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本条中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和征地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无正当理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不选择的,由征地实施单位确定。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重庆市万州区征收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
总面积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其中:耕地 |
||||||||||
甘宁镇 |
帅家村 |
5组(原帅家村4社) |
19.3919 |
9.4580 |
0.2467 |
0.2296 |
0.0915 |
0.0154 |
0.0017 |
1 |
5组(原帅家村8社) |
13.6447 |
6.2869 |
0.0089 |
0.0089 |
0 |
0 |
0 |
1 |
||
大山村 |
2组(原大山村3、15社) |
39.96 |
18.32 |
0.1645 |
0.1645 |
0.1352 |
0 |
0 |
2 |
|
高峰街道 |
相思村 |
6组(原茅坪村6社) |
29.6459 |
11.7657 |
1.6891 |
1.5588 |
0.9347 |
0.1244 |
0.0059 |
12 |
6组(原茅坪村7社) |
31.4786 |
13.1441 |
2.1295 |
2.0223 |
1.3433 |
0.1072 |
0 |
17 |
||
7组(原茅坪村5社) |
21.5167 |
11.0665 |
1.2355 |
1.2145 |
0.8078 |
0.0210 |
0 |
8 |
||
合计 |
155.6378 |
70.0412 |
5.4742 |
5.1986 |
3.3125 |
0.2680 |
0.0076 |
41 |
附件2
重庆市万州区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
补偿金额 |
|||||
甘宁镇帅家村5组(原帅家村4社) |
3.7005 |
5.45 |
6.0503 |
1 |
3.7 |
10.4174 |
14.1174 |
20.1677 |
||||
甘宁镇帅家村5组(原帅家村8社) |
0.1335 |
5.45 |
0.2183 |
1 |
3.7 |
3.1907 |
3.7 |
3.9183 |
||||
甘宁镇大山村2组(原大山村3、15社) |
2.4675 |
5.45 |
4.0344 |
2 |
3.7 |
2.0135 |
9.4135 |
13.4479 |
||||
高峰街道相思村6组(原茅坪村6社) |
25.3365 |
5.45 |
41.4252 |
12 |
3.7 |
52.2587 |
96.6587 |
138.0839 |
||||
高峰街道相思村6组(原茅坪村7社) |
31.9425 |
5.45 |
52.2260 |
17 |
3.7 |
58.9606 |
121.8606 |
174.0866 |
||||
高峰街道相思村7组(原茅坪村5社) |
18.5325 |
5.45 |
30.3006 |
8 |
3.7 |
41.1015 |
70.7015 |
101.0021 |
||||
合计 |
82.1130 |
134.2548 |
40 |
164.7517 |
312.7517 |
1 |
3.1907 |
3.7 |
450.7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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