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和《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2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及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坐落 |
门牌号 |
关东店北街6、17、18、19、20、21号楼、农丰里5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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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军南里6号楼;向军南里四巷1号1(南)(向军南里7号楼);向军南里四巷1号3(8)(向军南里8号楼) |
|
关东店2号楼及关东店西平房22号、23号、24号、25号;向军南里7、8号楼院内门口南侧平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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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军南里四巷(3、5、7、9、11、13号)单号平房、四巷1号西平房(1、2、3、4、5号)及三巷1号西平房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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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化石营东巷2号院 |
内001号,内003、007号,内004号,内005号,内006号,内009号,内010号,内012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3号院 |
内1号——内5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号院 |
内1号——内4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6号院 |
内1号——内5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7号院 |
内1号——内5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8号院 |
内1号——内7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16号院 |
1号——18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3号院 |
内1号——内7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5号院 |
内1号——内11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47号院 |
内1号——内3号 |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2号院 |
内1号——内22号 |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4号院 |
内1号——内10号 |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5号院 |
内1号——内10号 |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30号院 |
内1号——内20号 |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31号院 |
内1号——内20号 |
朝阳区关东店一巷10号院 |
10号 |
朝阳区化石营东巷 |
1号,5号,9号(2处),9号3幢一层,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2处),17号,18号(3处),19号,21号,22号,23号,23号内2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7号,39号,41号,43号院内,45号1层全部,47号1幢等2幢,49号(4处),49号5幢1层,51号,53号,55.35号(4处),57号,59号(6处) |
朝阳区化石营西巷 |
1号——2号 |
朝阳区关东店一巷 |
11号,12号,13号(2处),13号2幢一层,14号,15.16号 |
朝阳区关东店二巷 |
17号1幢1层1-1,17号1幢1层1-2,17号1幢2层1-3,17号1幢2层1-4,17号2幢1层2-1,17号2幢1层2-2,17号2幢1层2-3,17号2幢1层2-4,17号2幢1层2-5,18.19号,18号,19号,20号,20号1层4,21号 |
朝阳区化石营南巷 |
1号,2号,14号,15号,16号(2处),十七号(2处) |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公开摇号,被征收人选定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仲量联行(北京)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国泰大正天平行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杜鸣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原名为: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本项目按照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对已登记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认定;对改变房屋用途及未登记建筑,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以区征收办公示结果进行认定,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所有权房屋
征收范围内对于已登记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2.承租公房
(1)已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标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未进行房改售房的直管公房及自管公房,以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统一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范围内关东店西平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认定;
①自管公房无产权证明有产权单位的,以产权单位房屋租赁情况登记表中的建筑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
②自管公房有产权证明无产权单位的,以房屋总面积不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原则,经居住在本址的被征收人同意,以公示面积认定为被征收房屋面积。
③自管公房有产权证明有产权单位的,产权单位出具统一确认单与《租赁合同》有差异的,以不超产权证为原则,以产权单位出具的确认单为准。
④农丰里5号楼自管公房所有权人不能出具统一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的,以相关资料经公示无异议的建筑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
(3)其他承租公房,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用途为住宅房屋的,以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统一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承租人要求实测房屋面积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所属同一产权单位的其他被征收人同意,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及建筑面积认定结果以《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所有权房屋
1.征收范围内对已登记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作为一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2.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已故,未进行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权利人转移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能提供权利人确权文件的,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继承公证书确认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不能提供权利人确权文件的,由相关权利人自行确权,并签署继承承诺等相关文件经区征收办公示,公示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多个权利人以共有认定;
(3)相关权利人不能自行确权的,以区征收办公示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承租公房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购房后的公房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3.公房承租人未能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或自管公房房屋所有权人不进行房改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确认的公房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已故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新承租人,确认的新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进行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认新承租人的,自愿放弃或无法完成房改售房的,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及征收范围内有户籍年满18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推举人,签订《房屋相关权利人确认声明》,被推举人可以一名或者多名具有亲属关系并按照声明中确认的相关权利人认定为权利人;征收范围内无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址或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人员签订《房屋相关权利人确认声明》,并按照声明中确认的相关权利人认定为权利人;不能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推举出权利人或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上述情况以《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确认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公房被征收人认定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相关规定处理。
被征收人认定以《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为准。认定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权利人,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在本方案中,一个被征收人认定为一户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房屋)认定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房屋)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未登记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楼房及平房承租公房以外的平房自愿签订《未登记房屋(建筑)指认确权说明》或《登记房屋及未登记房屋(建筑)指认确权说明》的,能够完成整体搬家交房,按照“整体补偿、分别安置”的原则,经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后,按照认定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能完成整体签约交房的,按照公示的被征收人、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认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认定为住宅性质的未登记房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同时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给予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一)楼房及平房承租公房未登记建筑
认定为未登记建筑的,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同时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给予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二)平房未登记房屋
本条款所指平房是指除楼房及平房承租公房以外的平房。
1.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1)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中明确房屋归属的。
(2)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1999年10月摄像图中存在房屋。
(3)不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1号)中的违法建设。
2.未登记建筑(房屋)权利人的认定
(1)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是指楼房所有权人及承租公房承租人。
(2)未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包括:
①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房屋相关权利人。
②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的相关权利人。
3.未登记建筑(房屋)面积的认定
(1)未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认定,给予未登记补助。
(2)未登记房屋进行实测后,按照以下原则累加计算认定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0-7平方米的房屋按照实测未登记建筑面积给予未登记建筑补助;未登记建筑面积实测大于7平方米小于等于15平方米,按照实测面积认定为未登记房屋面积;实测面积超出15平方米小于等于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0%与15平方米合并认定为未登记房屋面积,未登记房屋实测面积减去未登记房屋认定面积部分给予补助及重置成新价,以此类推,累加计算未登记房屋认定面积,详见下表:
序号 |
面积 |
未登记房屋实测面积 |
阶梯认定比例 |
1 |
A |
0㎡<实测面积≤7㎡ |
不予认定 |
2 |
B |
7㎡<实测面积≤15㎡ |
100% |
3 |
C |
15㎡<实测面积≤30㎡ |
50% |
4 |
D |
30㎡<实测面积≤60㎡ |
25% |
5 |
E |
实测面积>60㎡ |
12.50% |
计算方式:
A:=0
B:=B
C:=B+(C-15)*50%
D:=C+(D-30)*25%
E:=D+(E-60)*12.5%
4.不予认定面积未登记房屋包括:
(1)主房或居住间推扩的房屋。
(2)面积小于等于7平方米。
(3)天井。
(4)作为通道或配套使用的厕所(洗漱间)及厨房等非居住用途房屋。
上述建筑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同时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给予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未登记建筑(房屋)认定结果以《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为准。
第九条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征收中心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生效比例为97%,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以区征收办通知为准。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存在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不足1200元/户的补足至1200元/户。
(二)临时安置补偿
1.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5元/平方米·日的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一个月按30日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协议约定的最迟搬家交房当日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含2个月选房、办理入住期)。
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入住的,不再发放超期临时安置补偿;因产权调换房源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期办理入住的,由产权调换房源建设单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纳税凭证。符合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无纳税情形的提供征收决定发布前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按经营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
为被征收人提供两种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方式一
为被征收人提供位于管庄乡的远洋一方房源用于被征收人选择该种产权调换方式,按以下规则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和结算。
1.产权调换原则
“征一还一”即一套被征收房屋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大可调换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8倍。
2.结算方式
根据调换原则实际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倍部分不结算房价差价;超出1.6倍部分按22000元/平方米结算房价差价。
产权调换补交房价差价结算=(实际选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22000元/平方米
实际调换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倍的,实际调换面积不结算差价,调换不足1.6倍部分按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的0.7倍结算补偿。
产权调换补偿差价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实际选房面积)×标准房屋市场价×0.7
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朝向不再进行差价结算。
3.根据产权调换结算方式结算后,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以及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二
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确定)乘以容积率修正系数为标准,计算最大购买金额,在上述金额内购买产权调换房源,最多不超过2套。
最大购买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容积率修正系数
楼房及平房承租公房以公示面积为准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除楼房及平房承租公房以外以本方案第八条相关规定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大可购买金额按照《未登记房屋(建筑)指认确权说明》或《登记房屋及未登记房屋(建筑)指认确权说明》分别确认;
最大购买金额仅限在上述公式计算范围内,不包含任何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产权调换方式二房源信息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性质 |
单价(元/建筑平方米) |
房屋现状 |
产权调换房源建设单位 |
1 |
丽景嘉苑 |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
14250.48 |
现房 |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 |
北花园居住小区 定向安置房项目 |
三定三限三结合 商品房 |
15434 |
现房 |
北京国隆置业有限公司 |
3 |
宝成雅园 |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
25357.85 |
现房 |
北京宝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4 |
动感嘉园 |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
25328.84 |
现房 |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5 |
农光里危改回迁房项目 |
定向安置房 |
31786 |
现房 |
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6 |
翠城馨园D南区安置房项目 |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
17922 |
现房 |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7 |
康惠园项目 |
定向安置房 |
22731.74 |
现房 |
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 |
石佛营项目 |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
25000 |
现房 |
北京华纺京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备注 |
1.如最大购买金额不足购买一套丽景嘉苑一居室的可自行结算差价购买一套一居室。以上价格不含各种税费,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时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税费。 2.最终房源情况以选房前公布为准。 |
(三)产权调换房源拟登记权利人
产权调换房源拟登记权利人限定范围为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或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非自然人的,以产权人出具符合条件的拟登记权利人声明确定拟登记人。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二的,拟登记权利人原则上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拟登记权利人需年满18周岁,北京市户籍,未作为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购买、承租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及廉租房等)。已取得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正在进行轮候的,须在选房前退出。具体以房源产权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选房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取,采用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的方式,区征收中心委托公证处,按照《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房实施办法》,根据被征收人获取的选房积分,分组组织具备摇号资格的被征收人公开摇号。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后,按照摇取的顺序号顺序开展选房(具体办法见附件《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房实施办法》)。
区征收办有权根据项目情况在选房开始前调整产权调换房屋,最终房源情况以选房前公布为准。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结束后,有权将剩余产权调换房源调配到其他项目使用。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五条 综合补助
本项目给予被征收人25万元/户的房屋征收综合补助。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最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房源销控手册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自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自行购房补助。
自行购房补助=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
第十八条 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被认定为未登记建筑,同时签署《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声明》且按约定完成交房(包含未登记房屋)的,按《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十九条 移机费补助
本项目按3500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助。被征收人要求按照据实情况补助,并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复印件的,审核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在最迟搬家期限内或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0万元/户的工程配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速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前20日内(含当日)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5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21—25日(含当日)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3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26—30日(含当日)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以1万元/户为基数,每日递减2000元奖励,减完为止。
农丰里5号楼、关东店2号楼、关东店西平房及向军南里7、8号楼院内门口南侧平房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前8日内(含当日)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5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第9日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3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第10日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1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速签协议奖。
第二十二条 限期搬家奖
本项目最迟搬家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4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提前5日(含)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7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提前10日(含)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10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最迟搬家期限以区征收办通知为准)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最迟搬家期限为签订协议后的15日,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2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完成搬家后,交与收房部门,符合交房条件的由收房部门开具交房条,区征收中心在上述日期当日下午6点前,组织验房审核部门进行统一核验,核验结果以收房封条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搬迁奖
本项目按以下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划定搬迁团体:
搬迁团体 |
房屋坐落 |
|
团体1 |
关北街18楼 |
|
团体2 |
向军南里7号楼 |
|
团体3 |
向军南里8号楼 |
|
团体4 |
关北街6号楼 |
|
团体5 |
关北街17号楼 |
|
团体6 |
关北街19号楼 |
|
团体7 |
关北街20号楼 |
|
团体8 |
关北街21号楼 |
|
团体9 |
向军南里6号楼 |
|
团体10 |
农丰里5号楼 |
|
团体11 |
关东店2号楼及关东店西平房22号、23号、24号、25号,三巷5号内7号 |
|
团体12 |
西巷2号内1-2号,西巷2号内3号,西巷2号内4号,西巷2号内5-6号,西巷2号内7号,西巷2号内8号,西巷2号内9号,西巷2号内10号,西巷2号内12号,西巷2号内13号,西巷2号内15-16号,西巷2号内17-18号,西巷2号内18-19号,西巷2号内21-22号,西巷4号内2号,西巷4号内3号,西巷4号内4号,西巷4号内6号,西巷4号内7号,西巷4号内8-9号,西巷4号内9-10号,西巷5号内1号,西巷5号内2号,西巷5号内3号,西巷5号内4号,西巷5号内5号,西巷5号内7号,西巷5号内8号,西巷5号内9号,西巷5号内10号,西巷2号内11号,西巷2号内14-15号,西巷2号内20-21号,西巷4号内1号,西巷4号内5号,西巷5号内6号,东巷33号,东巷59号,东巷59号,东巷59号,东巷59号,东巷59号,东巷59号,东巷23号内2号,东巷22号,东巷19号,东巷31号,东巷29号,东巷25号,东巷27号,东巷17号,东巷21号,东巷23号,西巷2号,西巷1号,东巷15号,东巷15号,东巷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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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13 |
西巷30号内1号,西巷30号内2号,西巷30号内6号,西巷30号内7号,西巷30号内8号,西巷30号内9号,西巷30号内10号,西巷30号内11-12号,西巷30号内13-14号,西巷30号内15号,西巷30号内16号,西巷30号内17号,西巷30号内18号,西巷31号内1号,西巷31号内2号,西巷31号内3号,西巷31号内4号,西巷31号内5号,西巷31号内7号,西巷31号内8号,西巷31号内9-10号,西巷31号内11号,西巷31号内12-13号,西巷31号内13-14号,西巷31号内15-16号,西巷31号内16-17号,西巷31号内19号,西巷31号内20号,东巷43号内1号,东巷43号内2号,东巷43号内3号,东巷43号内4号,东巷43号内5号,东巷43号内6-7号,东巷45号内1号,东巷45号内2-3号,东巷45号内3-4号,东巷45号内5号,东巷45号内6-7号,东巷45号内7-8号,东巷45号内9-10号,东巷45号内10-11号,东巷47号内1号,东巷47号内2号,西巷30号内3-4号,西巷30号内5号,西巷30号内19-20号,西巷31号内18-19号,东巷47号内3号,西巷31号内6号,东巷45号1层全部,东巷49号,东巷49号,东巷49号,东巷49号5幢1层,东巷49号,东巷55.35号,东巷55.35号,东巷55.35号,东巷55.35号,东巷47号1幢等2幢,东巷43号院内,东巷51号,东巷41号,东巷37号,东巷39号,东巷53号 |
|
团体14 |
东巷8号内1-2号,东巷8号内2-3号,东巷8号内4号,东巷8号内5号,东巷8号内6号,东巷8号内7号,东巷16号院1号,东巷16号院2号,东巷16号院3号,东巷16号院4号,东巷16号院5号,东巷16号院6号,东巷16号院7号,东巷16号院8号,东巷16号院9号,东巷16号院10号,东巷16号院11号,东巷16号院12号,东巷16号院13号,东巷16号院14号,东巷16号院15号,东巷16号院16号,东巷16号院17号,东巷16号院18号,关东店二巷17号1幢2层1-4,关东店二巷17号1幢1层1-1,关东店二巷17号1幢1层1-2,关东店二巷17号1幢2层1-3,关东店二巷17号2幢1层2-5,关东店二巷17号2幢1层2-4,关东店二巷17号2幢1层2-3,关东店二巷17号2幢1层2-2,关东店二巷17号2幢1层2-1,关东店二巷18.19号,关东店二巷18号,关东店二巷20号,关东店二巷20号,关东店二巷20号1层4,关东店二巷20号,关东店二巷20号,南巷1号,南巷2号,南巷15号,南巷16号,东巷18号,东巷18号,东巷18号,东巷12号,南巷14号,南巷14号,南巷14号,南巷16号,关东店二巷21号,关东店二巷19号,东巷10号,南巷十七号,南巷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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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15 |
东巷4号内3号,东巷4号内4号,东巷6号内1-2号,东巷6号内2-3号,东巷6号内4-5号,东巷3号内1号,东巷3号内2号,东巷3号院内3-4号,东巷3号内4-5号,东巷7号内1号,东巷7号内2号,东巷7号内3号,东巷7号内4号,东巷7号内5号,东巷4号内1-2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01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03、007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04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05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06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09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10号,东巷2号院平房内012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0号,关东店一巷13号,关东店一巷13号,关东店一巷13号2幢1层,关东店一巷14号,关东店一巷15.16号,东巷5号,东巷5号,东巷5号,东巷5号,东巷9号3幢1层,东巷9号,东巷9号,关东店一巷11号,东巷13号,东巷1号,东巷11号,关东店一巷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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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16 |
四巷3号内1号房号,4巷3号内号房号1号甲,4巷3号内号房号2,四巷3号房号内3号,四巷3号内4号房号,四巷3号内5号房号,4巷3号内6号房号,四巷3号内7号房号,四巷5号甲1号房号,四巷5号内1号房号,四巷5号内3号房号,四巷5号内4号房号,四巷7号内1号房号,四巷7号内2号房号,四巷7号内3号房号,四巷7号内4号房号,四巷7号内5号房号,四巷7号内6号房号,四巷9号内1号房号,四巷9号内2甲号房号,四巷9号内2号乙房号,四巷9号内3号房号,四巷9号内6号房号,四巷9号房号7,四巷11号内1号房号,四巷11号内2号房号,4巷11号内号房号4,四巷11号内5号房号,四巷11号内6号房号,四巷11号内7号房号,4巷13号内号房号1,呼家楼四巷13号院1号(南),四号13号内2号房号,四巷13号内4号房号,四巷13号内9号房号,四巷1号西平房1号,四巷1号西平房2号,四巷1号西平房3号,四巷1号西平房4号,四巷1号西平房5号,三巷1号西平房6号 |
本项目达到生效比例,该搬迁团体全部被征收人在最迟搬家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该搬迁团体10万元/户的团体搬迁奖。
第二十四条 签约比例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整体签约比例达到95%(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后,按照达到比例所对应的奖励金额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比例奖(具体标准如下),签约比例以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且在协议约定的最迟搬家交房期限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上述签约比例奖,未在最迟搬家交房期限内完成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签约比例奖按照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总体签约比例结合各搬迁团体的签约比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获得签约比例奖。
项目签约比例奖 |
|
95%(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 |
5万元/户 |
96%(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 |
6万元/户 |
97%(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 |
8万元/户 |
98%(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 |
11万元/户 |
99%(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 |
15万元/户 |
100% |
20万元/户 |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签约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为体现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处对此次征收补偿的摇号选房进行监督公证。
第二十六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方案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
本方案中给予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限期搬家奖、团体搬迁奖及签约比例奖,在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房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选房及结算协议。
第二十七条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征收中心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按照补偿方案标准获得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资格审核后,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未尽事宜或项目开展过程中需确定的其他情况,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征收办作出的处理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征收中心依据处理结果及认定公示给予征收补偿。
附件2-1: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房实施办法
附件2-1
北京市朝阳区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房实施办法
为确保化石营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选房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选房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为保障相同时间段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能有相等机会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确保选房顺序号确定过程公平公正。
2.公开透明原则
被征收人参与签约意向登记和预签约的时间、所得积分、分组以及最终摇号结果、选房结果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二、选房积分规则
1.本办法按照被征收人在签约意向登记期以及预签约期两个阶段分别设置选房积分(见下表),两阶段选房积分合计100分。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三条,取得团体搬迁奖的各被征收人增加5分奖励积分,即选房积分最高为105分。
2.被征收人在签约意向登记期及预签约期两个阶段,根据完成时间对应的积分计算选房总积分。选房积分相同的分为一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完成搬家交房后,同一组内的被征收人进行摇号确定最终各自选房顺序。
签约意向登记 |
预签约期 |
||
完成时限40天 |
积分 |
完成时限30天 |
积分 |
1-30天 |
50 |
1-20天 |
50 |
31-35天 |
40 |
21-25天 |
40 |
36-40天 |
30 |
26-30天 |
30 |
超过40天 |
0 |
超过30天 |
0 |
取得团体搬迁奖的被征收人各自增加5分奖励积分,即选房积分最高为105分 |
关东店2号楼、关东店西平房22号、23号、24号、25号,向军南里7、8号楼院内门口南侧平房(向军南里三巷5号内7号),农丰里5号楼参照下表:
确定选房积分明细表 |
|||
签约意向登记 |
预签约期 |
||
完成时限40天 |
积分 |
完成时限10天 |
积分 |
1-30天 |
50 |
1-8天 |
50 |
31-35天 |
40 |
第9天 |
40 |
36-40天 |
30 |
第10天 |
30 |
超过40天 |
0 |
超过10天 |
0 |
取得团体搬迁奖的被征收人各自增加5分奖励积分,即选房积分最高为105分 |
3.被征收人签订的预签协议生效且在最迟搬家交房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视为符合摇号资格,区征收办对符合摇号资格的被征收人获得积分情况、选房摇号分组进行公示;公证处对摇取选房号进行公示。
摇号组别 |
一组 |
二组 |
三组 |
四组 |
五组 |
六组 |
七组 |
八组 |
按交房顺序选房 |
总积分 |
105 |
100 |
95 |
90 |
85 |
80 |
75 |
...... |
0 |
(摇号先后顺序为一组、二组、三组......以此类推)
4.被征收人出现在预签约期限及正式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签约未交房等情况,已取得积分作废。未获得选房摇号资格的,待摇号各组选房结束后按照交房顺序进行选房工作。
三、选房顺序号确定规则
为保障每位被征收人选房顺序号产生过程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区征收中心将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证处进行顺序号的摇取,摇号结果即确定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1.摇号资格公示: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及正式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搬家交房后即具备摇号资格,区征收办根据被征收人获得选房积分进行公示,纳入摇号程序(公示顺序按被征收房屋地址进行,不代表摇号顺序),公示期为3天。
2.确定摇号时间:签约期结束,搬家腾房期限届满后,区征收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对接公证处做好摇号准备工作,具体摇号时间以区征收办通知为准。
3.公开摇号过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织摇号,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摇号全过程并出具公证书。
4.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对摇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5.区征收中心依组别的顺序开展选房,被征收人以公证处摇号确定的顺序进行选房,第一组结束后,按顺序组织第二组选房,以此类推。
四、房源范畴
此次选房的范畴为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产权调换房源,具体内容及流程以征收范围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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